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段名称 | 付费主体 | 收费金额(元) |
| 秦皇岛至沈阳高速公路北戴河新区至京秦高速段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勘察设计 | / | / |
| 资质要求 |
| 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
| 业绩要求 |
| 近5年内(2021年6 月1日至今,以项目竣工日期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不低于35KV(含)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 |
| 信誉要求 |
| 投标人在近1年(2025年6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违约而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被解除。 |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电力相关专业)且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近5年内(2021年6月1日至今,以项目竣工日期为准)至少担任过1项不低于35KV(含)电压等级的电力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的设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技术建议书部分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业绩中单项合同金额较大的优先。 |
| 2.1.1 2.1.3 |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服务期限、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的相关规定。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投标。 (7)投标人未对本项目提出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对本项目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 (1)、 (3)情形。 (14)投标人不存在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2)项规定的情形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情形。 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技术建议书(暗标)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的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报价清单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一致。 (8)投标人不存在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项规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或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竟标的情形。 (9)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 (1)、 (3)情形。 (10)投标人不存在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2)项规定的情形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2.1 | 分值构成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0分 主要人员:25分 业绩:25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 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开启第二个信封,并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 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3 | 评标程序 | 本款修改为: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2.4如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新增3.2.5款:在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招标人代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核查评标结果,发现评标情况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的,应当及时提醒评标委员会作出修正后方可开启第二信封。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项情形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或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新增3.5.4款:评标委员会在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仍然可以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并有权否决全部投标。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继续评标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1投标文件相关信息核查: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以下信息进行查询: (1)投标人信用情况网页截图内容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不含分公司)和“信用中国”网站中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均不含分公司)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复核结果一致。 前述项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或所附截图与复核结果不一致导致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其不满足资格条件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f.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g.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 h.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mac地址相同的; i.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3投标人其他异常投标情形 1.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 (1)、 (3)情形。 2.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 (2)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属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活动情形的,应否决其投标。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 2.2.4 (1) | 技术建议书(暗标) | 40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10分 | 对招标项目的总体设计理解准确,思路与工可的设计理念、思路高度吻合,得8.0-10.0分。 |
| 对招标项目的总体设计理解较准确,思路与工可的设计理念、思路吻合,得6.0-8.0分; | |||||
| 对招标项目的总体设计理解一般,思路与工可的设计理念、思路基本吻合,得6分; | |||||
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0分 | 项目设计的特点针对性强,关键技术问题对策明确、合理,技术建议科学、有效、可行,得8.0-10.0分; | |||
| 项目设计的特点和关键技术问题针对性较强,技术建议可行,得6.0-8.0分; | |||||
| 项目设计的特点和关键技术问题的针对性一般,技术建议基本可行,得6.0分。 | |||||
| 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10分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科学,安排周密,得8.0-10.0分; | |||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合理,得6.0-8.0; | |||||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基本合理,得6分; | |||||
|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 5分 | 质量、进度及安全保证措施具体可靠,可实施性强,适合本项目,得4.0-5.0。 | |||
| 质量、进度及安全保证措施较具体,可实施性较强,得3.0-4.0分; | |||||
| 质量、进度及安全保证措施不够具体,可实施性一般,得3.0分; | |||||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5分 | 投标人对于后续服务的承诺及保证措施安排完善合理,得4.0-5.0分。 | |||
| 投标人对于后续服务的承诺及保证措施安排较完善,得3.0-4.0分; | |||||
| 投标人对于后续服务的承诺及保证措施安排一般,得3分; | |||||
| 2.2.4 (2) | 主要人员 | 25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2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得16分。 |
| 每增加一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业绩的加3分,本项最多加9分。 | |||||
| 2.2.4 (3)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10;E1=0.2;E2=0.1;评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评标价得分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 ||
| 2.2.4 (4) | 其他因素 | 25分 | 业绩 | 2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16分。 |
| 每增加一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的加3分,本项最多加9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