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 1 | 根据《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对使用燃煤的工业企业和供热(包括自供热)单位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检。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各项测试分析,严格遵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能够提供不少于硫份、灰份、挥发份等指标的检测。 三、煤质检测服务的要求 (一)确保送样和全部化验时间在规定范围以内:煤样从包装到送达试验单位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全部测试完毕期限应在5天测试完毕。 (二)化验流程:样品在送达实验室后,实验室收样人员进行验收,并分类予以登记编号。一律按GB/T474-2008制备,应当用机械方法破碎,制成分析煤样,装入严密的容器中,通常可用带有严密玻璃塞或塑料塞的广口玻璃瓶。依据甲方测试要求、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为原则,选定合理的试验方法。 (三)对符合测定要求的试样,应采用相应的标准分析方法,在实验室条件和仪器状态处于正常的情况下进行测试,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四)分析测试数据的位数和有效数字应符合统一的规定(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GB/T 483-2007),分析方法和测定仪器的精密度应能确保报出数据位数的有效性。 四、煤质检测服务的数量、实施时间和地点 预计检测40个煤样,预计检测实施时间为2026年9月至12月、2027年2月至4月,实施地点为哈尔滨市。 五、煤质检测服务的服务标准、期限等要求 检测项目需不少于煤的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等项目;凡需根据水分测定结果进行校正和换算的分析试验,应同时测定煤样水分。如不能同时进行,两者测定也应在尽量短的、煤样水分不发生显著变化的期限(最多不超过7天)进行。 |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 非“★”号条款为一般性条款,若存在 1 条(或以上)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