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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非机动车车棚及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更正公告(一)

项目详情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非机动车车棚及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更正公告
(一)各供应商:
本项目“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非机动车车棚及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项目编号“ZB202606139”更正内容如下:
1.本项目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充电桩资质与检测”内容调整如下:
原“设备需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认证范围含“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调整为“1.充电桩设施设备具备3C认证或供应商承诺所投产品符合现行国家电气安全标准;2.若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该类设备必须通过CCC认证,中标人应在国家规定正式实施之日前完成设备更换或改造升级,确保设备合规。若中标人未能按时完成更换,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延误工期及违约赔偿责任”
2.本项目第四章 初审表中“7资质与检测”内容“格式及材料要求”同步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
地  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与观海路交口西北角
联系方式:倪老师,0551-636612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188号港澳广场A座17-20层
联系方式:182266282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
联系人:肖榕
电  话:0551-63828737-8633,18226628215
附件: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非机动车车棚及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更正公告
(一)各供应商:
本项目“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非机动车车棚及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项目编号“ZB202606139”更正内容如下:
1.本项目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充电桩资质与检测”内容调整如下:
原“设备需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认证范围含“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调整为“1.充电桩设施设备具备3C认证或供应商承诺所投产品符合现行国家电气安全标准;2.若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该类设备必须通过CCC认证,中标人应在国家规定正式实施之日前完成设备更换或改造升级,确保设备合规。若中标人未能按时完成更换,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延误工期及违约赔偿责任”
2.本项目第四章 初审表中“7资质与检测”内容“格式及材料要求”同步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
地  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与观海路交口西北角
联系方式:倪老师,0551-636612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188号港澳广场A座17-20层
联系方式:182266282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
联系人:肖榕
电  话:0551-63828737-8633,1822662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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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非机动车车棚及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更正公告
(一)各供应商:
本项目“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非机动车车棚及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项目编号“ZB202606139”更正内容如下:
1.本项目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充电桩资质与检测”内容调整如下:
原“设备需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认证范围含“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调整为“1.充电桩设施设备具备3C认证或供应商承诺所投产品符合现行国家电气安全标准;2.若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该类设备必须通过CCC认证,中标人应在国家规定正式实施之日前完成设备更换或改造升级,确保设备合规。若中标人未能按时完成更换,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延误工期及违约赔偿责任”
2.本项目第四章 初审表中“7资质与检测”内容“格式及材料要求”同步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
地  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与观海路交口西北角
联系方式:倪老师,0551-636612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188号港澳广场A座17-20层
联系方式:182266282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
联系人:肖榕
电  话:0551-63828737-8633,1822662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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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供应商:
本项目“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非机动车车棚及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项目编号“ZB202606139”更正内容如下:
1.本项目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充电桩资质与检测”内容调整如下:
原“设备需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认证范围含“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调整为“1.充电桩设施设备具备3C认证或供应商承诺所投产品符合现行国家电气安全标准;2.若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该类设备必须通过CCC认证,中标人应在国家规定正式实施之日前完成设备更换或改造升级,确保设备合规。若中标人未能按时完成更换,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延误工期及违约赔偿责任”
2.本项目第四章 初审表中“7资质与检测”内容“格式及材料要求”同步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
地  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与观海路交口西北角
联系方式:倪老师,0551-636612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188号港澳广场A座17-20层
联系方式:182266282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
联系人:肖榕
电  话:0551-63828737-8633,1822662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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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供应商:
本项目“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非机动车车棚及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项目编号“ZB202606139”更正内容如下:
1.本项目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充电桩资质与检测”内容调整如下:
原“设备需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认证范围含“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调整为“1.充电桩设施设备具备3C认证或供应商承诺所投产品符合现行国家电气安全标准;2.若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该类设备必须通过CCC认证,中标人应在国家规定正式实施之日前完成设备更换或改造升级,确保设备合规。若中标人未能按时完成更换,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延误工期及违约赔偿责任”
2.本项目第四章 初审表中“7资质与检测”内容“格式及材料要求”同步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
地  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与观海路交口西北角
联系方式:倪老师,0551-636612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188号港澳广场A座17-20层
联系方式:182266282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
联系人:肖榕
电  话:0551-63828737-8633,1822662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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