江苏JBFJ2600208-01GCGH工程总承包最高限价公示
项目详情
澄清修改公告 (江北分中心) 研发大厦大修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JBFJ2600208-01GCGH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6年07月13日 14:00
一、澄清修改内容
一、澄清
1. “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更改为“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日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日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 增加“(13)投标的施工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25】12号文规定。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期间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二、答疑
无。
三、其他
1.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除本次澄清答疑内容外,其他内容不调整。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08月05日 09:20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建设与交通局, 025-88029903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12320100302638405F
E3201001831002534001001


| 项目名称: | 研发大厦大修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 |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6年07月13日 14:00
一、澄清修改内容
一、澄清
1. “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更改为“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日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日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 增加“(13)投标的施工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25】12号文规定。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期间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二、答疑
无。
三、其他
1.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除本次澄清答疑内容外,其他内容不调整。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08月05日 09:20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 &&&招标人盖章位置2&&& |
|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
| 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团结路99号 |
| 地址: | 南京市浦东北路5号扬子江数字基地8栋一单元402室 |
| 王志超 |
| 张云凯、谢洁 |
| 电话: | 18861871802 |
| 电话: | 02583379433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建设与交通局, 025-88029903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12320100302638405F
E32010018310025340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