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22号长春花园13层E座)项目编号:GR2026SH1000330-3转让价格(万元):105.6标的所属行业:不动产标的所在地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6-05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6-22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
联系人: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699421156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负责人:徐高超 联系电话:010-51917888-30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22号长春花园13层E座)
实物资产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R2026SH1000330-3
转让底价:105.6万元
公告开始
2026-06-05
披露中
2026-06-05
公告截止
2026-06-22
标的所在地区云南省 昆明市 五华区
|
| 受托机构 | 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13699421156|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徐高超010-51917888-309、17610492773
转让方承诺资产公告信息标的基本信息周边环境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其他事项项目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
| 资产描述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22号长春花园13层E座
|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 | 云(2019)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142029号|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9408.89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8.05|
| 房屋总层数 | 30 | 建成日期 | 2006-12-31|
| 交通情况 | 通过地铁二号线、四号线方便到达昆明等核心旅游、购物商圈,距交三桥、东风广场、华山西路、穿心鼓楼等地铁口比较近,距离昆明站、昆明北站比较近方便远途出行。 | 使用状态 | 闲置
标的基本信息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资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2.标的资产成交后,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并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涉及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政策双方各自承担。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具有房产购买以及过户等主体受让资格,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对标的现状予以认可,其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为由撤销申请,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3.其他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房屋现状及水、电、暖气管网等基础设施以实际情况为准,房屋资产所欠水、煤气、电、暖、物业等其他各项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查询并承担。2、受让方在受让成功后,除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阻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转让方保留对受让方的追偿权利。
周边环境

确定
1 公里
所在位置交通设施医疗机构商场超市教育机构餐饮休闲公园景点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1951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同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交易保证金设定)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无论采取协议转让或竞价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7743157550)。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退还标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0.8%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同意在上海联交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6.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在网络竞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则被确定为受让方,该竞买人的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上海联交所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9.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10.本项目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率9%。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双方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政策双方各自承担。11.房屋现状及水、暖、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以受让方实际现场踏察为准。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同意转让标的如有欠缴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自行查询并承担。12.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13.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前租金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租金收益归受让方所有。成交后转让方不负责交接事宜,由受让方自行交接,续租或清退事宜由受让方和目前租户自行协商。|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0.0000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刘华正|
| 联系电话 | 17743157550
项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