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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南科技城黄石山东单元02-K-20a地块建设工程EPC+O总承包[A3303010410008143001001]

项目详情


<span >澄清修改信息</span>
项目名称:
浙南科技城黄石山东单元02-K-20a地块建设工程EPC+O总承包
项目代码:
2309-330303-04-01-214192
招标人:
名称:温州金昌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名称: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2003号浙南云谷H幢408室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联系人:陈奇
联系人:黄颖
电话:13857750407
电话:0577-88370256
标段(包)名称:
浙南科技城黄石山东单元02-K-20a地块建设工程EPC+O总承包
标段(包)编号:
A3303010410008143001001
澄清、修改对象:
招标文件
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浙南科技城黄石山东单元02-K-20a地块建设工程EPC+O总承包
编号
04号
联系电话
0577-88370285/15558926323
联系人
王雨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于2026年6月5日发布本项目03号“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并暂停了本项目的招标活动,现情况已明晰,本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等均未发生变化。经研究决定,即日起恢复本次招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本项目为涵盖酒店、商业、会展等多业态融合的复杂工程,综合考量当前市场环境下酒店等业态客观存在的运营爬坡期,为进一步匹配项目长期稳健运营目标,合理降低运营方租金压力,现对招标文件中项目运营期、运营合同中租金计取条款、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条款等内容予以调整,具体修改如下:
 
1、关于运营期限的总体调整
本次招标项目的运营期由原“15年(采用10+5模式)”统一修改为“18年(采用13+5模式)”。招标文件中凡涉及“运营期”“运营年限”“10年”“15年”“10+5”等与运营期限相关的表述,均按此原则同步替换和调整,例如:
(1)招标文件第3页招标公告“2.3计划工期”以及第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工期要求”中“运营期15年,采用10+5模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第861日历天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61日历天(以先到时间为准)起计算运营期”均修改为:“运营期18年,采用13+5模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第861日历天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第61日历天(以先到时间为准)起计算运营期”。
(2)招标文件第52页“
三、合同期限”以及第111页“10.2.1合同期”中“运营期15年,采用10+5模式,10年为固定运营期,5年为可选运营期,固定运营期满10年乙方可自主决定后续5年的运营,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必须在运营期的第9年结束前提出终止运营的申请,双方启动终止运营程序,甲方可重新招商;乙方未在第9年结束前提出终止运营的申请的,视同乙方完全接受后续的5年运营期限”均修改为:“营期18年,采用13+5模式,13年为固定运营期,5年为可选运营期,固定运营期满13年乙方可自主决定后续5年的运营,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必须在运营期的第12年结束前提出终止运营的申请,双方启动终止运营程序,甲方可重新招商;乙方未在第12年结束前提出终止运营的申请的,视同乙方完全接受后续的5年运营期限”。
2、招标文件第110页运营合同第9.2款“租金额度与计算方式”内容
  “1、运营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
  运营期第1年至第3年的年租金=乙方年租金中标价;
租金递增原则:运营期第4年起,租金每年递增一次,每次均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例如:第4的租金为第3年的年租金×(1+1%),第5年的租金为第4年的年租金×(1+1%),依此类推。以上结算租金时不足1年部分,按日进行折算。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后用:
(1)运营期第1、2年的租金两年一付,乙方应于运营期起算日前,将第1、2计租年度(运营年度)的全部租金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第3计租年度(运营年度)租金:乙方应于第2计租年度(运营年度)起始日前,将第3计租年度的全部租金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第4及后续计租年度租金:自第4计租年度起,乙方均应于每一计租年度起始日前,将当年度全部租金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示例:第4年租金于第4年起始日前支付,第5年租金于第5年起始日前支付,以此类推。)
(4)本合同项下所有预付租金均不计利息,乙方不得就提前支付的任何租金向甲方主张资金占用费、利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款项。
(5)因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租金中,对应合同终止日后未使用期间的部分(下称“未使用租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使用租金应先用于抵扣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4.2款应付的违约金;
 2)抵扣后未使用租金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3)未使用租金不足以覆盖全部违约金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3、租金支付:乙方须按时足额交纳每期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3)】支付违约金。”
修改为:
 “1、运营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
 
(1)租金计取方式
  运营期第1年至第3年的年租金=乙方年租金中标价;
  租金递增原则:运营期第4年起,租金每年递增一次,每次均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例如:第4年的租金为第3年的年租金×(1+1%),第5年的租金为第4年的年租金×(1+1%),依此类推。以上结算租金时不足1年部分,按日进行折算。
(2)运营期各年度乙方应付租金:
为扶持本项目平稳度过运营初期,前5年设为市场培育期,甲方在该期间对乙方的应付租金予以适当优惠,应付租金采取逐年递增的方式计取,具体如下:
1)运营期第1年应付租金:按年租金中标价的20%计取;
2)运营期第2年应付租金:按年租金中标价的30%计取;
3)运营期第3年应付租金:按年租金中标价的40%计取;
4)运营期第4年应付租金:按该年度年租金总额的50%计取;
5)运营期第5年应付租金:按该年度年租金总额的60%计取;
6)运营期第6年及以后应付租金:按该年度年租金总额100%计取。
以上“年度年租金总额”指根据本款约定的租金递增原则计算确定的各运营年度租金总额。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后用:
(1)运营期第1年至第5年的应付租金一次性支付,乙方应于运营期起算日前,将第1-5计租年度(运营年度)的全部应付租金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第6计租年度(运营年度)应付租金:乙方应于第5计租年度(运营年度)起始日前,将第6计租年度的全部应付租金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第7及后续计租年度应付租金:自第7计租年度起,乙方均应于每一计租年度起始日前,将当年度全部应付租金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示例:第7年应付租金于第7年起始日前支付,第8年应付租金于第8年起始日前支付,以此类推。)
(4)本合同项下所有预付租金均不计利息,乙方不得就提前支付的任何租金向甲方主张资金占用费、利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款项。
(5)因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租金中,对应合同终止日后未使用期间的部分(下称“未使用租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使用租金应先用于抵扣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4.2款应付的违约金;
2)抵扣后未使用租金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3)未使用租金不足以覆盖全部违约金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3、租金支付:乙方须按时足额交纳每期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3)】支付违约金。”
 3、招标文件第115页运营合同第14.2款“考核结果应用”第2段内容
“因乙方出现上述原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以甲方发出合同提前终止通知之日为准):在运营期第1年终止合同的,乙方须支付4000万元的违约金;在运营期第2年终止合同的,乙方须支付3000万元的违约金;在运营期第3年终止合同的,乙方须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确定:2000万元或运营期第3年的年度租金总额;在运营期第4年以后终止合同的,乙方须向甲方赔偿项目的预期租金损失,预期租金损失=12个月(剩余运营期不足12个月的为实际剩余运营期月数)×月平均租金(月平均租金以合同终止前近12个月甲方实际收取的月租金平均值测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运营月数平均值测算)。”
修改为:
“因乙方出现上述原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以甲方发出合同提前终止通知之日为准):在运营期首日起6年内(含第6年)终止合同的,乙方须支付6000万元的违约金;在运营期第7年起至第11年内终止合同的,乙方须支付4000万元的违约金;在运营期第12年及以后终止合同的,乙方须向甲方赔偿项目的预期租金损失,预期租金损失=12个月(剩余运营期不足12个月的为实际剩余运营期月数)×月平均租金(月平均租金以合同终止前近12个月甲方实际收取的月租金平均值测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运营月数平均值测算)。”
 
二、招标时间安排调整如下:
 
1、本项目招标时间安排中的“投标人提出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修改为:2026年7月15日10时00分。
 
2、本项目招标时间安排中的“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时间”修改为:2026年7月17日17时30分。
 
3、本项目招标时间安排中的“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6年8月11日9时30分。
 
4、本项目招标时间安排中的“评标时间”修改为:2026年8月12日9时30分。
三、其它内容不变,按原招标文件及已发布的修改、澄清(答疑)纪要执行。
招标单位:
温州金昌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6年7月8日
监督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理站  
2026年7月8日

行政监督机构:
龙湾区住建局
电话:
0577-86966720
信息来源: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跳转)
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2026-07-08 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