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达项目展示区景观绿化工程
项目编号:GK2026050600153070(试)
发布时间:2026-06-04 15:45:00
发布单位: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 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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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标题: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 展示区景观绿化工程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
展示区景观绿化工程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GK2026050600153070(试) )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展示区景观绿化工程专业分包已具备招标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对该项目展示区景观绿化工程专业分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天津市河西区东至规划公园绿地,南至规划旅馆用地,西至环湖中路,北至纪庄子北道 。
建设规模: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本项目总建设面积约为31257.4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4685.17平米,地下建筑面积约6572.3平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5358.3平方米,最大高度51.2米,最高层数16层,住宅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
其他: 天津市河西区 。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展示区-景观环境工程,包含点景置石工程,地面铺装工程,景观小品工程,景观绿化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甲方提供的施工图。
包件划分: 本次招标共1标段,其中:第1标段工程范围为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图纸中所有展示区景观绿化工程 。
计划工期: 10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6年6月25日。
2.3其他: /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4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包件中的 1 (具体数量)个包件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包件。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包件中均排序第一, /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选择中标人的方法)。
3.5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参与本包件的投标:
(1)列入中交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
(2)列入中交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3)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4)列入中交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3.6 其他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中交集团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同)(网址:https://jrw.iccec.cn/)进行注册登记。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 2026年 6月 4日 16时至 2026 年 6 月 9 日16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在所投包件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拒收其投标文件。
4.3本次标书文件售卖价格为400元/份
4.4本次标书文件获取采用采用现金形式,招标人指定收取标书费用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账户名称: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经理部)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账 号: 01-10-012162-01
投标人交纳标书费用必须从投标人的账户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河西区先达地块展示区景观绿化工程标书费用”,不接受其他方式交纳;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
4.5中标金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非豁免中标主体,中标主体需在中标结果发布后 10天内完成“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费用缴纳,最迟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费用缴纳。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中标主体,系统将限制签订合同,采购主体可根据需要重新组织采购;涉事中标主体一年内发生1次的,将纳入公司重点关注名单,累计发生 2次的,将纳入公司“黑名单”。
按照包件中标金额分档计费,标准如下:
①.100万元(含)~200万元:100元/次;②.200万元(含)~ 1000万元:500元/次;③.1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元/次;④.3000万元(含)~ 1亿元:3000元/次;⑤.1亿元(含)以上:5000元/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6 月 14 日18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投标文件。
5.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 投标相关事宜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7. 评标办法本包件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分法 。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招 标 人(异议受理人): 余海
地 址: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津西纪(挂)2024-15号地块项目(河西区先达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 余海
电 话: 17368831655
传 真: /
电子邮件:
2375086997@qq.com 网 址: https://jrw.iccec.cn/
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专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施工劳务不分等级;2、持有具备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3、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专业分包企业财务要求
|
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资金周转和完成工程的资金能力。
|
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专业分包企业业绩要求
|
至少提供1个近3年内园林绿化类工程业绩(2023年4月——至2026年4月)。
|
注: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专业分包企业信誉要求
|
无不良履约记录、无法律纠纷、未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和中国交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黑名单。因施工缺陷、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被国家、地方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机构通报的分包商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
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持有二级建造师证书;持有安全员B证;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包件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2年以上施工经验,具有工程类中级职称
|
安全负责人
| 1
| 具有1年以上施工经验,持有安全员C证;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
|
|
|
|
注:___ __。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挖掘机
| 满足施工需要
| 台
| 1
|
小型装载机
| 满足施工需要
| 台
| 1
|
叉车
| 满足施工需要
| 台
| 1
|
注: 设备出厂年限在5年以内,特征设备出厂年限在3年内 。
备注:“在所投包件下载招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拟参加某包件投标的,应按规定下载该包件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下载活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将予以记录,该记录作为投标人是否下载该包件招标文件的依据。
黑名单告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交党纪发[2022]117号)《中交二公局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二公局党纪发[2023]19号)的要求,请合作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一、惩戒规定
对局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局、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对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环保问题,导致局或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50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导致局或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局或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因有关市场主体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100-500万的,或对局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500-1000万的,或对局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或对局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有关市场主体考核评价不满足要求,在全局开展的分包商、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因违法失信行为,遭顾客投诉等,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采取恶意手段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目的的、不按我方要求办理退场手续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因不履行相关职责,被我局起诉的、恶意诉讼损害我方利益及形象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存在“
二、认定标准”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情形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企业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企业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企业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企业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局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恶意讨薪的。
7.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9.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10.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局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11.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2.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团和局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集团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全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永久禁入;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禁止行为的,永久禁入。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集团及局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五、申诉处理
联系人:纪委办
联系电话:029-88881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