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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HFCDKIG202603003
二、项目名称
恒丰银行成都分行2026年度CZH集团控股公司司法清收外聘律所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20-22层
中标(成交)金额:
全风险代理.风险代理费按下述方式支付:
a如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或通过处置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采购人自行发现的财产)收回现金的(不包括以本款下述第e项约定的方式收回现金的情形),按照收回现金金额(需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采购人承担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0.6 %收取风险代理费,于每笔回款到账且收到律所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分期、分笔收回款项,应分期、分笔支付风险代理费.代理费用最高不超过65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内(含)按前述所列方式收回的,按前述约定风险代理费100%支付;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超过1年但在2年内(含)按前述所列方式收回的,按前述约定风险代理费的80%支付;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年后按前述所列方式收回的,按前述约定风险代理费的60%支付.
b 如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或通过处置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采购人自行发现的财产)实现以物抵债的(不包括以本款下述第e项约定的方式实现以物抵债的情形),按照以物抵债金额(需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采购人承担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风险代理费,于每笔资产回收到位且收到律所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分期、分笔收回资产,应分期、分笔支付风险代理费.代理费用最高不超过/元(大写:/元整).
c如通过处置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根据律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的财产,即律所主动发现财产线索,但不包含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主动查封的资产)收回现金的(不包括以本款下述第e项约定的方式收回现金的情形),按照收回现金金额(需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采购人承担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0.7%收取风险代理费,于每笔回款到账且收到律所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分期、分笔收回款项,应分期、分笔支付风险代理费.代理费用最高不超过69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内(含)按前述所列方式收回的,按前述约定风险代理费100%支付;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超过1年但在2年内(含)按前述所列方式收回的,按前述约定风险代理费的80%支付;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年后按前述所列方式收回的,按前述约定风险代理费的60%支付.
d如通过处置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根据律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的财产)实现以物抵债的(不包括以本款下述第e项约定的方式实现以物抵债的情形),按照以物抵债金额(需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采购人承担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 /%收取风险代理费,于每笔资产回收到位且收到律所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分期、分笔收回资产,应分期、分笔支付风险代理费.代理费用最高不超过/元(大写:/元整).
e如通过以下方式收回现金或以物抵债的,则
?如通过以下方式收回现金或以物抵债的,则以下第⑤⑦项按照前述风险代理费收费比例的100%支付,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支付;第③⑨项按照前述风险代理费收费比例的50%支付;第②项按照前述风险代理费收费比例的10%支付;以下第⑥⑧项按照收回现金金额的0.5%和a项约定的费率孰低执行,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支付;第①④⑩?项不支付风险代理费.
①采购人与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人在诉前达成和解或调解意见,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人直接清偿或以物抵债(现金回收以第a项风险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本项约定比例支付;以物抵债以第b项风险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本项约定比例支付);
②采购人与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调解意见,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人直接清偿或以物抵债(现金回收以第a项风险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本项约定比例支付;以物抵债以第b项风险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本项约定比例支付);
③采购人与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人直接清偿或以物抵债(现金回收以第a项风险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本项约定比例支付;以物抵债以第b项风险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本项约定比例支付);
④采购人通过借新还旧、还旧借新等授信方式转化风险实现原债权回收的(以第a项风险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本项约定比例支付);
⑤债权转让(通过律所推介的受让方实现债权转让的,根据回收方式的不同分别以cd项风险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本项约定比例支付);
⑥债权转让(通过除律所外其他方推介的受让方实现债权转让的);
⑦债务重组(通过律所推介的重组方实现债务重组的,根据回收方式的不同分别以cd项风险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本项约定比例支付);
⑧债务重组(通过除律所外其他方推介的重组方实现债务重组的);
⑨债务人或担保人破产(现金回收以第a项风险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本项约定比例支付;以物抵债以第b项风险代理费为基数,按照本项约定比例支付);
⑩悬赏清收(法院等有权机关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实现债权回收的);
?其它不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债权的情形.
以上风险代理费于每笔现金或资产回收到位且收到律所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分期、分笔收回资产,应分期、分笔支付风险代理费.代理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f以上代理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69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本项目参照>中'成本+合理利润'原则,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采购预算计费基数,按'10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1.5%,100-5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0.8%,500-10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0.45%,1000-50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0.25%'的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下浮40%*服务年限计算,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计取;
(2)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6,300.00元.
五、评审专家名单
蒋瑜(评审小组组长)、刘红、熊英(采购人代表)
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地址:成都市永丰路47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028-860230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5区20楼2015号
联系方式:陈女士028-67873777转1,1776104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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