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分值 | 是否客观项 | 描述 |
| 12、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十一) | 3.00 | 是 | 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监测测向系统”指标“测向准确度”由评委进行评议并评分: 一类固定监测站系统: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1°(垂直极化30MHz-6000MHz,水平极化40MHz-1300MHz,R.M.S,异常点数不大于10%),若在本“评标标准”技术项项目“9.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 (八)”中该投标人得分,则在30MHz-8000MHz(垂直极化)和40MHz-8000MHz(水平极化)频率范围内也应满足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1°(R.M.S,异常点数不大于10%)。 三类固定监测站系统: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1.5°(垂直极化30MHz-6000MHz,水平极化40MHz-1300MHz,R.M.S,异常点数不大于10%),若在本“评标标准”技术项项目 “10、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 (九)”中该投标人得分,则在30MHz-8000MHz(垂直极化)和40MHz-6000MHz(水平极化)频率范围内也应满足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1.5°(R.M.S,异常点数不大于10%)。 同时满足 一、三类固定监测站系统的上述“测向准确度”指标要求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设备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该报告须体现被测样品的测向准确度的检测情况,否则不得分。检测报告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 一、项目概况”的“8、检测报告的具体要求”。 |
| 项目 | 分值 | 是否客观项 | 描述 |
| 12、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十一) | 3.00 | 是 | 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监测测向系统”指标“测向准确度”由评委进行评议并评分: 一类固定监测站系统: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1°(垂直极化30MHz-6000MHz,水平极化40MHz-1300MHz,R.M.S,异常点数不大于10%)。其中异常点定义为,依据《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国无办〔2019〕3号)中固定站测向精度最低要求为≤3°,将超过该指标2倍(即6°)的测向误差数据定义为异常点,三类站系统要求与此处相同。若在本“评标标准”技术项项目“9.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 (八)”中该投标人得分,则在30MHz-8000MHz(垂直极化)和40MHz-8000MHz(水平极化)频率范围内也应满足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1°(R.M.S,异常点数不大于10%)。 三类固定监测站系统: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1.5°(垂直极化30MHz-6000MHz,水平极化40MHz-1300MHz,R.M.S,异常点数不大于10%),若在本“评标标准”技术项项目 “10、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 (九)”中该投标人得分,则在30MHz-8000MHz(垂直极化)和40MHz-6000MHz(水平极化)频率范围内也应满足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1.5°(R.M.S,异常点数不大于10%)。 同时满足 一、三类固定监测站系统的上述“测向准确度”指标要求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设备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该报告须体现被测样品的测向准确度的检测情况,否则不得分。检测报告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 一、项目概况”的“8、检测报告的具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