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2026320100ZQ00023 | ||
|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南京轮渡有限公司委托,就其转让南京轮渡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5艘报废客渡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 1. 项目概述 | ||
| 1.1 转让方:南京轮渡有限公司 | ||
| 1.2 标的名称:南京轮渡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5艘报废客渡船 | ||
| 1.3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1)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常务会议纪要》(第18期)。 (2)南京轮渡有限公司《办公会会议纪要》(2026年4月15日)。 | ||
| 1.4 挂牌起止日期: | 2026年6月8日—2026年6月22日 | |
| 1.5 接受报名时间: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 ||
| 1.6 标的预展 | ||
| (1)预展期限:2026/06/17到2026/06/18(9:00-16:00) | ||
| (2)预展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棉花堤码头、南京市板桥汽渡服务中心北岸码头。 | ||
| 1.7 转让方式: | ||
| (1)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标准签约。 (2)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将委托江苏信德拍卖有限公司办理。 | ||
| 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 (1)标的为南京轮渡有限公司拟报废处置的中山102、中山11、中山12、中山21、中山22五艘船舶。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标的进行报废拆解处置。 (2)标的资产性状以实地察看为准,本中心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本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本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3)上述标的整体转让,不拆分。 | ||
| 3.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
| 3.1 评估机构: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3.2 评估(价格认证)报告编号:华亚正信评报字[2026]第B12-0290号 | ||
| 3.3 评估(价格认证)核准(备案)单位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3.4 评估(价格认证)基准日:2026年03月31日 | ||
| 3.5 标的评估值(认证价格)(万元):37.5600 | ||
| 3.6 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评估报告。 | ||
| 4. 挂牌价格及支付要求: | ||
| 4.1 挂牌价格(万元) :37.5600 | ||
| 4.2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 ||
| 4.3 价款支付期限要求:《成交确认书》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 ||
| 5.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为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船舶拆解单位,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3)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4)意向受让方必须在主管部门认定的船舶拆解地点进行船舶拆解作业,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委托代加工等行为。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 (6)承诺附件《承诺函》中所述事项,并在报名时须提供经盖章签字的《承诺函》(详见附件)。 (7)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 6. 其他要求: | ||
| (1)标的的交接地点为南京市建邺区棉花堤码头(中山11、中山12、中山21、中山22共四艘船舶)和南京市板桥汽渡服务中心北岸码头(中山102共一艘船舶),自交接之日起该批渡船所有权、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均归受让方所有。中山102、中山11、中山12、中山21、中山22五艘船舶交接后,拖带费、上坡费、拆解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拆除、吊装、运输等须符合海事、环保、交通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受让方拖运、拆解等作业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在此过程中出现各类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于《资产移交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中山102、中山11、中山12、中山21、中山22五艘船舶拖离码头。如受让方未按时拖离,逾期受让方需按《承诺函》(详见附件)要求支付靠泊费。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船舶拖离码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五艘船舶的拆解工作,并提供中山102、中山11、中山12、中山21、中山22五艘船舶报废拆解过程中相关照片、视频,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证明》,承诺提供的材料符合南京轮渡有限公司到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理船舶注销手续要求。如受让方未按时完成船舶拆解工作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受让方需按《承诺函》(详见附件)要求支付逾期费。 | ||
| 7. 保证金条款: | ||
| 7.1 保证金数额:意向受让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11.27万元。 | ||
| 7.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 ||
| (1)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用户平台获取缴纳码,凭缴纳码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
| 7.3 保证金处置: | ||
| (1)意向受让方如经协议转让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的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成交文书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中山102等五艘船舶报废拆解完成后由转让方退还给受让方,成交价款须受让方另行支付。 (2)进入公开拍卖程序后,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成交文书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价款须由受让方按成交价全额支付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待《资产移交书》签订完成后,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划转至转让方账户。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如下行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不足的部分,该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需另行赔偿: 协议转让的,①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②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③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 拍卖转让的,①竞买人作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②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购买的;③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④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履约的;⑤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拍卖佣金的;⑥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⑦提供虚假资料的;⑧存在恶意报价行为的;⑨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⑩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8.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 ||
|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受让方报名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船舶拆解定点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公示截图、公告、证明文件等)。 (4)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签字盖章的《承诺函》。 请意向受让方带齐相关材料在挂牌期限内到江苏信德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报名手续。 | ||
| 9. 其他说明: | ||
| (1)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2)意向受让方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进行相应实地查勘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3)意向受让方向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标的现状、质量无异议; (4)交易双方需自确定受让方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中心和拍卖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 (5)收费标准:交易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受让方还需按照成交总价的5%交纳拍卖佣金; (6)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 ||
| 10. 联系方式: | ||
|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B区2210室、2222室 联 系 人:宗先生 联系电话:025-68505712 拍卖公司:江苏信德拍卖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怡康街9号2915室 联 系 人:刘欣 联系电话: 13951944888 | ||
| 附件: | ||
| 承诺函(盖章).pdf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