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台怀镇杨林村民委员会黛螺顶大智路望海区18号商铺出租
项目详情
项目基本情况
标的基本情况
出让方简况
流转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交易方式
项目附件
| 项目名称 | 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台怀镇杨林村民委员会黛螺顶大智路望海区18号商铺出租 |
| 项目编号 | TN2026NC1000663 |
| 转让底价(万元) | 8 |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否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27 |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5-06 |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 |
| 类型 | 房产 |
| 权利人 | 台怀镇杨林村民委员会 |
| 产权证号 | 无 |
| 房屋用途 | 其他用房 |
| 所在楼层 | 1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6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土地用途 | 其他 |
| 土地性质 | 其他 |
| 资产描述 | 该项目位于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台怀镇杨林村黛螺顶大智路,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已具备,房屋占地面积6平方米,东至林地边界、南至望海区17号商铺、西至通道、北至检查井,房屋1间,可出租面积6平方米,建筑物为土木结构。 |
| 标的所在地 | 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台怀镇杨林村 |
| 详细地址 | 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台怀镇杨林村黛螺顶大智路 |
| 是否是二次流转(转租) | 否 |
| 利用现状 | 空闲 |
| 是否有他项权利人 | 否 |
| 是否查封 | 否 |
| 基本情况 | |
| 出让方名称 | 台怀镇杨林村民委员会 |
| 出让方所在地 | 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台怀镇杨林村 |
| 拟流转面积 | 6平方米 |
| 流转方式 | 出租(流转、发包) |
| 流转期限 | 1年 |
| 流转经营用途 | 1.经营范围只限工艺品;2.不得从事违反犯罪活动;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流转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农村产权流转中心指定账户。 2.最终受让方须在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至山西农村产权流转中心办理成交手续,并在签署成交资料,在30日内与出让方签署流转交易合同,如最终受让方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成交合同。 3.最终受让方应按照成交相关文本约定,向山西农村产权流转中心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剩余首付款。 4.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4.1接受并同意出让方按标的实际状态交付; 4.2同意本次标的流转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出让方及受让方各自承担; 4.3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标的受让方设置的资格条件,需要办理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自行办理,出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最终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的,最终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4.4优先权人应在公告期内提出报名申请,并向山西农村产权流转中心提供优先权证明材料,未在公告期内提出报名或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4.5同意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出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标的出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6最终受让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资产等标的,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功能、生态环境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对资产构成结构性或其他损害,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赔偿对出让方造成的损失。 5.流转期间,土地、资产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最终受让方应服从,相应补偿费用由出让方、最终受让方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但最终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合同期间,土地流转项目涉及地块如有国家相关补贴,补贴归属由出让方、最终受让方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7.意向受让方需登录山西农村产权流转中心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山西农村产权流转中心概不负责。 8.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如需补正的,应在三工作日内补正,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9.山西农村产权流转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0.意向受让方必须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与充分了解,若因未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与充分了解而产生了违约行为,出让方有权采取扣除保证金等方式作为违约补偿。 11.该标的权属信息以证件记载为准。未提供权属证件的,出让方仅提供了关于该标的的权属说明。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报名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租期内房产及设施设备大、中、小修及日常维护等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出让方不做任何投入; 2.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切与房屋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转移至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维修责任、安全保卫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卫生防疫责任等;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3.不得将房屋用于抵押、分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房屋用于抵押、入股、联营、融资或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等; 4.受让方所经营项目的注册登记、年检、报批经营、装修改造及消防改造所需的所有相关证照等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在营业执照注册及其他申报手续中,无论是受让方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施工、经营等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出让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该房屋仅限于经营工艺品,不得售卖大型佛像、打卦算命摊点和开设法物流通处,不得借佛敛财,不得售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商品,房屋内严禁使用煤气罐、煤气灶等带有明火的用具。 6.受让方需自行购置柜台,按出让方要求,购置的柜台标准统一,色调一致,且房屋中间的隔板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以及房屋其他设施。 7.按出让方要求,受让方在房屋实际交付之前,向出让方交纳2万元押金,押金在签订流转交易合同时交纳,线下支付给出让方,房屋租赁期满后,屋内设施无损坏,押金全额无息退还。 8.受让方本人必须为该商铺营业执照法人。 9.装修方案经出让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作任何补偿; 10.受让方需独立解决工商注册事宜,取得消防合格手续等,具备在该项目合法经营的条件。 11.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出让方承担,交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该房屋竞拍成功后不得毁约、不得退款;不能超范围经营,不能越店经营,不能越线经营,不能打隔断,不能开后门和侧门,不能破坏房屋结构,如受让方未遵守,村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租金,一切损失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13.该房屋冬季不提供供暖;如遇政府拆迁,可按日退还租金。 14.意向受让方需实地查勘标的资产,出让方、山西农村产权流转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因标的勘察不到位造成的投资损失或其他经济与法律责任。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2.4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事项: 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若非出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具体如下: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及相关协议文本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时;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2、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以下竞价方式:协议成交信息披露期满后,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集中报价):多次报价-加价 |
| 公示附件 | 摊位分布示意图.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