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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平武县光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持的金林砂厂成品砂石处置

项目详情



平武县光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持的金林砂厂成品砂石处置

标的名称 平武县光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持的金林砂厂成品砂石处置
项目编码 GR2026SC1001616-2 转让底价 45 元/吨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7-01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7-07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转让方 
名称:平武县光大矿产品有限公司

一、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1.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平武县光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持的金林砂厂全年成品砂石,预估量为不低于20万吨,实际成交数量以转让方年度实际生产并可供交付的砂石量为准。。
2.供销期限:自《砂石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次年对应日期止,总期限为1年。若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原材料短缺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运输、提货延误的,期限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相应顺延,顺延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本次标的挂牌价为单价(含税价,税率13%),转让方按照最终实际结算价款向受让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4.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为:0.1元/吨及0.1元/吨的倍数。
标的资产数量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平武县光大矿产品有限公司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27MAEBY6CF38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绵阳市  平武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江油关镇关口巷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杨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平武县光大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276695914399
批准单位名称 平武县光大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平武县光大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批准日期 2026-06-19
批准文号 ——

三、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45 元/吨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大写:贰拾万元整)。
2、履约保证金退还:受让方在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提货工作,结清所有应付款项且无任何违约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履约保证金按原渠道无息退还;若存在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弥补损失,不足部分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二、交易价款的支付
1、本次标的的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场外结算。
2、受让方应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砂石购销合同》。
3、付款方式:先款后货。受让方应在《砂石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第一批次货物预付款,转让方根据预付货款金额安排砂石料供应,预付货款以50万元为起付标准,当受让方预付货款余额≤20% 时,转让方停止供货,待受让方将预付货款补足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恢复供货,以确保持续稳定供应。受让方应在收到补货通知后5-7日内,将足额预付货款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逾期未补足的,视为违约。
三、标的结算
1、结算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厂磅单为准,结算时不扣除货物自然含水量对应的重量。
2、每一个自然月办理一次结算,每月10日前办理上月结算,由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视为认可转让方出具的结算数据。
3、由转让方及受让方双方派驻现场代表,收方计量并签字确认的出库磅单,制作结算表(须双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依据。该结算表作为中期结算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转让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若受让方对磅单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磅单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
4、异议处理:若受让方对磅单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磅单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提供相关证据,转让方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磅单数据。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有建筑材料、砂石或矿产生产、加工或销售。(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受让方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相关部门限制参与产权交易活动(须提供承诺函);
3、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足额支付本次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能力,须提供报名前3个工作日内银行出具的2025年度累计资金流水证明且流水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可提供一家或多家银行证明);
4、意向受让方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安全责任事故(需提供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品质具有不确定性,具体以现场移交的实物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砂石购销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的亦不予退还。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成交后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
三、年度产能交付与优先权安排
1、20万吨及以内部分:
(1)受让方每自然季度提货数量不得低于转让方当期成品砂石实际总产量的80%;季度结束对账不足约定比例的,短缺数量由受让方按约定单价计付违约补偿;连续两季度违约,转让方可解约并追责。
(2)若该年度实际产量不超过20万吨(含20万吨),受让方须在供销期限结束后20日内将全部砂石转运完毕,否则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特别说明:该部分产量已由受让方通过本次摘牌获得独占购买权,因转让方不再就该部分产量向任何第三方进行销售,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延迟接收。
2、超过20万吨部分:
若该年度实际产量超过20万吨,则超出部分(以下简称“超额产量”)赋予受让方优先购买权。具体规则如下:
(1)受让方可自收到转让方超额产量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表示是否以本次摘牌成交单价购买全部或部分超额产量;受让方逾期未作书面表示,或明确表示不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有权将该部分超额产量自行对外销售,受让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受让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与转让方另行签订超额产量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与首次合同相同。
四、运输要求
1、运输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的运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备运输车辆、组织运输团队、承担运输费用(含燃油费、过路费、装卸费等)。所有砂石产品一律按标吨计量出厂,严禁超高、超载。
2、运输车辆:受让方使用的运输车辆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具备合法运营资质,车辆状况良好,严禁使用报废、改装等违规车辆运输。
3、运输路线:受让方应提前规划合理的运输路线,避开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若无法避开,需遵守相关通行限制规定),并将运输路线报转让方及当地交通、环保部门备案。
4、环保要求:受让方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扬尘、噪音、污水排放等环保管理规定,运输过程中全程覆盖篷布,避免扬尘污染;装卸货物时,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环境影响,若因环保违规产生的罚款、赔偿等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运输与环保能力:受让方应具备自有或长期合作的合规运输车队(不少于10辆自卸车)。成交后,受让方应在运输前将运输车辆向转让方进行备案(提供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合作协议);受让方需承诺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超载、扬尘、噪音等环保管理规定,并提供书面《环保运输承诺书》及具体的扬尘控制。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六、本次交易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基数按最低预估数量(20万吨)计算。如移交数量不足预估数量的,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七、其他内容详见《砂石购销合同(样本)》等资料。
八、现场踏勘有关信息:
(1)现场踏勘地址:金林砂石厂
(2)现场踏勘
联系人:周梦涛
(3)
联系电话:18380551945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5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07-07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西南联交所在收到签署的《砂石购销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砂石购销合同》;
8.《砂石购销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砂石购销合同(样本)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郑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5681177573
项目报名联系人 欧阳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七、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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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光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持的金林砂厂成品砂石处置

标的名称 平武县光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持的金林砂厂成品砂石处置
项目编码 GR2026SC1001616-2 转让底价 45 元/吨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7-01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7-07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转让方 
名称:平武县光大矿产品有限公司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1.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平武县光大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持的金林砂厂全年成品砂石,预估量为不低于20万吨,实际成交数量以转让方年度实际生产并可供交付的砂石量为准。。
2.供销期限:自《砂石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次年对应日期止,总期限为1年。若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原材料短缺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运输、提货延误的,期限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相应顺延,顺延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本次标的挂牌价为单价(含税价,税率13%),转让方按照最终实际结算价款向受让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4.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为:0.1元/吨及0.1元/吨的倍数。
标的资产数量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平武县光大矿产品有限公司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27MAEBY6CF38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绵阳市  平武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江油关镇关口巷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杨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平武县光大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276695914399
批准单位名称 平武县光大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平武县光大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批准日期 2026-06-19
批准文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45 元/吨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大写:贰拾万元整)。
2、履约保证金退还:受让方在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提货工作,结清所有应付款项且无任何违约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履约保证金按原渠道无息退还;若存在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弥补损失,不足部分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二、交易价款的支付
1、本次标的的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场外结算。
2、受让方应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砂石购销合同》。
3、付款方式:先款后货。受让方应在《砂石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第一批次货物预付款,转让方根据预付货款金额安排砂石料供应,预付货款以50万元为起付标准,当受让方预付货款余额≤20% 时,转让方停止供货,待受让方将预付货款补足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恢复供货,以确保持续稳定供应。受让方应在收到补货通知后5-7日内,将足额预付货款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逾期未补足的,视为违约。
三、标的结算
1、结算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厂磅单为准,结算时不扣除货物自然含水量对应的重量。
2、每一个自然月办理一次结算,每月10日前办理上月结算,由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视为认可转让方出具的结算数据。
3、由转让方及受让方双方派驻现场代表,收方计量并签字确认的出库磅单,制作结算表(须双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依据。该结算表作为中期结算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转让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若受让方对磅单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磅单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
4、异议处理:若受让方对磅单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磅单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提供相关证据,转让方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磅单数据。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有建筑材料、砂石或矿产生产、加工或销售。(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受让方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相关部门限制参与产权交易活动(须提供承诺函);
3、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足额支付本次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能力,须提供报名前3个工作日内银行出具的2025年度累计资金流水证明且流水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可提供一家或多家银行证明);
4、意向受让方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安全责任事故(需提供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品质具有不确定性,具体以现场移交的实物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砂石购销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的亦不予退还。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成交后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
三、年度产能交付与优先权安排
1、20万吨及以内部分:
(1)受让方每自然季度提货数量不得低于转让方当期成品砂石实际总产量的80%;季度结束对账不足约定比例的,短缺数量由受让方按约定单价计付违约补偿;连续两季度违约,转让方可解约并追责。
(2)若该年度实际产量不超过20万吨(含20万吨),受让方须在供销期限结束后20日内将全部砂石转运完毕,否则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特别说明:该部分产量已由受让方通过本次摘牌获得独占购买权,因转让方不再就该部分产量向任何第三方进行销售,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延迟接收。
2、超过20万吨部分:
若该年度实际产量超过20万吨,则超出部分(以下简称“超额产量”)赋予受让方优先购买权。具体规则如下:
(1)受让方可自收到转让方超额产量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表示是否以本次摘牌成交单价购买全部或部分超额产量;受让方逾期未作书面表示,或明确表示不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有权将该部分超额产量自行对外销售,受让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受让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与转让方另行签订超额产量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与首次合同相同。
四、运输要求
1、运输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的运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备运输车辆、组织运输团队、承担运输费用(含燃油费、过路费、装卸费等)。所有砂石产品一律按标吨计量出厂,严禁超高、超载。
2、运输车辆:受让方使用的运输车辆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具备合法运营资质,车辆状况良好,严禁使用报废、改装等违规车辆运输。
3、运输路线:受让方应提前规划合理的运输路线,避开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若无法避开,需遵守相关通行限制规定),并将运输路线报转让方及当地交通、环保部门备案。
4、环保要求:受让方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扬尘、噪音、污水排放等环保管理规定,运输过程中全程覆盖篷布,避免扬尘污染;装卸货物时,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环境影响,若因环保违规产生的罚款、赔偿等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运输与环保能力:受让方应具备自有或长期合作的合规运输车队(不少于10辆自卸车)。成交后,受让方应在运输前将运输车辆向转让方进行备案(提供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合作协议);受让方需承诺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超载、扬尘、噪音等环保管理规定,并提供书面《环保运输承诺书》及具体的扬尘控制。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六、本次交易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基数按最低预估数量(20万吨)计算。如移交数量不足预估数量的,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七、其他内容详见《砂石购销合同(样本)》等资料。
八、现场踏勘有关信息:
(1)现场踏勘地址:金林砂石厂
(2)现场踏勘
联系人:周梦涛
(3)
联系电话:18380551945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5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07-07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西南联交所在收到签署的《砂石购销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砂石购销合同》;
8.《砂石购销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砂石购销合同(样本)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郑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5681177573
项目报名联系人 欧阳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