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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选聘宏桂集团、宏桂集团玉林分公司与玉贮中心追偿权纠纷案再审阶段选聘专项法律顾问

公告-招标公告
广西
发布时间:2026-06-02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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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公告发布日期


选聘宏桂集团、宏桂集团玉林分公司与玉贮中心追偿权纠纷案再审阶段选聘专项法律顾问
2026年06月02日


选聘宏桂集团、宏桂集团玉林分公司与玉贮中心追偿权纠纷案再审阶段选聘专项法律顾问发布时间: 2026-06-02 17:20
一、项目选聘单位
(一)
招标人:广西宏桂汇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宏桂集团、宏桂集团玉林分公司与玉贮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再审阶段选聘代理律师。
二、选聘项目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桂政函〔2014〕118号文件,批复同意将玉贮中心占有的原玉林市贮木场国有土地资产转移给宏桂集团,宏桂集团负责解决好玉贮中心的职工安置、补偿和职工危旧房改造等问题
。2014年10月30日,宏桂集团与玉贮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原玉林贮木场土地资产登记在宏桂集团名下,办理登记后,宏桂集团同意按照桂政函〔2014〕118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补偿和职工危旧房改造等问题,协议第四条还约定宏桂集团同意向玉贮中心提供财务支持,用于发放玉贮中心的职工工资、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及其余人日常开支等。宏桂集团曾向玉贮中心发出《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贮木材贸易中心职工分流就业、住房补偿、原始股金处置方案》及该方案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安置方案),但安置方案未获得玉贮中心董事会、股东会及员工代表大会同意,故没有履行基础,仅为宏桂集团单方面提出的安置草案。玉贮中心仍存续经营,其职工劳动关系仍属于玉贮中心,玉贮中心未清算解散或破产,故也没有进行员工安置的基础条件。
2024年11月15日,玉贮中心以追偿权纠纷的案由,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宏桂集团及集团玉林分公司偿付自199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共3567853.68元。该案件开庭日期为2025年1月8日。诉状理由简述
:1、玉贮中心改制职工没有得到安置补偿金;2、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宏桂集团应负责提供财务支持;3、根据宏桂集团公布的《安置方案》宏桂集团应缴纳欠缴社保费用160万元,因多年欠缴,目前欠缴社保本金及滞纳金为3567853.68元,该款项要求宏桂集团负责支付。
一审我方胜诉,法院驳回玉贮中心对宏桂集团的诉讼请求。玉贮中心提起上诉,2026年2月3日我方收到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4)桂、0902民初10062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3419190.17元给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贮木材贸易中心;
三、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贮木材贸易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宏桂集团已按二审判决履行判决义务,但二审判决无限扩大了宏桂集团的安置责任,故拟申请再审。
(二)采购人需求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贮木材贸易中心追偿权纠纷案再审阶段的全部法律服务。
具体服务范围:
1.提出再审申请,力争取得再审裁定;
2.代理再审审理阶段,争取改判二审判决,免除或降低二审判决中宏桂集团应履行的支付义务;
3.(如有)申请检察监督或抗诉全过程,含复查阶段;
4.改判后的执行回转全过程。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费用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服务费上控价为人民币30万元(含税),具体如下:采用基础+风险的代理方式,其中基础费用部分费用分为两部分报价,一是再审申请阶段费用,二是再审裁定(即进入再审审理阶段)费用,两部分基础费用总额不超过10万元;风险部分按减损金额(即3419190.17元-再审判决确定宏桂集团要承担的金额=减损金额)的2%(可调整风险比例报价)计算风险部分代理费(减免金额为负数的,只有基础代理部分费用无风险代理部分费用),风险部分费用需待我方拿到执行回款之后支付,但基础+风险的总费用不超过30万元。受邀单位需明确两部分基础费用、风险部分的风险比例进行报价。
三、投标要求
(一)项目控制价
1.本项目报价以控制价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300,000.00)为最高限价,当某个投标人的最终报价高于控制价时为无效报价。
2.投标报价及价格:本报价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本次委托事项的工作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3.投标人应在报价函上标明投标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投标对象资质要求
①服务团队包含2名及以上专职律师(至少包含1位主任或合伙人级律师)。
②能按要求响应选聘单位服务需求,能为选聘单位提供高效优质、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法律服务。
③必须承诺不在同一期间内办理与选聘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报价文件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询价采购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的“投标人”的“询价采购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投标人”的“询价采购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询价采购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报价保证金(如有)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四、项目递交文件要求
(一)响应文件构成
1.报价函;
2.团队成员名单及相关从业经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
3.服务方案;
4.受邀请的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响应文件制作要求
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受邀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将响应文件按正、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在每个正副本封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受邀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将响应文件正、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贰份)装入响应文件袋内封装并加以密封(要求文件袋无明显缝隙露出袋内文件)。
2.响应文件的密封以响应文件袋无明显缝隙暴露袋内文件且封口处均有密封签字或签章为合格。
3.受邀请的律师事务所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外包封袋未按要求密封、标记的,选聘单位有权拒收,拒收所产生的后果由提交文件的律师事务所自负。
4.响应文件均应加盖公章,两页以上的文件应加盖骑缝章。
5.响应文件通过寄送方式提交的应当在响应文件袋标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项目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26年6月5日12点前送至送至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36号广西宏桂汇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707室,逾期不受理。
联系人:方钟莹,电话:1527709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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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08:30 ~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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