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域铁路公交化运营改造二期工程甲供物资(桥梁伸缩装置、声屏障)招标SPZ-01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详情
成都市域铁路公交化运营改造二期工程甲供物资(桥梁伸缩装置、声屏障)招标SPZ-01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成都市域铁路公交化运营改造二期工程甲供物资(桥梁伸缩装置、声屏障)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成都市域铁路公交化运营改造二期工程甲供物资(桥梁伸缩装置、声屏障)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及标段名称 | 成都市域铁路公交化运营改造二期工程甲供物资(桥梁伸缩装置、声屏障)招标 SPZ-01 | ||
| 项目业主 |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设指挥部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028-86433887 |
| 招标人 |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设指挥部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028-86433887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18582288811 |
| 开标地点 |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开标大厅本项目开标室。 | 开标时间 | 2026-06-16 09:00:00 |
| 公示期 | 2026-06-18 至 2026-06-23 | 投标最高限价(元) | 16769574 |
|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投标报价(元)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
| 第一 名 | 衡水中裕铁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400 | 10109788 | 10109788 | |
| 第二 名 | 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400 | 10483718 | 10483718 | |
| 第三 名 | 成都伟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400 | 11171110 | 11171110 |
|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 项目负责人 | /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
| 皖赣铁路安徽有限责任公司 | 新建池州至南山铁路、皖赣铁路宁国改造项目 | ||||||
| 山东潍烟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 新建潍坊至烟台铁路工程项目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 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 | 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项目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新建湖州至杭州至杭黄高铁连接线工程 | ||||||
|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电段 | 郑渝高速重庆至万州段声屏障吸声单元更换工程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 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估得分或备注 |
|---|---|---|---|
| 靖江市嘉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1.投标人未提供通透板全项检验合格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条投标文件的否决 (5),是导致投标文件被 否决的重大偏差。 | 1.投标人未提供通透板全项检验合格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条投标文件的否决 (5),是导致投标文件被 否决的重大偏差。 | |
| 安徽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1、投标人未提供不少于1份投标同类物资(金属吸声板)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 (工务部)出具的安全运行一年及以上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供货业 绩要求。 | 1、投标人未提供不少于1份投标同类物资(金属吸声板)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 (工务部)出具的安全运行一年及以上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供货业 绩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条投标文件的否决 (5),是导致投标文件 被否决的重大偏差。 | |
| 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投标人未提供不少于1份投标同类物资(金属吸声板)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 (工务部)出具的安全运行一年及以上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供货业 绩要求。 | 1、投标人未提供不少于1份投标同类物资(金属吸声板)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 (工务部)出具的安全运行一年及以上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供货业 绩要求。2.投标人未提供通透板全项检验合格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质量 保证能力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条投标文件的否决 (5),是导致投 标文件被否决的重大偏差。 | |
| 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投标人未提供不少于1份投标同类物资(金属吸声板)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工 务部)出具的安全运行一年及以上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供货业绩要 求。 | 1.投标人未提供不少于1份投标同类物资(金属吸声板)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工 务部)出具的安全运行一年及以上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供货业绩要 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条投标文件的否决 (5),是导致投标文件被否 决的重大偏差。2.投标人未提供通透板全项检验合格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 件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条投标文件的否决 (5),是 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的重大偏差。 | |
| 附注(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 |||
| 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葛工 | 联系方式:13348805532 | |
| 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 | 行政监督部门: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 | 联系方式:028-86485889;028-86431053 |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4.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