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信息
项目详情
GF—2024—0725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驻马店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
工 程 地 点: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东部
合 同 编 号:
发 包 人: 驻马店市公安局
设 计 人: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6年06月04日
发包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ZMD2026-017(项目编号)招标结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驻马店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 项目勘察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用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1.本合同勘察设计收费为壹佰壹拾玖万肆仟捌肆拾元整(¥1194840)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l.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及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原设计使用年限)。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3 设计配合服务: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6.3.1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6.3.2在设计各阶段提供最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6.3.3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
6.3.4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员赔偿,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事故责任由设计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全额赔偿。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 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出具相关权威机构证明。若未及时通知或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需承担赔偿责任。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 6 份,发包人 3 份,设计人 3 份。
8.8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驻马店市公安局 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日期:2026年6月4日 签字日期:2026年6月4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驻马店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
工 程 地 点: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东部
合 同 编 号:
发 包 人: 驻马店市公安局
设 计 人: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6年06月04日
发包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ZMD2026-017(项目编号)招标结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驻马店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 项目勘察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用等见下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筑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估算总投资 (万元) | 费率 | 设计费(元) | |||
| 层数 | 建筑面积 (m2) | 方案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 | |||||
| 1 | 驻马店市公安局警务技能训练基地 | 1~5层 | 约47900㎡ | √ | √ | √ | | | 1194840.00元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1194840.00元 |
| 说 明 | 一、设计范围:地形图测量、地质勘察、方案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后期服务等。本项目分为2个阶段实施。 二、勘察设计周期: 第一阶段:全项目地质勘察、方案和初步设计周期(含地形图测量和竖向设计):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完成; 3幢楼(1幢教学用房、1幢学员宿舍、1幢食堂)及其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周期:10日历天。 第二阶段:本项目其余施工图设计周期:接到招标人通知后20日历天内。 |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 1 | 初步设计 开始前 | |
| 2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1 | 施工图开始前 | |
| 3 | | | |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地质勘察报告 | 6 | 合同签订后 10日内 | |
| 2 | 初步设计文件 | 8 | 合同签订后 10日内 |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8 | 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10日内 | |
| | | | | |
| | | | |
1.本合同勘察设计收费为壹佰壹拾玖万肆仟捌肆拾元整(¥1194840)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 付费次序 | 付费额(元) | 付费时间 | ||
| 进度 | 大写 | 小写 | ||
| 第一次付费 | 30% | 叁拾伍万捌仟肆佰伍拾贰元 | ¥358452 | 合同签定后 |
| 第二次付费 | 30% | 叁拾伍万捌仟肆佰伍拾贰元 | ¥358452 | 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和一期施工图设计完成并交付使用后 |
| 第三次付费 | 35% | 肆拾壹万捌仟壹佰玖拾肆元 | ¥418194 | 二期施工图设计完成并交付后 |
| 第四次付费 | 5% | 壹拾壹万玖仟肆佰捌拾肆元 | ¥59742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 合计 | 100% | | | |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l.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及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原设计使用年限)。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3 设计配合服务: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6.3.1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6.3.2在设计各阶段提供最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6.3.3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
6.3.4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员赔偿,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事故责任由设计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全额赔偿。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 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出具相关权威机构证明。若未及时通知或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需承担赔偿责任。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 6 份,发包人 3 份,设计人 3 份。
8.8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驻马店市公安局 信阳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日期:2026年6月4日 签字日期: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