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询价函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福州旗山供水有限公司水厂生产药剂(漂白粉)采购项目
2、采购方式:公开询价
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4、采购内容:根据工作需求,现拟进行福州旗山供水有限公司水厂生产药剂(漂白粉)采购项目(具体详见附件报价信息清单,该报价清单为固定清单)
5、送货地点: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榕桥村 福州旗山供水有限公司
6、供货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二、采购货物服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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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限制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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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漂白粉
(应急物资)
| 外观白色粉状
有效氯(以CL计)/%≥32.0
水分/% ≤5.0
总氯量与有效氯之差/%≤3.0
符合HG/T 2496-2006行业标准,或优于此标准。
| 吨
| 5
| 3000
三、报价须知
1、本项目的报价含含税单价、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税率、供货期限、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的含税单价固定,不再进行调整。
2、根据 市场询价计费,本项目含税总价最高限价为 ¥15000元 ,本项目的报价单价、报价总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报价人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费、运输费、税费、差旅、车辆、油费、过路费等全部费用,以及本项目可能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和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一并计入价格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若干家报价人总报价相同,则采取随机抽选方式确认中选人。
四、报价人资格要求
1、报价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询价货物及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生产商或经销商,须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www.creditchina.gov.cn、www.chinatax.gov.cn、www.ccgp.gov.cn);
3、报价人须提供报价前3年内(开业不足3年的,自开业以来)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暂停投标资格状态的书面声明。若发现报价人做出虚假书面声明的,我司有权终止采购。
4、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分包、转包。
五、报价文件编写要求
(一)文件组成
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单(格式详附件1)、授权委托书(格式详附件2)、项目询价承诺函(格式详附件3)、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他资质证明文件(若有)。
所有提交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如材料未按时递交或递交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格式要求
1、A4 纸打印/复印,胶装成册,一式两份。
2、所有提交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清晰可辨。
3、密封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封面注明项目名称、报价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注:未按以上要求编制、胶装、密封、盖章的响应文件,一律视为无效投标。
六、报价文件提交
1、报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6 年 6月 8 日 上 午 10时 00 分
2、纸质版报价文件送达地址(或邮寄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福州旗山供水有限公司( 闽侯县上街镇榕桥村幸福7号市场管理部)
联系人:林工
联系电话:15059419139
3、纸质报价文件提交方式:通过现场、邮寄形式递交。
4、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前文规定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七、开标与评标
1、开标时间: 2026 年 6 月 8日 上午 10 时 00 分
2、开标地点:福州旗山供水有限公司
3、评标方法:本项目采取最低价中标法
4、废标情形
(1)提交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报价文件经评审不符合报价要求;
(3)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技术标准
(4)文件未密封、未加盖公章、内容缺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合同主要条款
1、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送货地点: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榕桥村 福州旗山供水有限公司。
3、交货方式:由中选人负责货物的运输、现场装卸等。
4、付款方式:
本合同采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中选人货到交货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95%货款,如中选人分批次供货,则采购人亦分批次支付货款。剩余5%的货款于所有批次货物质保期到期后一并全额支付,质保期是指各批次验收合格后1年。
中选人应就提供的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含税单价在前述有效期内不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国家政策及其他任何风险因素而有所调整。
5、质量保证
在质保期内,中选人应保证所供药剂持续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及性能标准,对出现的任何质量缺陷或性能不达标问题,中选人应在接到采购人书面通知的48小时内相应,并免费承担退换货、补货、赔偿损失等全部责任,直至质量隐患消除。
6、违约责任:
(1)本项目中选后,中选人不得撤销、变更报价或拒绝签约,否则须赔偿采购人全部损失(含重新采购费用及成交差价损失)。
(2)中选人所交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性能等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全部退货,中选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中选人拒绝更换或经更换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选人应退还采购人已支付货款,并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部分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3)签订本合同之后,中选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或明确表示不履约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的),视为中选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选人需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选人还应赔偿采购人实际损失。
(4)在产品质保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责任和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中选人履行质保责任后货物仍无法实现采购人需求之性能)的,采购人将按质量问题货物的总价格扣取违约金;采购人亦有权自行委托他人进行服务,所发生费用由中选人承担,同时按每次500元的标准扣取违约金,发生3次(含3次)上述情形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因货物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如饮用水质不合格等),导致采购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被行政处罚的,由中选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采购人验收不作为中选人拒绝赔偿的理由。若采购人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采购人有权向中选人追偿,并要求中选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违约金,如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中选人未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不符合规定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选人应承担签约合同价(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合同货物不得转包、分包他人,若发现转包、分包他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并要求中选人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8)除上述具体违约情形外,中选人出现违反询价文件、报价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其他行为,采购人有权要求中选人每次支付500元违约金,若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担保,中选人还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约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发布 附件 采购询价函(福州旗山供水有限公司水厂生产药剂(漂白粉)采购项目) (1).docx
福州旗山供水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