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 | ||||||
| 项目编号 | 2026BFJCJ00298 | ||||||
| 委托方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6月9日9:00始至2026年6月29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6月30日9:00至10:00止。 |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 | 3 | 64.678 | 6.4 | ||||
| 1.本项目为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公交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3《转让标的明细表》。 2.委托方交付受让方发布广告的车辆数量总计110辆,其中60辆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2,单车广告面积约24.6㎡;32辆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单车广告面积约19㎡;18辆车型为安凯牌HFF6850E9EV22,单车广告面积约19.8㎡。所有交付受让方发布广告的公交车中有不高于20%数量的委托方备用车作为线路应急车辆,非每日上路运营,受让方仍须按照本项目要求对其进行广告投放、运维等。 3.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及车身背面,车窗以下除轮胎、司机门LOGO、车牌号(包括后侧车牌号放大字)和车辆自编号位置。其余位置受让方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4.本项目转让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前30日,如受让方履约良好且双方均同意续签合同的,可续签下年度合同。 | |||||||
| 转让 用途要求 | 1.经营权用途:广告发布。 2.受让方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受让方须严格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发布比例不超过车辆总数的25%。 | ||||||
|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转让费用每3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后每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的转让费用,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退还。 |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 三、转让条件 | |||||||
| 1.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确认了标的对应媒体的范围、位置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公交车身广告载体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经营权转让期间对公交车身广告载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受让方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转让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委托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 4.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在转让期满一周内,必须恢复公交车身广告载体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委托方公交车身的外观形象。 5.受让方在制作安装公交车身广告时,应遵守委托方场地及市政和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以避免影响委托方的营运。 6.受让方须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文明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的发布比例为公交车身广告总面积的25%,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位置由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益广告的发布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转让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公益广告超出25%比例的,委托方将根据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天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公益广告超出25%比例的部分,广告画面的制作优先由受让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委托方定点广告制作单位中标价格执行。 7.转让期限内,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并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未依法经营,或未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2)广告内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发布的; (3)拖欠广告媒体转让费用超过30日的; (4)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经委托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8.受让方须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转让期内,如委托方增加公交车数量,可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价格按本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单价计取。新增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终止期限与本项目合同一致。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转让期内的转让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 七、其他说明 |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 八、联系方式 |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梁经理, 联系电话:0551-63679916 |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81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