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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阜阳擎天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公告-招标公告
安徽
发布时间:2026-06-02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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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GR2026AH1000698
交易方式动态报价
项目名称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阜阳擎天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转让底价(万元)1600
挂牌日期2026-06-02
挂牌截止日期2026-06-26
资产概述1.本次拟转让标的为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阜阳擎天建材有限公司债权,截止至2026年5月26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利息金额为人民币263.70万元,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1863.70万元,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和保证,抵押物为抵押人阜阳巨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颍州北路8号巨川·国际广场(巨川·CBD中央国际广场)C101-12室,建筑面积145.03㎡,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643号和抵押人安徽阜阳国安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A1区12#楼28室、29室、A2区3#楼3室、13室、A2区1#2#楼2113室,建筑面积共计3554.08㎡,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093475号、第0093476号、第0093477号、第0093479号、第0066347号,抵押权登记证明号均为:皖(2022)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514710号。
2.债权人对标的债务人享有的对应主债权范围及金额等详见《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263231220220223)、《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4103832632022000022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1204民初4780号〕,转让标的的具体债权范围及金额等以债权对应的法院裁判文书、各类合同、凭证、通知、函件等法院裁判文书、有关材料以及实际追偿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可自行前往转让方处查阅上述材料并了解追偿情况。
3.转让方
联系人:唐总,
联系电话:0558-278 1906
标的资产信息

金融资产
其他说明信息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2026-06-02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8个工作日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不涉及
重要信息披露1.竞价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须自行查阅债权所对应的法院裁判文书、有关材料及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合同等文件,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之全部内容和相关材料,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状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可能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产权交易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并且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承诺,在其与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资产接受协议中,明确要求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不能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原债权经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判决日或本次转让债权交易基准日后的利息、罚息等可能无法继续计算。
6.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如下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自行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受让方均不能以存在以下情况为由,拒绝履行其在《产权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转让方亦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转让标的债权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转让标的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转让标的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转让标的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导致丧失对担保物全部或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
(8)转让标的的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权属纠纷、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租赁、第三方占用、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情形;
(9)转让标的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资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债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10)转让标的可能己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1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致使全部或部分转让标的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对抵押资产失去控制;标的债权项下的担保物、查封资产以实际现状为准,与他项权证、担保合同、查封资料、法院裁判文书等记载可能不一致,受让方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转让方不对担保物、查封物的实际情况和可执行性作任何保证或承诺;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4)转让标的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转让标的转让后,转让方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债务人、反担保人而致使标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转让标的文件对于标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7)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受让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和实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债务人抗辩导致债权减少,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等,上述瑕疵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和承担。
8.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时,视为最终受让方已对本标的现状、产生原因及过程、诉讼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保全、查封、提取现金、抵押物位置及现状等信息已全部了解、掌握和接受。转让交易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9.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实现债权的风险也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取得债权后,实现债权所得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转让价款,风险及收益均归受让方,转让方没有回购的义务。受让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项涉及转让方的,转让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10.该债权转让不存在产权交割事项,受让方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可根据受让方要求配合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
11.转让方在协助受让方办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之日起,转让方因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的义务及因债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义务视为已全部完成。
12.受让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转让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转让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如因受让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转让方采取法律行动、或转让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弥补转让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该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本次网络动态报价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两个阶段。 2.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内登录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皖e云”系统(网址:https://wey.aaee.com.cn),线上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本公告约定交纳竞价保证金(不计息),意向受让方须将竞价保证金支付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收款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竞价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资格。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及线上确认保证金交纳详见“皖e云”系统“帮助中心”——“用户指引”。3.意向受让方线上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时,须通过“皖e云”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提交材料要求:所有材料扫描原件提交至“皖e云”系统,并保证提交材料内容完整、清晰可辨):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公司章程、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意向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或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及批复文件);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用户注册时已上传的无须再次提交);
(3)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事项披露”栏要求的相关资料。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4.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以及转让价款付款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保证金退还至受让方报名账户(不计息);未能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不计息)。5.被确定为受让方的,须在《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交易,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竞价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非因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获得参与竞价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网络动态报价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组织交易方式动态报价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3.标的资产原债务人及其存在相关关联的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不得参与受让。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金额(万元)160
交纳时间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保证金订单支付时间为准)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北京中路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41200662910978X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范自付
经济类型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联系人王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551-6287 6989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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