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租赁交易转让公告哈尔滨北国水城农业经济运营有限公司松北区垂钓园使用权出租项目信息披露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 哈尔滨北国水城农业经济运营有限公司松北区垂钓园使用权出租 | ||||
| 项目编号 | [2026]哈产租250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7-13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7-17 | ||
| 出租方申请与承诺 | 本出租方拟出租持有的资产或资源,并委托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行为是本出租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标的权属清晰,本出租方是标的的所有权人或有权(授权)管理人,本出租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出租行为已经按照规定获得有权批准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符合集团公司资产出租管理规定,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完成了所有前置审批(包含评估备案)程序,本次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3、本出租方所提交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出租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本出租方义务。 本出租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出租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标的概况 | 出租标的名称 | 哈尔滨北国水城农业经济运营有限公司松北区垂钓园使用权出租 | |||
| 标的现状 | 标的类型 | | |||
| 权证号 | | 权属所有人 | | ||
| 坐落位置 | 出租参考面积 | 80000㎡ | |||
| 层数/所在层数 | 履约保证金 | 详见出租明细 | |||
| 出租期限 | 1年5个月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详见出租明细 | ||
| 评估报告现用途 | | ||||
| 目前状况 | 闲置 | ||||
| | | 附属设施 | |||
| 出租底价 | 9.8628万元/年租金 | ||||
| 评估情况 | 评估值 | 9.8628万元/年租金 | 账面值 | 0.0元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7-15 | ||||
| 评估机构 | 黑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报告编号 | 黑天平评报字[2025]第1126号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
| 标的清单 | 详见下方附件下载:出租明细 | ||||
| 瑕疵说明、重大事项提示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黑天平评报字[2025]第1126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9、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10、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11、本次出租标的中包含的鱼池、旱田持续保持法定用途,其中鱼池水域性质为养殖用地、旱田为农用耕地,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仅可开展符合水产养殖、农作物种植相关规范的合法农业生产活动。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鱼池、旱田的土地(水域)使用类型,不得擅自扩大养殖及种植范围、改变鱼池原有水域边界、旱田原有地块边界及所有配套设施布局,严禁改变地块原有使用性质、违规改造地块设施布局。 12、承租方需熟悉水产养殖基本规范,了解养殖水域保护、渔业资源养护、生态环境治理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水产养殖技术能力或专业运营团队,自愿遵守本细则及鱼池租赁相关合同约定。 13、承租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出租明细。该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细则约定义务的担保,若承租方存在提交虚假、不真实资料,或出现违约行为、土地承包期间造成土地及生态损害未整改、租赁期满未按约定恢复土地原貌(含鱼池水域及配套旱田地块原貌)等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无上述违约情形的,鱼池承包期满且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出租方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14、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养殖用地(水域)水产养殖用途使用鱼池,仅可养殖符合国家水产养殖规范的水产品种,严禁擅自将鱼池用于建房、堆放建筑垃圾 / 废弃物、非农生产、违规排污等非养殖用途,严禁擅自填埋、挖损鱼池池体、破坏鱼池防渗层及进排水。配套旱田仅可用于养殖配套简易晾晒、农资存放、场地规整等辅助用途,严禁改变旱田用地性质、严禁私自开垦扩种、严禁搭建永久性建筑、严禁挪作商业及其他非农用途。 15、承租方需履行养殖水域保护义务,科学投放苗种、使用渔药、饲料等养殖生产资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添加剂及不合格养殖投入品,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水体富营养化、水质污染等水域生态损害问题。 16、承租方需保护鱼池范围内及周边的生态环境,不得破坏鱼池周边的植被、水源、湿地生态,不得随意排放养殖尾水、丢弃养殖废弃物(如饲料包装袋、渔药瓶、养殖杂物等),养殖尾水需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养殖废弃物需分类回收、合规处置。同时需妥善管护配套旱田地块,保持地块平整整洁,杜绝土壤污染、渣土堆积、植被肆意破坏等问题。 17、若承租方擅自改变鱼池及配套旱田用途、造成鱼池池体及配套设施损坏、旱田地块损毁、导致养殖水域污染或严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鱼池及配套旱田经营权,承租方需在规定期限内恢复鱼池、旱田原貌及水域生态;若无法恢复或恢复后仍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承租方需按实际损失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包括鱼池修复费用、旱田土壤及地貌修复费用、水域生态修复费用、养殖减产损失、设施重建费用等。 18、租赁期满,承租方需将鱼池水域、配套旱田及全部附属设施恢复至租赁初始完好状态,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完成交接。 19、承租方租赁期间,鱼池及配套旱田范围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露天焚烧养殖废弃物、违规电鱼 / 毒鱼 / 炸鱼,严禁在鱼池及旱田周边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明火及易燃易爆物品。 20、若承租方违反上述作业禁令,引发火灾、水质污染、土壤破坏、渔业资源损毁、邻里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任何后果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同时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21、承租方开展水产养殖作业及旱田配套作业时,需遵守国家水产生产安全、土地管护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各类养殖及场地作业设备,做好用电、用水、防汛、防溺水、防土壤流失等作业安全防护,因作业操作不当、设施使用不规范引发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2、承租方需做好鱼池防汛、防涝、防逃、防疫及配套旱田水土保持、日常保洁等管理工作,及时清理鱼池残饵、死鱼及旱田杂物垃圾,定期对鱼池、旱田地块及配套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因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类损失及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3、承租方需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水产品养殖及配套旱田使用活动,自觉接受出租方对鱼池使用、旱田管护、养殖作业、水质保护、生态养护等情况的日常检查、定期核查及监督指导,不得拒绝、阻挠、隐瞒出租方的合法监督行为。 24、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要求,定期向出租方反馈鱼池养殖情况、旱田管护情况、水质监测数据、养殖投入及产出等相关信息,配合出租方完成养殖水域保护、土地管护、渔业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等相关工作。 25、若出租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租方存在违规使用鱼池、违规占用改造旱田、污染养殖水域、损坏地块及生态环境等行为,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承租方需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出租方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按本公告及合同约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26、承租方需遵守国家、省、市、县各级关于养殖水域保护、水产养殖、土地利用、渔业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严格履行租赁合同及本公告约定的全部义务。 27、租赁期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养殖水域及土地规划变更、防洪防汛、生态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完成相关手续办理、鱼池清退及旱田复原工作。 28、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鱼池、配套旱田转租、转借、抵押给第三方,不得将鱼池及旱田经营权进行转让、处分,不得擅自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经营活动。 29、本公告作为鱼池租赁合同的补充约定,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以上条款均由出租方进行解释说明。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了解标的的相关信息及要求,并报名前与出租方及相关方协商确认,不得因此要求退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成交后,如因此发生纠纷,和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哈尔滨北国水城农业经济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5851196474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
| 出租行为批准 | 批准单位名称:哈尔滨新区农业和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交易 条件 | 信息披露 | 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不变更公告条件,按照 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人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成交方式(须参与报价);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意向承租方须向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提交有效报名材料及其它材料。 3、意向承租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承租本标的相关文件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有效,所填写的联系人信息、联系地址真实、有效,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如需书面送达关于本次出租事项的法律文书、材料等,应向该地址送达;如该地址发生变更,意向承租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邮件、微信等其他方式送达的均参照书面送达的约定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否则由于不能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按照原约定的方式或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等视为意向承租方已经收到,如意向承租方拒收上述法律文书、材料视同已经送达。 4、出租成交后,如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或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出租结果无效,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
| 标的交割 | 1、标的的移交由出租方负责,移交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解决, 双方须自行协商标的交付事宜。 2、出租标的以交割时现状进行交割,所有标的最终以交割时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3、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标的的网站公告标的描述信息为依据要求出租方补齐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 |
| 与出租相关 的其他条件 | 按出租方要求: 1.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需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向承租方为法人/其他组织的,需依法登记注册、合法存续; 3.意向承租方需提供无犯罪证明,提供近3年无重大农业经营违法、土地违规使用的承诺书。 意向承租方须在2026年7月13日09:00至2026年7月17日16:00(工作时间) 到出租方指定地点(具体地址及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询展示联系人及电话)进行材料审核, 须经出租方对上述要求审定合格后方可在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内进行报名,报名时承租方须额外提供材料审核通过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则报名审核不能通过。(提醒意向承租方注意:如未能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合格的报名材料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到出租方指定地点通过 材料审核则无法参与该项目,请意向承租方合理安排时间。) |
| 交易 须知 | 竞价规则 | 意向承租方在参与网络竞价前请详细阅读并遵照网络报价须知、操作手册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承租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租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 |||
| 报名时间 | 2026-07-13 09:00 至 2026-07-17 17:00 | ||||
| 报名审核 | 1、意向承租方注册报名:意向承租方应在本项目报名截止日前,登录网站(https://hrbggzy.harbin.gov.cn),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 2、意向承租方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下材料适用于所有项目,如出租方有特殊要求,以出租方要求为准。) 自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协议书(样本附后)、声明书(样本附后)、其它公告附件内容等出租方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法人单位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协议书(样本附后)、声明书(样本附后)、其它公告附件内容等出租方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具体报名程序可咨询项目联系人。 3、报名审核:意向承租方在系统提示审核通过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方具备竞价资格。 4、系统报名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成保证金账号,存入保证金后,系统端须点击“保证金查询”到账后,方可竞价。 | ||||
| 交易保证金 | 交易保证金:1.97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2026-7-20 09:00 ,以具体到账时间为准,超时到账不予受理。 交纳方式:网银、电汇,其他按竞价系统提示交纳 。 保证金处置方法: 1、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可以办理保证金转成交价款手续,保证金所产生利息退还受让方,具体到账时间及利息以银行系统为准。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视为违约,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优先用于弥补交易服务费。若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哈交所、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利益受损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过错承租方进行追偿。 (1)在竞价阶段出租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承租方); (2)报价后单方违约的(包括但不限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未按约定时限及条件签署《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等行为); (3)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正向多次竞价 | 竞价阶梯 | 1000元 | |
| 竞价时间 | 自由竞价时间:2026年07月13日 09:00 至 2026年07月20日 10:00 止 限时竞价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0:00起 | 限时竞价周期(秒) | 300 | ||
| 竞价结束 | 1、交易服务费比例:交易服务费按照公告附件三:《协议书》标准收取;信息推介服务费按照公告附件五:《联合推介协议书》标准收取。 2、承租方应在标的竞价(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竞价系统提示交纳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完成缴费后,须携带报名材料原件、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承租方为法人的,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至哈尔滨产权交易所,签署《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 3、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凭《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与出租方签订合同。 4、意向承租方未成功承租标的的,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在竞价结束后2-5个工作日办理保证金原路带息退还手续,利息及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为准。 |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展示时间、地点:标的物现场,时间详询标的展示联系人 展示联系人及电话:杨先生, 18686803957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宋先生,0451-58700022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 |
| 单位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1号 | |
| 其他 |
附件:1、出租明细.pdf 附件:附件二授权委托书.docx 附件:附件三协议书2026.docx 附件:附件四声明书2026.docx 附件:附件五联合推介协议-2026-5.docx 附件:附件一报名所需材料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