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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公告-中标公示
安徽 合肥
发布时间:2026-06-08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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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EPC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2026AFCGZ50400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3日
开标日期:2026年06月05日
 
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EPC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天宝路588号,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 1277弄66号、67号、94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叁仟壹佰肆拾柒万零伍佰贰拾元整(13147052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54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安徽伍航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司法大厅二楼,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物流园内A组团E区宿舍楼15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包河经开区)宁夏路1002号鸿翔大厦生产车间六201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叁仟叁佰零叁万伍仟陆佰肆拾伍元捌角整(133035645.80元)
质量:合格
工期:54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贲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新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长丰县朱巷镇水造路朱巷法庭段北侧,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191号1号楼401室,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街道望江西路9号南七花园A02地块23幢1407-1408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柒拾捌万伍仟贰佰贰拾伍元柒角陆分(132785225.76元)
质量:合格
工期:54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联合体
地址:长丰县罗塘乡土地所办公楼二楼西边,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山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9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叁仟叁佰柒拾叁万玖仟玖佰伍拾贰元壹角陆分(133739952.16元)
质量:合格
工期:54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建工水利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镇繁华路,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17号,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67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贰拾贰万捌仟零肆拾壹元贰角整(132228041.20 元)
质量:合格
工期:54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长丰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南楼6楼
联系人:张培
联系方式:0551-6639862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项目负责人:俞凡
联系电话:0551-62721975
 
公示期:2026年06月08日至2026年06月11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人:蒋工,
联系电话:0551-6272441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
联系人:袁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
联系人:常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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