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4667%)项目编号:G32026SH1000203转让价格(万元):4920.04标的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标的所在地区:安徽省马鞍山市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6-03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7-02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无 受托机构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肖敏 联系电话:010-51915336 负责人:许永亮 联系电话:010-51915336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4667%)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6SH1000203
转让底价:4920.04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6-03
披露中
2026-06-03
披露结束
2026-07-02
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
所在地区安徽省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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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肖敏010-51915336、18612445820|
| 项目负责人许永亮010-51915336、15101099778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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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
| 法定代表人 | 章杰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
| 成立日期 | 2005-12-16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0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783084721C|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人) | 526|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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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9987|
| 安徽国控资本有限公司 | 5.6667|
| 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5.1333|
| 北京华安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54|
| 马鞍山市雨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3.3333|
| 安徽兴马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3.1413|
|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 3.08|
|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3|
| 马鞍山市横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2.9333|
| 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4667|
| 其余股东 | 57.7067|
| 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167116.011065 | 55701.741618 | 51586.219763|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8965915.701476 | 8107718.620855 | 858197.080621|
| 审计机构 | 安徽瑞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2026-04-30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45133.399937 | 23651.847868 | 22380.491156|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8405781.547660 | 7668542.443832 | 737239.10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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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立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4-23|
| 评估基准日 |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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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3,323.400000 | 4,920.040000|
| 负债总额 | - | -|
| 净资产 | 3,323.400000 | 4,920.04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4,920.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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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提请意向受让方关注,具体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2.其他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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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马鞍山市花山区菊园路55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466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667%|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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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1476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我方已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我方本次投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未使用委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受让。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476.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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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