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上派镇美好云玺77间门面房委托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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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派镇美好云玺77间门面房委托运营项目公告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位于第一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委 托 运 营 合 同
委 托 方 (甲方):合肥信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运 营 方 (乙方):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资产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
建筑面积:约 m²;使用用途 : 。
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
委托运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免运营费装修期: ;此期间仅免除运营费,本合同中关于运营期内甲方、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免运营费装修期期间同样适用。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大写)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在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运营期满后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运营费用、交纳时间
(一)第一年运营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二)乙方将运营费缴至指定的账号(收款单位:合肥信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302352009200128715;开户行:工行合肥肥西城西支行)。
(三)运营费每 年 为一期,按期支付,首期运营费须在乙方接收房屋前支付,之后乙方需在每期运营费到期之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先支付费用,后使用房屋。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后,应及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经乙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运营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5、甲乙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运营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期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因追偿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并提供由运营费收取主体开具的合法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运营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4、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运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及承担各项费用,运营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生产安全,加强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护保养)、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责合同期内消防安全,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资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运营范围内各商户关系、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乙方就上述关系发生纠纷,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甲方对上述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7、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乙方仍应就第三人经营部分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且乙方应对第三人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委托运营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提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委托运营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运营期内乙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高空跌落、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乙方员工或他人人身伤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详见附件)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现有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须完整移交给甲方,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因城市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需要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统一调配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收储该房屋、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该房屋而必须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将该房屋出售而终止协议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归甲方所有,且不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达 1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叁仟元整(¥ 30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5%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31日。在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乙方预交运营费足以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下)退还乙方。
2、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乙方的装修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以甲方主张违约金年度之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5%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31日。在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和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乙方预缴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除须补交运营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2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标准补交逾期交房时间段内的占有使用费外,每逾期一天还应按2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逾期交房期间,运营房屋内物品视为乙方及第三人抛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处置所得费用(若有)扣减处置费后归乙方所有。凡出现本条规定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运营房屋进行断水断电处理。如因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清场、退还运营房屋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因追偿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乙方追讨。
7、运营期内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关于免运营费的相关约定不再执行,乙方需按照首年运营费标准补齐免费用期的运营费用。
8、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将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如因乙方拖欠运营费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运营期间如发生乙方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运营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整体转让、出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运营费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3、运营费递增约定: 。
4、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及电梯使用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乙方无条件配合业主单位及社区和物业搞好文明创建工作。
6、其它约定: 。
第十四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运营资产消防安全责任书》。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委托运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公开程序。合同签订地点:安徽省肥西县。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方(甲方)(盖章): 运营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相应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附件:
JAVA系统产权交易操作手册_竞价.docx 连续竞价须知.doc
0 天 05 小时 59 分钟
上派镇美好云玺77间门面房委托运营项目公告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位于第一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委 托 运 营 合 同
委 托 方 (甲方):合肥信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运 营 方 (乙方):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资产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
建筑面积:约 m²;使用用途 : 。
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
委托运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免运营费装修期: ;此期间仅免除运营费,本合同中关于运营期内甲方、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免运营费装修期期间同样适用。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大写)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在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运营期满后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运营费用、交纳时间
(一)第一年运营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二)乙方将运营费缴至指定的账号(收款单位:合肥信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302352009200128715;开户行:工行合肥肥西城西支行)。
(三)运营费每 年 为一期,按期支付,首期运营费须在乙方接收房屋前支付,之后乙方需在每期运营费到期之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先支付费用,后使用房屋。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后,应及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经乙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运营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5、甲乙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运营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期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因追偿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并提供由运营费收取主体开具的合法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运营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4、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运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及承担各项费用,运营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生产安全,加强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护保养)、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责合同期内消防安全,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资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运营范围内各商户关系、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乙方就上述关系发生纠纷,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甲方对上述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7、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乙方仍应就第三人经营部分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且乙方应对第三人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委托运营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提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委托运营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运营期内乙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高空跌落、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乙方员工或他人人身伤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详见附件)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现有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须完整移交给甲方,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因城市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需要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统一调配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收储该房屋、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该房屋而必须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将该房屋出售而终止协议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归甲方所有,且不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达 1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叁仟元整(¥ 30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5%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31日。在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乙方预交运营费足以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下)退还乙方。
2、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乙方的装修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以甲方主张违约金年度之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5%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31日。在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和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乙方预缴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除须补交运营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2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标准补交逾期交房时间段内的占有使用费外,每逾期一天还应按2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逾期交房期间,运营房屋内物品视为乙方及第三人抛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处置所得费用(若有)扣减处置费后归乙方所有。凡出现本条规定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运营房屋进行断水断电处理。如因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清场、退还运营房屋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因追偿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乙方追讨。
7、运营期内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关于免运营费的相关约定不再执行,乙方需按照首年运营费标准补齐免费用期的运营费用。
8、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将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如因乙方拖欠运营费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运营期间如发生乙方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运营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整体转让、出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运营费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3、运营费递增约定: 。
4、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及电梯使用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乙方无条件配合业主单位及社区和物业搞好文明创建工作。
6、其它约定: 。
第十四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运营资产消防安全责任书》。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委托运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公开程序。合同签订地点:安徽省肥西县。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方(甲方)(盖章): 运营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相应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附件:
JAVA系统产权交易操作手册_竞价.docx 连续竞价须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