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拟对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数字血管造影系统(双板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仪(DSA)批量采购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 采购项目名称: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数字血管造影系统(双板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仪(DSA)批量采购项目 合同金额(元):29980000.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翊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变更付款方式 |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原设备采购合同付款方式“政府资金支付: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据设备到货及验收进度情况付款。(1) 签订合同后,甲方收到乙方合规税务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首期款;(2)乙方将设备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在设备试运行不少于60个自然日且完成使用培训后,甲方、乙方双方办理设备终验验收合格证明,完成培训确认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剩余全额合规税务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3)设备终验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得到解决),乙方进行年度预防性保养和再次培训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与本合同条款一致的维保合同或原厂维保承诺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尾款;(4)每次付款前,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含电子发票)及上述相应材料后10个工作日,将相应款项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5)因财政资金拨款未到位而导致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合同费用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受财政付款审批程序控制,甲方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财政审批即视为完成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现变更为:“政府资金支付: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据设备到货及验收进度情况付款。(1) 签订合同后,甲方收到乙方合规税务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首期款;(2)乙方将设备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在设备试运行不少于60个自然日且完成使用培训后,甲方、乙方双方办理设备终验验收合格证明,完成培训确认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剩余全额合规税务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3)设备终验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得到解决),乙方进行年度预防性保养和再次培训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与本合同条款一致的维保合同或原厂维保承诺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尾款;(4)每次付款前,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含电子发票)及上述相应材料后10个工作日,将相应款项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5)因财政资金拨款未到位而导致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合同费用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受财政付款审批程序控制,甲方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财政审批即视为完成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6月08日至2026年06月15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采购人: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 地址:南山区常兴路科技行政楼1504室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9楼 联系电话:0755-86673731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