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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公开招租

公告-招标公告
安徽 合肥
发布时间:2026-06-06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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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倒计时
23 天 07 小时 33 分钟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公开招租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公开招租
项目编号
2026BFFCJ00289
委托方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0512-58188516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6年6月6日9:00始至2026年6月29日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停车位总数量
租期(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
约220个
3
71.9275
7.1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院区、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平路院区内。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房产证,有土地证(大证、未分割),标的无权属纠纷,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目租赁标的为合肥市二院广德路院区,合计车位约220个,具体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在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标的用途仅限停车场经营。
2.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需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停车场运营资质、备案等手续,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每期应在下一期开始10日前向委托方支付。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三个月租金之和,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委托方仅开具租金收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无合同完成时间要求),意向承租人具有停车场租赁(或运营管理)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区域、现有设备、建设改造要求等内容)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自行阅读本项目公告及附件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该标的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公告、租赁要求及附件合同全部条款,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停车位数量仅作参考,最终以实际移交为准。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电费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须按照停车场标准对停车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配备,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7.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承租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承租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承租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承租人查阅公告后,如参与竞价,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交易信息填写,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非项目咨询)。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343093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
3.承诺函。
4.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证明)。
备注:
(1)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公告期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完成时间、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完成时间、服务内容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5)业绩证明材料中若无法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投标人可提供加盖合同甲方后勤管理部门(如后勤管理处、总务处、后勤保障处等)等部门章的证明材料,经评审小组确认后予以认可。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的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文件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6月29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1.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唐老师;
联系电话:13635512789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81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标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标的的地址、面积、用途
标的坐落于 ,车位数: ,租赁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标的须符合标的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标的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标的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  (¥  元)。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标的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标的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在交付租赁标的时应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标的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标的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标的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标的时应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标的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标的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标的。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标的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标的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标的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标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标的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标的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标的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标的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标的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标的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标的产生的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标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标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标的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标的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标的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标的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标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标的拆迁范围的;
2.因标的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标的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标的,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标的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标的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标的,每延迟一天应按1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标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四)如因该标的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标的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标的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承租要求
(一)特别要求
1.现场管理要求
(1)租赁期内,乙方负责院区停车场 24 小时全天候车辆引导、接待服务、停车收费、现场秩序维护及机械车位规范操作;实行每班 8 小时、三班 24 小时轮转值守制度。
(2)乙方负责各院区内部职工车辆信息登记、系统录入、信息变更等日常管理;根据甲方通知,做好会议车辆、公务车辆、领导车辆等车位预留、现场引导及免费放行管控工作。
(3)各院区车辆停放期间,如发生车辆刮擦、碰撞、损坏、遗失,以及院区大门出入口道闸引发砸车、砸人等各类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自行承担所属工作人员全部薪酬、社保及相关费用,依法合规用工;若发生劳动纠纷、工伤、患病乃至意外死亡等情形,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及纠纷处置均由乙方全权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乙方自行配齐工作人员工装、对讲机、指挥荧光棒等岗位必需劳保及工作装备,并统一规范着装上岗。
(6)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各类迎检、督查活动的车辆统筹停放安排,服从甲方统一调度管理;按重点反恐单位管理要求,在出入口落实人员及进场安检工作,自行配齐 X 光安检机、安检门、手持安检仪、安检八大件等必备安检设施设备。
(7)乙方须按照行业及停车场管理规范标准,配齐停车区域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在岗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
(8)乙方须严格遵守《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停车场收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并同步执行政府相关惠民停车政策;若因违规经营、违规收费被主管部门查处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9)停车服务所需经营发票由乙方自行申领、购置,并自行承担、代缴相关税费。
(10)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各项内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安保维稳、环境卫生、迎检保障等各项管理要求。
(11)遇甲方举办重大活动、上级专项检查或发生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等情形时,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随时配合开展车辆疏导及现场保障工作。
2.设备设施维保要求
租赁期内,乙方负责停车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的投入及维保,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护费、保养费、修理费、更换配件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另外支付。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保险要求
乙方须为医院停车场购买公共责任险,职工及社会车辆在院内发生的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及保险公司负责处理。
4.相关免费政策
(1)职工车辆:职工车辆须经甲方总安处统一登记备案车牌信息,登记完成后租赁期内免收停车费。
(2)公务车辆:院内各类公务车辆,租赁期内一律免收停车费。
(3)特定就医及会务车辆:经甲方确认的来院专项检查、参会、健康体检、透析治疗等人员驾乘车辆,实行免费停放。
(4)院内专项活动免费:甲方组织举办各类专项活动需实行免费停车的,乙方须主动配合执行,严格按照医院工作要求落实。
(5)节假日免费政策: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参照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时段标准,对来院就诊及办事车辆实行免费停放。
(6)第三方服务单位车辆:第三方合作服务单位车辆,由甲方总安处依据双方服务合同出具相关证明,统一录入停车免费管理系统予以免费停放。
(7)就诊患者车辆:普通就诊患者车辆,在租赁期内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须在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
(8)其他约定免费车辆:除上述情形外,凡甲方另行书面通知的特殊车辆,乙方须按要求给予免费停放。
5.服务内容
要求乙方为医院停车场提供高质量积极主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动引导、帮扶患者、爱心雨伞、志愿者服务等。具体服务管理要求如下:
(1)负责医院出入口(含地下车库)24小时安保值班;
(2)收费岗亭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人员形象端庄、服务规范,做到微笑服务、热情大方、耐心周到,严禁与车主及来访人员发生争执、争吵。
(3)负责院区内日常巡逻及停车秩序维护,全面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应急事件。
(4)做好停车场车辆疏导引导,保障车辆安全、规范、有序停放,落实爱心便民服务,杜绝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5)负责院内地下机械车位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相关操作人员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员证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6)须主动服从医院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与统一调遣,配合做好院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及相关保障工作。
6.其他要求
(1)乙方每月提供项目管理运营工作汇报。
(2)须为有需要的来访人员提供免费代客泊车便民服务。
(3)停车场收费系统须对甲方全面开放权限,甲方可随时调阅审查收费情况。
(4)新能源车辆停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合肥市政府现行停车惠民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建设改造
乙方须按要求自费对以下项目进行建设改造,建设要求以图纸及甲方相关要求为准,如需专业资质施工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所有建设改造完工后须报请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本项目所有建设改造内容质保期不少于三年,合同期满后,停车场所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和物品的产权需无偿移交甲方。建设改造内容主要包含:
1.建设地下车库智能化车位引导系统;
2.所有院区停车位、道路、道路标志划线;
3.禁止停车反光锥、警示牌、拒马等;
4.停车场出入口剩余车位显示屏安装与维护;
5.院内引导标识、标牌改造;
6.停车场监控系统完善、增加、升级改造;
7.出入口收费系统改造升级;
8.院内停车场地面平整硬化、道排、灯光、监控、道闸等全部改造施工,具备停车场竣工验收条件;
9.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设施改造、安全设备设施投放及保障;
10.乙方须对甲方现有的自动化停车管理设备进行升级更换,所更换的设备须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配置高清网络车牌识别停车管理系统,支持新能源车辆自动识别,实现无卡快速通行,缩短车辆进出通行时长。
(2)设备具备车辆抓拍成像、进出时间自动记录及数据存储功能,可完整留存不少于一个月全时段车辆进出台账记录。
(3)停车场设备必须具有外部显示屏,向收取费用的所有人群公开停车信息。
(4)停车场系统设备必须具有外部显示屏,公开医院内部现有空车位的情况,疏导车流,避免道路拥堵滞留。
(5)设备安装前提供所配置设备生产厂商所有相关证件给甲方审核备案。
(6)系统须完整包含车辆进出管控、后台管理及相关配套子系统,功能齐全、运行稳定;
(7)按甲方要求统一提供专用免费停车券,保障体检、会议、透析及公务来访车辆依规免费停放,相关减免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普通就诊患者凭当日就诊有效凭证享受两小时免费停车政策;乙方须保障院内车辆停放有序、道路通行顺畅,严格按物价部门备案标准规范收费;
(8)乙方负责院内地下室在用机械车位日常维修、保养及运营保障,满足就诊患者停车需求;按规定按期完成机械车位年检工作,年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医院要求足额配备停车引导及泊车值守人员,因现场引导、泊车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毁及相关损失的,全部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需为本项目整体接入智能车位引导系统,支持实时空位查询、车位预约、导航直达空闲车位;支持停车场地图动态展示空余车位位置、数量,可智能匹配推荐适宜停车区域及车位,适配各类车型停放需求。
(10)乙方需在医院一站式服务中心设置停车优惠登记点位,严格依据合肥市物价及相关主管部门政策规定,规范办理就诊人员免费停车时长登记备案。
(三)乙方须根据医院运行情况,科学合理切实做好相应的设备操作及引导人员的设置,应基于医院岗位配置要求、结合实际服务情况配置相应足额的人数,确保管理及服务质量。乙方须将人员名单提前报甲方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派驻进场。乙方须为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院区、和平路院区配备工作人员合计不少于48人(包括文员1人),男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女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管理岗位工作职责不仅限于车辆管理服务(包含安全保卫,安全保卫人员须持保安员证书上岗)。
(四)人员配备要求
1.项目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1)4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
(2)具备停车场管理经验;
(3)具有三年以上各类停车场、特保、消防管理的工作经历;
(4)身体健康;
(5)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
(6)项目负责人须进行驻场管理,驻场每周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一经确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其他项目人员更换须提前报甲方备案,未经同意不得更换。
2.项目员工
(1)乙方所有员工上岗服务前必须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乙方须为本项目及项目员工购买公众责任险及员工人身意外保险。
(2)全部人员的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执行,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加班(含节假日加班)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给付员工加班薪资。因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而造成甲方相应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新进人员须提供无犯罪证明、入职体检证明、相应岗位的资质证书(如保安员证书)等。
3.文员
文员,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0岁以下,能够熟练掌握常用的办公软件,具有良好的文字功底,较强的文字排版能力,能够熟练撰写各类文件资料。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良好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4.服务与规范:
(1)统一着装,仪表端正,佩戴服务牌证;
(2)维护道路停车场停车秩序;
(3)严格遵守收费管理规定;
(4)保持电子仪表收费设备的清洁,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电子仪表收费设备;
(5)发现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当及时报修。
(6)乙方工作人员入职前需经甲方总安处审核,确认无误后可办理入职手续。
(五)管理要求
1.乙方应有健全和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细的工作程序和措施,明确的岗位职责,可行的检查监督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良好的员工文化制度,多种信息反馈渠道,人员数量、素质配置要合理,做到岗位不缺人。
2.乙方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确保各类突发事件的相关保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3.乙方应保持员工队伍相对稳定,确保每六个月内人员流动率不超过20%,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甲方管理部门同意。员工工作熟练,公司内部有岗前培训机构,从业人员100%经过岗前培训。员工经过基本消防知识和急救技术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
4.乙方需对地下车库启用的机械停车位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以满足医院患者停车需求。同时须对机械停车位进行年检,确保机械停车位的使用安全,年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应医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引导、泊车人员,如在引导、泊车过程中产生的车辆损毁及医院设施设备损失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操作人员应具备特种设备操作员证书,持证上岗。
5.乙方应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
6.停车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社保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服装费、税金、公司管理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各类公示牌、指示牌制作费用、车辆磕碰赔偿、恶意逃费、举报投诉、免费停车证转借、造假情况造成损失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甲方不增加人员顶替休息,如有缺编人员乙方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轮流加班,以保证各班在岗人员达到甲方规定的岗位编制。
8.乙方工作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伤亡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内部出现工资、社会保险、意外人身保险、加班费、福利待遇等劳动纠纷的,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劳动纠纷而出现脱岗、离岗给医院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六)服务责任及赔付责任
1.乙方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乙方派驻工作人员和甲方单位人员发生纠纷的,由双方领导联合调处,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双方各自负责处理。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发生问题,乙方除负责查处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外,应及时给予调换补充。
2.因停车场工作人员工作不力或失职造成甲方及其服务对象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侵害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属单位财产的按照财务入账价值,其他情况协商赔偿。如造成严重后果,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责任及有关法律责任。
3.乙方应热情服务,尽职尽责,杜绝投诉事件,如有投诉事件,乙方须无条件妥善解决,如果有因停车收费情况,造成投诉量增加,且乙方没有妥善解决和改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七)其他要求
1.乙方具备良好的从业信誉和车辆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
2.乙方须加强党建工作,制订切实可行以党建引领的医院车辆管理服务整体方案。
3.乙方须认真研究医院车辆管理服务的工作属性,熟悉医院管理的特点,根据医院内的不同服务对象,完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
4.乙方应在工作人员中选拔志愿者,在做好本岗位工作的同时,主动参与服务和帮扶来院就诊患者,志愿者统一接受门诊部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甲方对乙方按季度进行考核,由甲方组织考核小组(考核办法详见合同附件)。乙方在经营的过程中发生违规经营或不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干预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乙方予以支付。考核设定满分为100分,85分以上的为合格,低于85分的,每扣1分乙方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向甲方出具书面整改报告及承诺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进行下一步工作,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将终止合同。甲方总安处代表甲方对乙方停车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乙方日常工作不到位、不达标或有违约现象,将依据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的违约处理。
1.租赁期内,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为本项目派驻的各个执勤点的管理服务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出现脱岗、睡岗、串岗等影响服务的行为,每次收取违约金100元整,发现三次的乙方须更换人员。
(2)乙方未能按合同人数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发现缺岗、漏岗现象,每次收取违约金500元。
(3)当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如看书、看报、手机、听收音机等)的,每次收取违约金100元。
(4)被患者投诉并查实属于工作人员原因导致的,每次收取违约金500元,因服务态度恶劣与就诊患者发生争执并被投诉的,每次收取违约金1000元。如重复或类似投诉事件发生的,甲方将在上述基础上每次额外收取200-500元违约金。
(5)未能履行车辆管理服务责任,造成医护人员受到伤害的,每次收取违约金5000元。
(6)工作人员不服从管理,工作中互相推诿的,乙方须更换人员。
(7)医院内发生盗窃等案件时,经分析认定与乙方管理服务人员工作失责或失误有明显关系的,每次收取违约金500元。损失数额较大的,属于管理服务人员失职或工作失误的,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按损失价值全额赔偿,给予甲方造成损失除了由乙方赔偿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8)更换工作人员需在总安处同意之日起7日内完成,如因没有及时补缺更换人员导致缺岗的,每次收取违约金2000元。
2.租赁期内,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将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将本项目转租或分租他人。
(2)租赁期内,2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3)未按照国家劳动法等相关现行法律规定聘用车辆管理服务人员。
(4)车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待遇低于目前甲方所在地人均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缴费标准。
(5)租赁期内发生严重交通或消防安全事故,且认定乙方负有主要责任的。
(6)延期1个月未向甲方支付租金的。
...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车辆管理服务考核表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考核周期
 
实际考核周期
 
考评人
 
合同时间
 
项目
检查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
所扣分值
人员管理
人员配备情况
必须按实际岗位要求配齐停车管理人员,每人次扣5分,无证上岗每人次扣5分。
 
服务人员着装
服装不统一扣2分;服装不洁扣2分;
不穿工作服扣3分。
 
服务人员工作状态
脱岗、睡岗、吸烟、玩手机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情况,每发现一项扣2分。
 
服务人员服务态度
与病患、家属及工作人员争吵、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每发现一项扣5分。
 
志愿者服务
未按医院要求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扣5分。
 
环境管理
室内外停车场区域环境状况
停车场环境不洁或堆放杂物每次扣2分。
 
车辆停放情况(包含非机动车)
乱停乱放,有车辆堵塞消防通道、急救通道情况,每例扣2分。
 
车辆放行情况
未按医院要求免费放行,每次扣5分。
 
设备设施
未按医院要求规划停车位、安装道路指引标志、禁停标志每次扣10分。
 
运营及应急管理
对科室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科室安排的工作不配合,不服从监管的,每例扣10分。
 
车辆服务情况
发生车辆相关的盗窃和伤害事件,每例扣10分。
 
发生火灾、治安刑事案件或其他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对情况
未及时抢险救灾,积极应对的,扣10分。
 
遵守院章院规情况
违反医院相关规定的,每例扣10分。
 
投诉情况
受到投诉,根据投诉内容情况,每例扣2分。
 
考核总分
满分100分,85分以上为合格。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车辆管理满意度测评
 

测评时间
 
测评人
 
满意度
(每项10分)
服务周期
 
 
服务态度
工作人员精神风貌、礼节礼貌、文明用语
 
收费管理
停车收费公示、政策法规执行、减免规则执行
 
服务质量
指挥疏导车辆通行能力、主动服务意识
 
设备设施
智能停车系统技术应用、顺畅度、完好情况
 
设施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置,道路指引标志清晰度
 
安全保障
车辆停放安全性,事故处理及时性
 
执行情况
医院开展的各项免费活动执行情况
 
职工体验
职工免费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
 
纠纷处理
投诉响应速度、停车冲突调解效率
 
应急响应
紧急情况(如火灾、车位满溢等)下的应急速度
 
意见建议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相应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附件:
附件1:竞价文件格式.docx 附件2: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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