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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碳中和政府采购建筑浙江杭州市大悦城趸船物业(热电路码头)附属配套2、3号趸船7年租赁权
发布时间:2026-06-09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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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拨打咨询热线:400-000-2365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大悦城趸船物业(热电路码头)附属配套2、3号趸船7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15
| 出租底价
| 525788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87、85085596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趸船位于杭州市热电路码头、余杭塘河北岸的2号、3号趸船,2号、3号趸船均为双层趸船,2号趸船长44.74 米、宽7.99 米,一层面积约351.87㎡、二层面积约387.09 ㎡、三层面积约20.25 ㎡;3 号趸船长44.77米、宽7.99米,一层面积约347.82㎡、二层面积约387.01㎡、三层面积约22.29 ㎡,两条趸船总面积约1516.33㎡,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样本)附件中趸船测绘平面图,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面积,如租赁趸船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租赁趸船已办理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证载船舶所有人为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杭运司党纪〔2021〕42号《2021年第四十二次党委会会议纪要》文件要求,水上码头由出租方负责,建成后移交出租方运营管理,出租方据此对租赁趸船进行公开招租。
3、租赁趸船目前闲置。租赁趸船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趸船的装修部分不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趸船移交时,不保证装、装饰物的完好。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25788元/年
| 出租面积(㎡)
| 1516.33
| 租赁期
| 7年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免租期
| 3个月,免租金额按首年租金标准计算,该免租额度分三年予以抵扣,分别在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首个季度支付租金时,各抵扣1个月租金。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按季一付,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第二期起的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15 日前支付给出租方。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分阶段递增,第2-3年每年递增1%,第4-7年每年递增3%(递增基数均为上一年度租金标准)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15%。该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仅是承租方履行《物业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趸船质量安全、维修养护、租金、水电、违约及给损害赔偿的担保)。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物业租赁合同》为准。
| 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杭州市有关消防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产生声、光、水、电、气等环境污染,不得经营会所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经营殡葬、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影响周边日常生活及杭州市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或禁止的业态,其余业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经营。未事先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趸船的用途。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物业租赁合同》为准。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物业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物业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物业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趸船的用途、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趸船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租赁趸船的用途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涉及任何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如因租赁趸船的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涉及任何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已自行了解租赁趸船的结构、装修、位置、环境、设施、物业及水电可供容量等现状,对租赁趸船的现状和趸船信息(包括趸船用途、船检证已办等全部信息)已进行充分了解,对拟经营业态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或其他资质、证照审批,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7)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出租方提供大悦城趸船2号、3号趸船南侧2个配套泊位供中标承租方使用,使用期限与合同租赁期限一致。本次租赁趸船成交后,出租方拟就大悦城趸船物业中配套1、4号客运服务趸船(两条单层趸船,面积均为135.09㎡,合计面积270.18㎡)与承租方开展合作,具体事宜另行协商。承租方不得改变泊位使用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收回泊位使用权,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号、3号趸船南侧,只供承租方停泊及承租方关联方的船舶。除应急需要或事先征得承租方同意的前提下,出租方不得停泊出租方及出租方关联方的船舶,造成趸船前沿视线遮挡。承租方从事的船舶业务后续与出租方下属杭州市水上公共观光巴士有限公司另行洽谈、签订协议,且承租方从事的船舶业务不得与出租方及下属公司产生竞业关系。
(8)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 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趸船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能随意对趸船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不能破坏船体结构、拆墙、移墙、开门等。如确须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承租方在不影响趸船结构的前提下,可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趸船进行装饰。
(9)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 承租方装修中涉及动火、高空、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出租方及相关主管单位(如消防、应急管理部门等)办理许可证方可作业并按要求提交作业申请材料及详细作业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作业;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不得私自开展上述作业。因未经许可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搬迁、收购、拆除、改造、征收征用租赁趸船,致使租赁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所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1)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在租赁趸船后,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准许,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趸船用于其他用途。
(12)承租方须承诺以下事项:①未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②财产未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③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纪、违规以及不良信誉记录;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⑤近三年内承租方未与出租方杭州运河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包括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企业,含全部直接及间接参股企业)发生过合同争议纠纷、仲裁或诉讼。⑥未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xigongshi/)和 “信用浙江”(https://credit.zj.gov.cn/,浙江注册主体适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意向承租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有不实陈述或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无条件接受取消报名资格、成交资格、不良行为记录、没收交易保证金等处罚。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3)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趸船交付:本次趸船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趸船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趸船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物业移交单上签字或盖章。出租方将租赁趸船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趸船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租赁期限按实际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起算,不再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交易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交易服务费:本次出租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本次出租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所在地
| 联系人
| 罗诗怡
| 联系电话
| 15857596824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10000 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物业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物业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是否专场
| 否
| 加价幅度
| 50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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