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河南钢铁永通15MW源网荷储屋顶光伏项目(二次)
项目详情
问题一:合同 1.7 条约定合同合作期限最长25年,但是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期限延长(比如甲方在运营期内要求屋顶维修造成发电停运,双方协商相应顺延运营期限的),是否可以延长到25年后?(关联条款12.1.2)
问题二:合同 3.2 条,是否可以修改为下述或相关表述:
项目运行期内,若甲方对屋顶进行改造、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彩钢瓦自然老化下的换瓦),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将改造方案提交乙方。改造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改造范围、施工计划、安全措施、对光伏电站运行的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内容。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认可的方案进行改造、维护、移除等工作。甲方应保证改造后的屋顶仍适于光伏电站发电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屋顶的承重能力、防水性能、日照条件等关键要素应符合项目初始设计标准及现行相关技术规范。
在项目运营期间,对于因屋顶改造、维护导致的光伏电站设备拆装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1)若拆装面积累计不超过光伏电站实际使用面积的100%(含100%),由乙方承担拆装费用;
(2)若拆装面积累计超过光伏电站实际使用面积的100%,超出部分的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确保改造、维护工作在不影响光伏电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行,若因改造、维护工作导致光伏电站停运(含全部或部分停运),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单次改造、维护、移除导致光伏电站停运不超过3个月的,乙方的停运损失甲方无需承担,项目运营期顺延;单次停运超过3个月的部分,甲方应赔偿乙方发电收益损失,乙方也有权要求顺延项目运营期。如甲方未与乙方协商一致,主动关闸导致项目无法发电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发电收益损失。
本条款中所述的“光伏电站实际使用面积”是指项目建成验收时,经甲、乙方共同确认的用于安装光伏设备的实际屋顶面积,该面积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问题三:合同7.1条及7.10条,是否可以修改为下述或相关表述: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租赁标的物所属房屋进行转让、赠予、出租、抵押、重组,不得影响本合同乙方的权利或导致本合同事实上无法得到履行。如甲方丧失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确保新的受让人知晓并承继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主要指拆迁费及发电收益损失)。
问题四:合同11.2条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上门维修时间是否可以修改为24-48小时内,1-3小时过短。
问题五:合同12.1.3条、12.2.5条后是否可以增加下述条款:
12.1.4(增于12.1.3后) 甲方逾期支付合作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以欠付款项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单次逾期超过30日或总计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2.2.6(增于12.2.5后) 本合同中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毁损、拆除及重新安装费损失、运费损失、设备折旧损失、电站发电收益损失、维权费用等。
其中设备折旧损失是指【在运营周期内,因设备物理损耗、技术迭代或经济性贬值导致其账面价值减少的损失。本协议中所指的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系统、电缆、监控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含场地使用权及运维成本。双方同意采用直线法进行设备的折旧计算,设备残值率为5%,即从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按照本项目设备预计使用寿命均匀分摊建设成本,年折旧额=设备原值*(1-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发电收益损失计算公式为:电池组件单瓦容量最近12个月(365天)的日均发电量*受影响停止发电(停产)电池组件容量*受影响天数*本合同约定的电价(含补贴收益)。如光伏电站组件部分或全部拆除的,受影响天数=剩余运营时间。
维权费用含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调查费、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问题六:合同12.2.5条中乙方违约金标准过高,是否可以降低为日万分之五?
问题七:13.4条的同一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的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是指存在直接控股公司不得单独同时参加同一标段?两家联合体公司为同一法人是否符合投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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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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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合同 3.2 条,是否可以修改为下述或相关表述:
项目运行期内,若甲方对屋顶进行改造、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彩钢瓦自然老化下的换瓦),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将改造方案提交乙方。改造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改造范围、施工计划、安全措施、对光伏电站运行的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内容。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认可的方案进行改造、维护、移除等工作。甲方应保证改造后的屋顶仍适于光伏电站发电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屋顶的承重能力、防水性能、日照条件等关键要素应符合项目初始设计标准及现行相关技术规范。
在项目运营期间,对于因屋顶改造、维护导致的光伏电站设备拆装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1)若拆装面积累计不超过光伏电站实际使用面积的100%(含100%),由乙方承担拆装费用;
(2)若拆装面积累计超过光伏电站实际使用面积的100%,超出部分的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确保改造、维护工作在不影响光伏电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行,若因改造、维护工作导致光伏电站停运(含全部或部分停运),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单次改造、维护、移除导致光伏电站停运不超过3个月的,乙方的停运损失甲方无需承担,项目运营期顺延;单次停运超过3个月的部分,甲方应赔偿乙方发电收益损失,乙方也有权要求顺延项目运营期。如甲方未与乙方协商一致,主动关闸导致项目无法发电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发电收益损失。
本条款中所述的“光伏电站实际使用面积”是指项目建成验收时,经甲、乙方共同确认的用于安装光伏设备的实际屋顶面积,该面积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问题三:合同7.1条及7.10条,是否可以修改为下述或相关表述: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租赁标的物所属房屋进行转让、赠予、出租、抵押、重组,不得影响本合同乙方的权利或导致本合同事实上无法得到履行。如甲方丧失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确保新的受让人知晓并承继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主要指拆迁费及发电收益损失)。
问题四:合同11.2条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上门维修时间是否可以修改为24-48小时内,1-3小时过短。
问题五:合同12.1.3条、12.2.5条后是否可以增加下述条款:
12.1.4(增于12.1.3后) 甲方逾期支付合作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以欠付款项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单次逾期超过30日或总计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2.2.6(增于12.2.5后) 本合同中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毁损、拆除及重新安装费损失、运费损失、设备折旧损失、电站发电收益损失、维权费用等。
其中设备折旧损失是指【在运营周期内,因设备物理损耗、技术迭代或经济性贬值导致其账面价值减少的损失。本协议中所指的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系统、电缆、监控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含场地使用权及运维成本。双方同意采用直线法进行设备的折旧计算,设备残值率为5%,即从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按照本项目设备预计使用寿命均匀分摊建设成本,年折旧额=设备原值*(1-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发电收益损失计算公式为:电池组件单瓦容量最近12个月(365天)的日均发电量*受影响停止发电(停产)电池组件容量*受影响天数*本合同约定的电价(含补贴收益)。如光伏电站组件部分或全部拆除的,受影响天数=剩余运营时间。
维权费用含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调查费、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问题六:合同12.2.5条中乙方违约金标准过高,是否可以降低为日万分之五?
问题七:13.4条的同一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的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是指存在直接控股公司不得单独同时参加同一标段?两家联合体公司为同一法人是否符合投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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