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7714.285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1636%)项目编号:G32026SH1000199转让价格(万元):111589.191867标的所属行业:研究和试验发展标的所在地区:浙江省杭州市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6-01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6-30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无 受托机构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徐昂 联系电话:62657272-837 负责人:王文婷 联系电话:021-62657272-278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7714.285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1636%)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6SH1000199
转让底价:111589.191867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6-01
披露中
2026-06-02
披露结束
2026-06-30
所属行业研究和试验发展
所在地区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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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徐昂62657272-837、19953362179|
| 项目负责人王文婷021-62657272-278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项目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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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安路1335号1幢202室|
| 法定代表人 | 陆川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
| 成立日期 | 2015-08-04 | 注册资本(万元) | 243,843.943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08328185838J|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人) | 1201|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设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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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62.54|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3.1636|
| 乐清天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085|
| 天津和谐海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309|
| 乐清安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704|
| 乐清觉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376|
| 红杉文辰(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145|
| 海宁银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665|
|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1.9193|
| 乐清泰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921|
| 其余20位股东 | 15.8566|
| 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872770.570000 | 398750.670000 | 304158.11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9301679.800000 | 7502179.540000 | 1799500.260000|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25-12-31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872770.570000 | 398750.670000 | 304158.11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9301679.800000 | 7502179.540000 | 1799500.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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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5-25|
| 基准日审核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基准日 |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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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 | -|
| 负债总额 | - | -|
| 净资产 | - | 3,527,267.41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111,589.19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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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未提供最新一期财务报表,财报数据来源于审计报告。|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公示附件。|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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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110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163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1636%|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其他单位|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绿色发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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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0万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及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全额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3、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4、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0.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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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项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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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附件 | 评估报告之特别事项说明(公示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