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国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107号2305室)项目编号:GR2026SH1000732转让价格(万元):1307标的所属行业:不动产标的所在地区:上海黄浦区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6-01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6-30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上海佳祺英明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
联系人:邬林春 联系电话:021-52379902、13636388325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负责人:李羽佳 联系电话:021-62657272-265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国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107号2305室)
实物资产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R2026SH1000732
转让底价:1307万元
公告开始
2026-06-01
披露中
2026-06-02
公告截止
2026-06-30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黄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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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机构 | 上海佳祺英明产权经纪有限公司邬林春021-52379902、13636388325|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李羽佳021-62657272-265
转让方承诺资产公告信息标的基本信息周边环境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其他事项项目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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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 | 沪(2020)黄字不动产权第003715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3.16
标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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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本标的房产目前处于空置状态。|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报告评估结论为委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含增值税,税率9%)。假设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评估结果未考虑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税费。|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看房
联系人:邬先生136363883252、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时间较长。3、本标的采用市场法评估。4、本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周边环境

确定
1 公里
所在位置交通设施医疗机构商场超市教育机构餐饮休闲公园景点
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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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国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1号1幢|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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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详见公示附件),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及竞买文件(即受让确认书),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总价款的30%。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在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银行贷款审批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标的成交价-首付款-银行贷款)补足。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20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值金额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退还已付价款(不含保证金等值金额)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维修基金归受让方享有,如需补缴的由受让方承担。7、转让方在收到全额价款(如需银行贷款的,为首付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在产权变更手续完成(以出具新房产证日期为准)并收到全额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办理房产交接手续,或双方另行协商房产交接手续办理期限。8、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交易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本标的房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
(3)标的房产涉及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等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前由转让方承担,产权变更手续完成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10、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交纳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50.0000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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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邬先生|
| 联系电话 | 13636388325
项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