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杭州滨江奥体七甲控制中心主楼(裙楼)、辅楼及683个地下停车位10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5-09
| 出租底价
| 258071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颜先生 于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6 0571-85085358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滨江奥体七甲控制中心主楼(裙楼)、辅楼及683个地下停车位
| 坐落位置
| 飞虹路以南、丹枫路以东、扬帆路以北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房屋用途
|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飞虹路以南、丹枫路以东、扬帆路以北的七甲控制中心,本次租赁面积共计为 35,450.61 平方米,其中七甲控制中心主楼租赁面积约28,972.61平方米(含公交调度中心4000平方米)、辅楼租赁面积约6,478平方米,车位683个。以上作为一个标的公开进行出租,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最终实际面积以不动产权证面积为准,租赁面积与不动产权证面积之间有误差的,不再进行调整,本次交易租金成交价、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均不作调整。
2、地铁奥体中心站D1口下沉广场不属于租赁范围,不计租金,但承租方负责该区域内(除电梯设备外)的物业及设施设备管理。具体租赁范围详见附件红线范围。
3、租赁标的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杭州地铁七甲控制中心定向建设及购买合同》、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房产、土地资产租赁合同》及《市地铁集团五届二十八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出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招商、租赁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提供的《杭州奥体单位MU01地块公交场站、公交调度中心及地下停车位配建协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出租方整体运营租赁房屋,出租方据此对外进行公开出租。
4、本次租赁标的质量、具体位置、内部设施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标的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标的在交付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性质/用途为地铁-公告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其他公共交通设施兼容用地。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5807100元/年
| 出租面积(㎡)
| 35450.61
| 租赁期
| 租赁期限10年,租赁标的待竣工备案后分批交付,以首批房屋交付之日起算10年
| 起租日
| 首批房屋交付之日
| 免租期
| 无任何违约情况下,6个月,免租期租金以首年6个月租金(含地下停车位)计,免租租金在第
二、第三期租金中结算。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第二年和第三年租金均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每年递增1%;第四年至第十年租金均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每年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2个月租金计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七甲控制中心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要求
| 出租方不对该处房屋是否符合承租方实际租赁用途作出保证,承租方应自行确认相关条件,确保合法合规使用(以承租方报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用途为准)。承租方的租赁使用不得违反房屋权利性质和规划用途,并应自行取得履行本合同可能所需的各项许可或审批,确保合规使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获取许可或审批,及其他可能影响承租方租赁使用房屋的相关条件不作承诺与保证,承租方需自行预判并论证,承租方不得因此要求变更及提前解除《七甲控制中心租赁合同》、不因此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订立《七甲控制中心租赁合同》将视为承租方已经按照房屋现状完成了充分的商业预判及方案论证。租赁期间按照相关规划许可及其他政府许可、审批的要求,合法合规使用房屋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七甲控制中心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七甲控制中心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七甲控制中心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标的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土地性质/用途为地铁-公告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其他公共交通设施兼容用地。出租方不对该处房屋是否符合承租方实际租赁用途作出保证,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实际使用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应自行确认相关条件,确保合法合规使用(以承租方报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用途为准)。承租方的租赁使用不得违反房屋权利性质和规划用途,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租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整体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租、转让、转包、转借、交换承租权、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或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6)租赁标的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出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向承租方分批交付租赁标的。若出租方超过12个月未能向承租方完整交付该租赁标的的,应在约定的最晚交付日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的未交付部分,若未按期回复视作继续租赁。 该租赁标的在12个月内已完成部分交付,但承租方书面回复出租方不再租赁该租赁标的的未交付部分,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具体详见《七甲控制中心租赁合同》。
(7)承租方若需在租赁标的交付后进行装修或在投入使用后对租赁标的进行二次整体装修、公共疏散区域二次变更或核心机电设备更换、改造等,则承租方在进行作业的30日前必须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租赁标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施工方案、施工详图、装修材料清单、设备材料清单等进行备案留档。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由承租方向有关政府部门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安装,所有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双方确认,出租方对承租方装修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清单等文件的同意仅作为承租方可按计划进行装修的流程环节,出租方不因此同意意见而对该装修工程承担任何形式的连带、主次要责任。
(8)自首批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方之日起,承租方应负责租赁标的区域内及租赁标的配套区域包括保洁、保安、门岗、垃圾清运等一切物业服务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七甲控制中心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房屋的交付:
(1)本租赁标的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房屋及房屋的硬件、设施、设备以现状进行交付,承租方同意租赁标的在取得竣工备案后即可进行交付,其中主楼、辅楼、地下车位可独立、分批交付。承租方同意按《交付通知书》内通知的交付日期(“交付日”)进行房屋交付,双方签署《交付确认书》并以本项目首次交付日起算本合同的租赁期限,若承租方未按本条约定进行房屋交付的,并不影响已通知交付部分的项目租金按出租方通知的交付日作为租赁起始日开始计算。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需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本次租赁标的交易服务费99万元封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承租方须提交出租方盖章的《现场勘查承诺书》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联系人
| 方月华
| 联系电话
| 15700158356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200000 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七甲控制中心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七甲控制中心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是否专场
| 否
| 加价幅度
| 200000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