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设备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食堂设备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TCL-JC-264003
二、项目名称:食堂设备采购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嘉润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上沙社区滨河大道9283号中洲滨海商业中心一期2栋A座1307
成交金额:8278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采购需求:
| 包号
| 名称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1
| 静电油烟净化一体机
| 智厨
| ZC-YJD20
5000*1000*710mm
| 1
| 24000
| 2
| 排烟管道
| 旺泉厨业
| DXBGD-1.0
450*450mm
| 1
| 6700
| 3
| 新风系统
| 齐能
| LKW-10
| 1
| 10800
| 4
| 22kW 800单头大锅灶
| 智厨
| ZC-3V22C-X1
950*900*800+450
| 2
| 7300
| 5
| 炉拼台
| 旺泉厨业
| JS-776
400*900*800+450mm
| 1
| 800
| 6
| 18kW单头单尾炒炉
| 智厨
| ZC-3V18C-A1
1000*900*800+450mm
| 1
| 6400
| 7
| 隔油池地下式
| 旺泉厨业
| GYC-01
1000*600*600mm
| 1
| 1950
| 8
| 电力12盘蒸饭车
| 亚星
| YX-D12
710*620*1540mm
| 1
| 1950
| 9
| 双层工作台
| 旺泉厨业
| YBT-SCT206
1500*700*800mm
| 3
| 950
| 10
| 冷藏操作台
| 银都
| TDC-18A60CG
1500*700*800mm
| 1
| 1800
| 11
| 三星盆水池
| 旺泉厨业
| YH-XSC-12
1800*700*800+150mm
| 1
| 1150
| 12
| 单星盆水池
| 旺泉厨业
| YH-XSC-10
500*700*800+150mm
| 1
| 980
| 13
| 双星盆水池
| 旺泉厨业
| YH-XSC-11
1000*700*800+150mm
| 1
| 1050
| 14
| 三星盆水池
| 旺泉厨业
| YH-XSC-12
1500*500*800+150mm
| 1
| 1150
| 15
| 304自助餐炉
| 宾兰提
| YY660KS-1
580*435*435mm
| 6
| 110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五、评审专家名单:丁翠彦、荀宇光、高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收取固定金额5000.00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100.00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黑龙江分中心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616号11号楼
联系人:刘占波
联系方式:131016655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联系方式:0451-823647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电 话:0451-82364705
![a86ab6d33515e7b52c3986d417029d36]()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食堂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HTCL-JC-264003
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目 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货物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竞争性磋商公告
| 项目概况
食堂设备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6月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TCL-JC-264003
项目名称:食堂设备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5万元
最高限价:8.5万元
采购需求:食堂设备采购,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5月23日至2026年5月29日,每天8点30分至17点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
方式:凡有意参加者,请登陆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下载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务必至少在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半个工作日前登录平台完成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售价: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四、截止时间:2026年6月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6年6月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采购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操作方法:
1、供应商登陆平台前,须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免费注册(平台仅对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提供的附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以后若有需要只需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平台上所有发布的招标项目。平台注册成功后,登陆平台真实准确完善用户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
2、供应商须通过平台填写“购标申请”,否则购买操作无法完成。
3、供应商需要开具发票的,须通过平台填写“开票申请”,平台服务费由“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登录平台自行下载。
4、平台统一服务热线:详见官网。平台将确保下载者的购买信息在开标前对平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保密,如下载者主动与平台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事宜,则视为下载者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平台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供应商可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网站右侧“帮助中心”获取供应商投标操作手册。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黑龙江分中心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616号11号楼
联系人:刘占波
联系方式:131016655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联系方式:0451-823647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电 话:0451-82364705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
| 采购人
| 名 称: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黑龙江分中心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616号11号楼
联系人:刘占波
电 话:13101665588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电 话:0451-82364705
| 1.3.4
| 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响应
| ?是
?否
| 1.4.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
| 预算金额:8.5万元/最高限价:8.5万元
| 4
| 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 5.1
|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 ?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 6.1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是,具体产品为
?否
| 6.2.1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是
?否
| 6.2.3
| 标的所属行业
| 工业
| 6.3
|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
| ?是,具体产品为
?否。
| 10.3
| 核心产品
| /
| 11.3
| 样品或演示
| ?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时间)
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
联系人:
递交样品
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内容、设备等要求)
| 12.1
|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 ?所有响应均按人民币货币进行报价。
?其它:
| 12.2
| 响应报价中购买货物和伴随服务包含的费用
| 包含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等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
| 13.1
| 磋商保证金
| ?否
?是
1.磋商保证金金额: 0
2.磋商保证金缴纳时间:
3.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非现金形式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4.保证金退还方式: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 15.1
| 响应有效期
| 90日历日
| 16.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
| 18.1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磋商公告,以磋商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1
| 开启时间、地点:
| 详见磋商公告,以磋商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1.2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组成,共3人。
| 24.1
| 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 ?样品:
1、样品评审办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
1、演示评审办法:/
2、演示评审标准:/
| 25.4
| 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 1. 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 55 %;(50%-65%之间)
2. 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 55%;(50%-65%之间)
3.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55 %;(45%-65%之间)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不少于30分钟)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 29.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29.3
| 报价扣除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0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 31.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 3
| 33
|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 成交供应商数量:1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认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
| 37.1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形式
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 38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
支付标准:
采购代理服务费为固定金额:5000元
支付形式:成交供应商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按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
支付时间: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41.3
| 质疑
|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质疑函
联系单位: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451-82364705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磋商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 说明
| 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5.1供应商须知表5.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5.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5.2由于未参加现场踏勘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5.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6.1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响应。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6.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6.2.1中小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若供应商须知表6.2.1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制造、承接、承建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6.2.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6.2.3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表。
6.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如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6.4正版软件
6.4.1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6.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6.5信息安全产品: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 年第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7.响应费用 不论响应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 三 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构成 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货物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包的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表10.3条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第五章“评审办法”第4条“同一品牌产品”规定处理。
10.4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响应价格应为响应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交货价)以及购买货物和伴随服务中按照供应商须知表12.2款规定的费用。
12.3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5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6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磋商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1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4.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4.2.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4.2.3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5.响应有效期 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条中的规定,准备和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和“在(磋商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密封章(或单位公章)。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磋商及评审 20.磋商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20.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磋商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磋商小组组建后,磋商小组成员共同推选磋商小组组长,磋商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磋商及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22.资格审查 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22.2磋商小组将在评审当日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25.4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规定比例;
2.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规定比例;
3.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规定比例;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7.最后报价 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响应无效 28.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 所投产品中如要求安装软件,应提供正版软件,否则投标无效;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该系统须有唯一的正版序列号与之对应,一个正版序列号只能对应一台计算机,否则响应无效;
(9) 政府采购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如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响应无效;
(10) 所投产品如包含信息安全产品,应为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11) 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29.比较与评价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响应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响应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0.终止本次磋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须知27.2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提出不低于3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 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
★34.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成交通知书 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 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7.履约保证金 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9.廉洁自律规定 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0.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1.质疑与接收 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表41.3条。
42.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1
|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2
| 响应文件的封皮
| 2
| 3
| 响应文件的目录
| 3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序号
| 资格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营业执照:
1.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为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4.若为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均提供复印件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2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 4
| 3
| 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 5
| 4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提供《资格承诺函》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6
| 5
|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 7
| 6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7
| 联合体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4.8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序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响应函
| 8
| 2
|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保函形式递交的保证金,正本应放入保函原件)
|
| 3
| 报价一览表
| 9
| 4
| 分项报价表
| 10
| 5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11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2
| 7
|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须提供)
|
| 8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说明书、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均可),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检测报告等(如适用)。
|
四、其他材料
| 序号
| 其他材料
(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 格式
| 1
|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可以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
| 2
| 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适用)(可调整至符合性证明材料)
| 13
| 3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14
| 4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5
| 5
|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 16
|
| ......
|
重要提示: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在装订响应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响应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
格式1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封口格式:
格式2
响应文件的封皮
响 应 文 件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格式3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受托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委托人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响应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委托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格式6
资格承诺函 致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我单位承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6.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7.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8.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格式7
联合体协议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响应。现就联合体磋商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响应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会议,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8
响应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 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并以 /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磋商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本项目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2)本项目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贵方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
(6)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7)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8)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与本磋商会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帐号:
日期:
格式9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 货物名称
| 磋商总价
| 磋商保证金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小写:
大写:
|
|
|
|
注:
1、此表中,磋商总价应和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2、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场发放并填报)。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0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价
|
|
|
|
|
|
|
|
|
|
注:1.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应详细描述。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每种货物填写一份该表。
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如果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1
技术规格偏离表
| 包号/品目号:
产品名称:
数量:
是否为经过审批采购的进口产品:
是否为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时适用):
| 采购文件要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 响应文件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按采购需求填写
|
|
|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
|
填表说明: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
2.“偏离程序”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条款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2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 序号
| 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
(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
程度
| 说明
| 1
| ★履约期限: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
|
|
| 2
|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
|
| 3
| ★支付方式:以合同签订为准。
|
|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
|
填表说明: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3
进口产品制造厂家的授权书(本项目不适用,空表装订)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供应商地址)的(供应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办理贵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响应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响应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响应共同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供应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供应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供应商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盖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以上格式仅供参考,供应商就以上内容自拟格式,但必须体现出制造商名称及地址、被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授权事项中要求明确体现出制造商同意对供应商提供其制造的货物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内容)
格式14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格式1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品 名
| 数量
| 规格
型号
| 生产
厂家
| 备注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
|
|
|
|
|
| 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注:
1、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未提供服务所伴随产品的,此表格可不填写。
3、如为本项目提供本单位伴随产品的,请填写此表格。
4、如为本项目提供的伴随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16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供应商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货物需求
一、 技术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食堂设备主要包括油烟净化一体机、电磁锅灶、蒸饭车、工作台、冷藏操作台、洗菜盆、餐炉(详见附件)等。
| 编号
| 设备名称
| 尺寸(WxDxH)
| 数量
| 单位
| 参考图片
| 其他要求
| 1
| 静电油烟净化一体机
| 约5000*1000*710
| 1
| 组
|
|
1、板材:采用优质不锈钢板,板厚≥1.0mm;
2、功率/电压:≥1.5KW/380V
3、专业隔油设计,进风口只进不出,防止油水
4、均风过滤、动态拦截、静电吸附三大技术。油烟净化率超过95%。
5、内置双进风涡轮风机和高品质低空静化器。
6、产品各部件安全稳定,环保,安全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或技术规范。
(1)、所投产品(静电油烟净化一体机)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T 6572-2011/XG1-2024-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邻苯二甲酸盐(酯)(DBP、BBP、DEHP、DIBP)测试标准及要求。供应商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复印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所投产品静电油烟净化一体机关键部件“甩油盘”符合GB/T5080.7-1986标准,可靠性试验(MTBF)合格。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
| 排烟管道
| 约高排450*450
| 1
| 组
|
| 规格:450×450mm,长度30米
材质:镀锌钢板,厚度≥1.0mm
结构:共板连接,密封严密,风阻小
| 3
| 新风系统
| 含止回阀,空调静音风机
| 1
| 组
|
| 匹配排烟补风需求,配套设施包括含新风管道,止回阀,空调静音风机等相应附件
| 4
| 22kW 800单头大锅灶
| 约950*900*800+450
| 2
| 台
|
|
1、产品名称:22kW 800单头大锅灶
2、材质:台面板采用优质304不锈钢板,台板厚≥1.2mm;符合食品接触安全相关要求。
3、电压/功率:380V/18KW(±500W)
4、要求≥5档火力控制开关,便于厨师掌握火力大小。
5、商用电磁加热技术,要求线盘磁场分布均匀,输出热值高,加热面积大。
6、要求功率实时显示,火力大小一目了然,便于厨师掌握火力大小。
7、要求电磁炉显示屏,功率实时显示,便于厨师掌握火力大小。
8、产品各部件安全、整机性能稳定。金属材料及制品不应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有害重金属物质含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1)、所投产品(22kW800 单头大锅灶)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T 26572-2011/XG1-2024-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邻苯二甲酸盐(酯)(DBP、BBP、DEHP、DIBP)测试标准及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复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提供所投产品(18kW 800单头大锅灶)依据GB 4806.1-2016,、GB 4806.9-2023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且食品接触部件(06Cr19Ni10不锈钢钢板)在5g/L柠檬酸,100℃,24h的条件下浸泡后,砷、镉、铅、锑、铝、铬、钴、铜、锰、钼、镍、锡、锌元素迁移量指标检测符合标准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复印件(报告需包含所投产品名称)。
(3)、所投产品关键部件散热风扇,符合GB/T 5080.7-1986标准,可靠性试验合格。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9、节能: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40876-2021,热效率≥94%,能效等级1级;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复印件,未满足为无效响应
| 5
| 炉拼台
| 约400*900*800+450
| 1
| 台
|
| 规格:400×900×(800+450) mm
材质:SUS304 不锈钢,台面≥1.2mm
结构:稳固承重,与灶体无缝对接
置高450mm不锈钢后挡炉背板;横通采用¢25*1.2mm不锈钢管连接,立管采用¢38*1.2mm不锈钢管连可调节高度子弹脚。
| 6
| 18kW单头单尾炒炉
| 约1000*900*800+450
| 1
| 台
|
|
1、产品名称:18kW单头单尾炒炉
2、材质: 台面板采用优质304不锈钢板, 台板厚≥1.2mm,板材符合食品接触安全相关要求。
3、电压/功率:380V /18KW(±500w)
4、采用≥5档磁控火力调节开关,掌握火力大小;
5、商用电磁加热技术,要求线盘磁场分布均匀,火力输出热值高,加热面积大,满足抛炒需求。
6、要求电磁炉显示屏,功率实时显示,便于厨师掌握火力大小。
7、产品安全、稳定。金属材料及制品不应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有害重金属物质含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1)、所投产品(18kW单头单尾炒炉)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T 26572-2011/XG1-2024-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邻苯二甲酸盐(酯)(DBP、BBP、DEHP、DIBP)测试标准及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复印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所投产品关键部件散热风扇,符合GB/T 5080.7-1986标准,可靠性试验合格。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得
★
(3)、提供所投产品(18kW单头单尾炒炉)依据 GB 31604.1-2023,GB 31604.49-2023.GB 5009.156-2016,对设备进行产品信息、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测。所检项目符合标准GB 4806.1-2016 条款8和GB 4806.9-2023 条款 4.2.4.3 的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复印件(报告需包含所投产品名称)。
★8、节能: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40876-2021,热效率≥94%,能效等级1级;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复印件,未满足为无效响应
| 7
| 隔油池地下式
| 全不锈钢材质
| 1
| 组
|
| 尺寸根据现场需求定制,材质不锈钢304材质,厚度≥1.5mm,具体需专业人员到现场确认
| 8
| 电力12盘蒸饭车
| 约710*620*1540
| 1
| 台
|
|
1、外形尺寸:≥710*620*1540mm
2、电压380伏,功率不低于12KW;
3、单门12盘。溢水保护。
4、采用优质不锈钢材料制造,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环保型环戊烷整体发泡工艺,渐进式门锁铰。
5、采用拉伸成型的蒸饭盘,清洗便利。
6、新型多气囊嵌入式硅胶门封设计,经久耐用。
| 9
| 双层工作台
| 约1500*700*800
| 3
| 台
|
| 其中两台带后立背高500mm
1、外形尺寸:≥1500*700*800mm
2、台面:采用≥1.0mm厚,SUS201不锈钢板,内衬不锈钢板加固;
3、层板:边框采用≥1.0mm厚,SUS201不锈钢板,横隔采用≥1.0mm 优质不锈钢板;
4、立柱:采用≥38*38不锈钢方管,厚度≥1.0mm,配不锈钢调整脚。
5、层数为二层,焊接口为满焊接技术,打磨平整。
6、采用安全设计工艺,确保使用安全不划伤手。
| 10
| 冷藏操作台
| 约1500*700*800
| 1
| 台
|
|
1、外形尺寸:≥1500*800*800mm
2、电压220伏,功率不低于165W。
3、名厂节能压缩机,铜管冷凝器。
4、全SUS201不锈钢板制作,厚度1.0mm,聚氨酯发泡保温层。
5、 制冷方式:直冷。
6、温度范围-8℃--15℃。
| 11
| 三星盆水池
| 约1800*700*800+150
| 1
| 台
|
|
1、外形尺寸:≥1800*600*800mm
2、面板:采用≥1.0mm厚,SUS304不锈钢板;
3、槽体:采用≥1.0mm厚,SUS304不锈钢板;
4、立柱:采用≥38*38不锈钢方管,厚度≥1.0mm,配不锈钢调整脚;
5.三槽设计,槽体深度不低于210mm。
6、配带下水线;
| 12
| 单星盆水池
| 约500*700*800+150
| 1
| 台
|
|
1、外形尺寸:≥500*700*800mm
2、面板:采用≥1.0mm厚,SUS304不锈钢板;
3、槽体:采用≥1.0mm厚,SUS304不锈钢板;
4、立柱:采用≥38*38不锈钢方管,厚度≥1.0mm,配不锈钢调整脚;
5.单槽设计,槽体深度不低于210mm。
6、配带下水线;
| 13
| 双星盆水池
| 约1000*700*800+150
| 1
| 台
|
|
1、外形尺寸:≥1000*700*800mm
2、面板:采用≥1.0mm厚,SUS304不锈钢板;
3、槽体:采用≥1.0mm厚,SUS304不锈钢板;
4、立柱:采用≥38*38不锈钢方管,厚度≥1.0mm,配不锈钢调整脚;
5.双槽设计,槽体深度不低于210mm。
6、配带下水线;
| 14
| 三星盆水池
| 约1500*500*800+150
| 1
| 台
|
|
1、外形尺寸:≥1500*500*800mm
2、面板:采用≥1.0mm厚,SUS304不锈钢板;
3、槽体:采用≥1.0mm厚,SUS304不锈钢板;
4、立柱:采用≥38*38不锈钢方管,厚度≥1.0mm,配不锈钢调整脚;
5.三槽设计,槽体深度不低于210mm。
6、配带下水线;
| 15
| 304自助餐炉
| 可视液压
| 6
| 台
|
| 材质:SUS304 不锈钢,可视液压盖
功能:恒温加热、防干烧、易清洁
| 注:设备尺寸以分中心现场实际情况为准。中标供应商要求提供免费安装调试服务
二、 服务要求
交货期:成交供应商要求提供免费安装调试服务,并在合同生效后30 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质保期:免费质量保修限为3年,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1、技术要求
……
2、服务要求
……
3、合同草案条款
……
……
注:采购人不同意采购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直接写无,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五章 评审办法 本项目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六 磋商及评审”、“七 确定成交”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评审表详见本章附件1。
★2、符合性审查
2.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样品及演示
3.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供应商须知23条规定执行)
★4、同一品牌产品
4.1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品牌供应商不足3家的,按照供应商须知30条第
(3)款执行。
4.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4.3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供应商所报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本章第10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4.4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本章第4.3条规定处理。
5、磋商
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
6、最后报价
详见供应商须知27条。
7、比较及评价
7.1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7.2在磋商期间,对响应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5条内容执行。
7.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8、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8.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响应产品非供应商生产制造的须提供)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对响应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参加询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参加询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响应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8.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价格给予相同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否则不予享受该政策性优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响应无效
详见供应商须知28条。
10.推荐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1条,评审得分的处理办法如下:
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最后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表33条中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附件1
资格评审表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 |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 | |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 | |
| 4
| 资格承诺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 | |
| 5
|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 | |
| 6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
| 7
| 联合体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4.8要求描述)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
| 8
| 信用记录:评审现场查询供应商近三年(指以下不良记录从网上发布之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合法渠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如适用)
| 无供应商须知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 | | |
|
| 结论
| | | |
填表说明:
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
2、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 |
| 1
| 响应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
| 2
|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
| 3
| 报价一览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
| 4
| 分项报价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
| 5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
| 7
| 《品目清单》、《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须提供)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
| 8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如适用)
| 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 | |
| 9
| 响应报价
|
1、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2、无供应商须知28.2条所述情形 | | |
|
| 结论
| | | |
(注: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可视具体情况调整至资格证明材料))
填表说明:
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有”或“无”
2、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附件3
评分细则
| 序号
| 评分项目
| 项目描述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响应报价(30分)
| 报价得分
| 30
| 所有有效的响应报价中,以响应报价最低的作为评审基准值,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评审基准值/响应报价)×30,最终得分取小数点后两位。
注: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响应报价。
| 2
| 方案部分
| 供货运输方案
| 7.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方案,从以下5方面进行评审:①时间安排及保证措施,②供货计划,③人员配置,④供货方式,⑤供货质量保证措施。基础分0分,每有一项内容得1.5分,最多得7.5分,每项内容存在缺陷扣1.5分(缺陷是指:缺陷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其包括凭空编造、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引用错误或已废止、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时间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使用其他项目方案等情形)。
|
| 安装调试方案
| 7.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从以下5方面进行评审:①人员配备,②安装方案,③调试方案,④安装调试的时间安排及保证措施,⑤安装调试的质量保证措施。基础分0分,每有一项内容得1.5分,最多得7.5分,每项内容存在缺陷扣1.5分(缺陷是指:缺陷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其包括凭空编造、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引用错误或已废止、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时间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使用其他项目方案等情形)。
|
| 质量保障措施
| 7.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方案,从以下5方面进行综合评审:①质量保障措施方案, ②质量目标,③不锈钢板材检测报告,④油烟净化一体机检测报告,⑤冷藏工作台检测报告。基础分0分,每有一项内容得1.5分,最多得7.5分,每项内容存在缺陷扣1.5分(缺陷是指:缺陷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其包括凭空编造、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引用错误或已废止、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时间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 、使用其他项目方案等情形)。
|
| 售后服务方案
| 7.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从以下5方面进行评审:①售后服务人员配备,②售后服务流程,③售后服务响应时间,④问题整改措施及时间,⑤维护方案。基础分0分,每有一项内容得1.5分,最多得7.5分,每项内容存在缺陷扣1.5分(缺陷是指:缺陷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其包括凭空编造、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引用错误或已废止、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时间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使用其他项目方案等情形)。
|
| 验收方案
| 5
| 针对本项目提供验收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验收方法(含设备的验收标准),②验收流程与步骤,③功能测试验收,④验收文件留存,⑤综合验收(项目验收时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证书等相关资料)。基础分0分,每有一项内容得1分,最多的5分,每项内容存在缺陷扣1分(缺陷是指:缺陷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其包括凭空编造、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引用错误或已废止、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时间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使用其他项目方案等情形)。
|
|
| 培训方案
| 3
| 针对本项目提供培训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培训目标,②培训计划,③培训方式。基础分0分,每有一项内容得1分,最多的3分,每项内容存在缺陷扣1分(缺陷是指:缺陷是指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其包括凭空编造、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引用错误或已废止、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时间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使用其他项目方案等情形)。
| 3
| 技术部分
| 服务承诺
| 2
| 提供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且切实可行的服务承诺加2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不计分。承诺函格式自拟。)
| 静电油烟净化一体机
| 10
|
(1)、所投产品(静电油烟净化一体机)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T 6572-2011/XG1-2024-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邻苯二甲酸盐(酯)(DBP、BBP、DEHP、DIBP)测试标准及要求。供应商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复印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
(2)、所投产品静电油烟净化一体机关键部件“甩油盘”符合GB/T5080.7-1986标准,可靠性试验(MTBF)合格。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
| 18kW单头单尾炒炉
| 10
|
(1)、所投产品(18kW单头单尾炒炉)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T 26572-2011/XG1-2024-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邻苯二甲酸盐(酯)(DBP、BBP、DEHP、DIBP)测试标准及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复印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
(2)、所投产品关键部件散热风扇,符合GB/T 5080.7-1986标准,可靠性试验合格。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
| 22kW800 单头大锅灶
| 10
|
(1)、所投产品(22kW800 单头大锅灶)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T 26572-2011/XG1-2024-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邻苯二甲酸盐(酯)(DBP、BBP、DEHP、DIBP)测试标准及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的复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
(2)、所投产品关键部件散热风扇,符合GB/T 5080.7-1986标准,可靠性试验合格。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模板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1(全称): (供应商)
乙方2(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 (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 ?否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合同验收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拥有者性别
|
| 住 所
|
| 住 所
|
| 联 系 人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电子邮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开户名称
|
|
|
| 开户银行
|
|
|
| 银行账号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
第1.2
(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第二节
第1.2
(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第二节
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 第二节
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第二节
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第二节
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第二节
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指定现场
|
| 第二节
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第二节
第7.3款
| 保险要求
|
| 第二节
第8.2
(1)项
| 质量保证期
|
| 第二节
第8.2
(3)项
|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
| 第二节
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第二节
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第二节
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第二节
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第二节
第14.1
(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 第二节
第14.1
(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第二节
第14.1
(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 第二节
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 第二节
第15.2
(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第二节
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第二节
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第二节
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节
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026052210473212065008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