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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碳中和政府采购建筑杭州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申花院区)2楼门诊走廊经营区房屋3年租赁权
发布时间:2026-06-05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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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拨打咨询热线:400-000-2365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申花院区)2楼门诊走廊经营区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11
| 出租底价
| 190212.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市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联系人
| 徐小姐、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2、0571-85085368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申花院区)2楼门诊走廊经营区房屋
| 坐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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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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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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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面积约为30平方米,系出租方测绘所得,租赁场地范围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红线图。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成交后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本次租赁场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出租方提供地字第33010020210023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产权证明材料。
3、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90212.00元/年
| 出租面积(㎡)
| 30
| 租赁期
| 3年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免租期
| 无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按前一年度基础逐年递增 3%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成交金额的一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单位为元)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要求
| 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护理用品、提供24小时耗材自助售卖机等。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 ,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 ,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 、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或转借、与他人共同使用、与他人联合开发或合作运营等方式进行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转移,亦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使用权用作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
(6)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承租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7)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其中水费、电费按实计取,按年支付。
(8)承租方经营必须符合出租方统一经营业态,定期与出租方相关管理部门沟通,服从出租方对医疗器械以及护理保健用品等售卖范围的管理。
(9)承租方医用耗材首营品种需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租赁期内,品种增减,需经医院审批,销售价格、意向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处备案,零售价不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中标价或杭州市内其他门店销售价格。
(10)承租方承租后保证正常营业,便捷服务医院员工和患者,遵守医院医疗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11)本次招租物业服务含自助售卖设备、保障设施设备、物品摆放等场地占用,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运营过程中上述设备物资所需场地实际占用情况,合理决定报价,并对自己的出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服从出租方对招租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管理。
(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3、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进行: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出租方若未能在或约定时间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赁期限自上述付款截止之次日起算。
(4)交付时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移交,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同时具备以下经营范围: 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除植入、介入类;冷藏、冷冻类)、日用品、化妆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 【执行标准: 1)意向承租方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涵盖上述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备案证;3)截止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日上述证书依然处于有效期内。】2、意向承租方(或其分公司)拥有浙江省内医院医疗器械店运营经验,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及之后【执行标准:1)须提供与医院直接签订的相关合同(仅限医院本身不含医院行政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合同; 2)合同经营范围须包含医疗器械(如无,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医院公章或提供具体地图定位及现场照片);3)医院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zgcx.nhc.gov.cn:9090/unit)医疗机构】。3、意向承租方应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执行标准:提供查询记录及《承诺函》】。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意向承租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报名。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王老师
| 联系电话
| 19857168660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是否专场
| 否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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