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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市湾沚区小型引调水工程施工1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小型引调水工程施工1标
项目编号
WH100SL26SG0312(任务书编号:FS34022120260209号)
标段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小型引调水工程施工1标
标段编号
WH100SL26SG031201
招标人
 
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
芜湖市湾沚区行政2号楼农林水大厦9楼
联系人及电话
王工0553-881106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安徽水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高速时代广场C3幢15A01室
联系人及电话
袁乐1515596919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6年06月25日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柱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投标报价(元)
44793103.00
项目负责人
王东(技术负责人:陈思文)
证书编号:皖1412017201831619
(A(2012)0525)
证书名称: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水利工程中级工程师)
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365个日历天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1、六安市裕安排涝通道治理工程(二期)施工 3 标
2、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地下水超采(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四标段
规定公示的技术负责人业绩
六安市裕安排涝通道治理工程(二期)施工 3 标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投标报价(元)
44865062.51
项目负责人
伍江林(技术负责人:胡必贤)
证书编号:湘1432018201901567(A08191000000001405)
证书名称: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高级工程师)
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365个日历天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1、环柳叶湖湿地保护修复示范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
2、安乡县第二水厂城乡管网延伸配套工程
规定公示的技术负责人业绩
宜章县曹排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投标报价(元)
44635693.52
项目负责人
汤洋(技术负责人:单彬)
证书编号:苏1342010201106276(20220131596)
证书名称: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水利工程中级工程师)
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365个日历天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1、南四湖二级坝除险加固工程
2、徐州市区供水提质增量小沿河原水工程施工4标段
规定公示的技术负责人业绩
高湖西头新饮用水源地建设工程
评标被否决单
位及原因
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提供委托代理人社保资料);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在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有在建项目);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委托代理人社保资料);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项目经理社保证明资料);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委托代理人社保资料);宁夏晧顺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委托代理人社保资料)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
规定的公示项
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方法:方法一
抽取的系数:K=0.3
3、样本值单位: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兴水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4、基准价:42824660.79元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
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