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C99000000-其他服务 | 1(元/年) | ¥5,678,919.80 | ¥5,678,919.80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新能源汽车号牌式样及编码规则》的有关质量及安全标准。 (1)机动车号牌验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2021】8号)要求以及中标人所供机动车号牌符合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标准要求验收。 (2)固封装置验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2021】8号)要求以及《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2008)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验收。完成供货后(送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样检测,出具全性能送样检测报告或抽样检测报告判定结论)。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C99000000-其他服务 | 1(元/年) | ¥5,678,919.80 | ¥5,678,919.80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新能源汽车号牌式样及编码规则》的有关质量及安全标准。 (1)机动车号牌验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2021】8号)要求以及中标人所供机动车号牌符合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标准要求验收。 (2)固封装置验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2021】8号)要求以及《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2008)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验收。完成供货后(送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样检测,出具全性能送样检测报告或抽样检测报告判定结论)。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其他服务 | 1(项) | ¥5,678,919.80 | ¥5,678,919.80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新能源汽车号牌式样及编码规则》的有关质量及安全标准。 (1)机动车号牌验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2021】8号)要求以及中标人所供机动车号牌符合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标准要求验收。 (2)固封装置验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2021】8号)要求以及《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2008)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验收。完成供货后(送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样检测,出具全性能送样检测报告或抽样检测报告判定结论)。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购买2024-2026年机动车号牌及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服务项目 | 1(项) | ¥5,678,919.80 | ¥5,678,919.80 | (1)中标人所供机动车号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 标准要求。 (2)服务期限内,如遇国家标准变更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政策调整,中标人应按新标准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后的产品要求、交货时间及方式供货,如新标准新要求产品规格尺寸发生变化的,供货价格按本项目同规格尺寸货物中标价格执行。 (3)号牌供应商须为所供号牌的制造商,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人提交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颁发且由中标人生产的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号牌全类全项检测报告;并在建点承诺时限前向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完成本项目号牌制作中心和号牌制作点的授权备案工作,完成号牌制作所需设备和专业模具的采购和备案工作,完成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及与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网络数据连接;具备承诺时限投产的一切条件。否则采购人将报财政部门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采购人有权在候选中标人中按照排名顺序依次递补,重新确定中标人,因中标人不能按承诺时限投产号牌导致采购人机动车号牌中断的,按中断天数,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支付采购金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和责任还须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