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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224罗山县铁铺乡耿楼村至豫鄂省界段改建工程合同备案

公告-中标公示
河南
发布时间:2026-06-08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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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协 议 书
 罗山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省道224罗山县铁铺乡耿楼村至豫鄂省界段改建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 河南罡钻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省道224罗山县铁铺乡耿楼村至豫鄂省界段改建工程项目: K 626 + 592 至K 628 +041,长约 1.449 Km,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以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3)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14)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5)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
(16)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玖佰捌拾万肆仟零玖拾伍元整(¥9804095.00),具体金额以最终累计结算价为准,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进行造价差额补偿或索赔。
5.承包人项目经理:  耿洁玉  ;技术负责人: 王敬  。
6.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如果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发包人将按如下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根据工程进度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按70%支付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后支付至97%,扣除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20日历天。
10.承包人在此承诺:
(1)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坚决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2)如果工程完工后、缺陷责任期内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出现“泛油”、“车辙”、“坑洞”等质量缺陷,我单位将凿除后重新施工。
11 .双方约定:
(1)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是大型水泥生产厂家生产的42.5或42.5R型普通硅酸盐水泥;
(2)施工中使用的碎石必须是信阳或邻近区域等地的合格碎石。
12.承包人理解并认可:
(1)工程量清单上所列工程量只是暂定工程量,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以依据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完工经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3%质量保证金。
13.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承包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提供履约担保(含附加履约担保),推荐使用专业工程担保、保险公司或银行出具的保函。
14.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
1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罗山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人:河南罡钻建设有限公司
(盖单位公章)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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