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拟对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规划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 采购项目名称: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规划 合同金额(元):1038000.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2023年7月21日,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与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规划研究合同》(合同编号:深龙华更新整备合字【2023】76号,以下简称为《原合同》),约定由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规划研究工作。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编制(注:同步选择合同变更类型“变更合同账号”是为了以便完善变更合同签订及备案阶段的供应商收款信息,并无实质变更合同账号,预变更合同的供应商收款信息与初始合同一致。)及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5〕728号,以下简称为《通知》),“土地整备单元规划涉及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以及需要对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开展意见征求、规划公示及意见处理等相关工作”。 为做好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单元规划衔接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深圳市宝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签订《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规划合同(补充合同一)》,明确三方责任义务。一是自本补充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成为《原合同》的委托方,享有原合同赋予委托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配合做好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规划移交等工作。三是明确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编制费用后续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根据《原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及实际工作情况支付。四是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不再就《原合同》签订新的合同,双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若在后续工作中,需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原合同》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由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进行明确。五是本合同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其他条款持续有效。 |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2023年7月21日,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甲方)与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乙方,现更名为深圳市宝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规划合同》(合同编号:深龙华更新整备合字【2023】76号,以下简称为《原合同》),约定由乙方开展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规划研究工作。 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编制及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5〕728号),“土地整备单元规划涉及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以及需要对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开展意见征求、规划公示及意见处理等相关工作”。 为做好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单元规划衔接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深圳市宝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签订《民治街道上塘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地整备规划合同(补充合同一)》,明确三方责任义务。 (注:同步选择合同变更类型“变更合同账号”是为了以便完善变更合同签订及备案阶段的供应商收款信息,并无实质变更合同账号,预变更合同的供应商收款信息与初始合同一致。) |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7月10日至2026年07月17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采购人: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7号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7楼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广场三路与清泉路交叉口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24楼 联系电话:0755-23338540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