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浦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8%股权项目编号:G32026SH1000084-2转让价格(万元):776.070803标的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标的所在地区:上海浦东新区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6-01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6-08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无 受托机构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负责人:时浩峰 联系电话:021-62657272-83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浦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8%股权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6SH1000084-2
转让底价:776.070803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6-01
披露中
2026-06-02
披露结束
2026-06-08
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
所在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时浩峰021-62657272-834、13661441586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项目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浦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港路211号一层、201室及209室|
| 法定代表人 | 陆银海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成立日期 | 2010-10-12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563092359R|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人) | 40|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0|
| 上海江东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8|
| 上海东方惠金文化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
|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
| 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 8|
| 上海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8|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491.146631 | -5846.895135 | -5769.279352|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43550.466309 | 30087.891646 | 13462.574663|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25-12-31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065.653240 | -2013.050138 | -3395.944463|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3894.203665 | 23827.573465 | 10066.630200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3-03|
| 评估基准日 | 2025-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40,357.880000 | 40,411.860000|
| 负债总额 | 29,633.100000 | 29,633.100000|
| 净资产 | 10,724.780000 | 10,778.76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862.300892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公司有股东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2、本项目与转让方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另外三宗上海浦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8%股权项目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本项目同时须申请受让上述项目,本次交易单独申请其中任意一宗均为无效。四宗项目中的任意一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意向受让方的违约责任。若产生竞价,则通过网络报价(一次报价)方式竞价,竞价底价为四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之和,竞价增值部分按四宗项目各自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以此确定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3、标的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成为本行股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成为村镇银行股东的各项条件。本行应加强股权管理,在具备条件的情形下可将股权集中托管至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对本行的各项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积极支持本行的业务发展,向本行出具业务支持或经营管理支持承诺的股东应履行其对本行的承诺。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对'不干预本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依据经营发展需要和属地监管机构要求,合理追加股本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支持董事会制定本行恢复处置计划并履行必要的义务'等作出承诺。股东不得抽逃或虚假出资,不得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代持或超持本行股权。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对支持本行'支农支小'定位做出书面承诺。本行的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5年后转让股权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办理。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权。
(2)“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在此重申其在《股东协议》中作出的如下承诺和保证:(一)其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投资并持有本行股权的合法资格,其投资入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符合监管要求之目的,每一方股东均有义务按照审批机构的要求出具股东书面承诺,并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和全体股东的监管。(二)积极支持本行的存款、结算等业务。认同主发起行对本行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模式,理解并支持主发起行(亦称“管理总部”)对本行实施管理、指导、支持和服务。为免生异议,对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经本行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事项,仍需经本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在主发起行和其设立的相关机构或实体对本行实施相应的管理、指导、支持、服务的情况下给予支持和配合。(三)同意由主发起行/管理总部或/及主发起行设立的相关机构或实体统一为本行提供信息科技、支付结算等中后台服务、支持,并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收取相关的费用,且收费标准与主发起行集团内其他村镇银行的收费标准保持一致,具体收费以本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四)同意在主发起行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将本行名称中的“中银富登”、“中银”、“BOC”、“富登”、“Fullerton”或主发起行确定的其它字样删除,并配合办理相关的本行更名手续。(五)本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经本行股东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六)同意本行董事会可委托主发起行内审部门承担对本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3)其他详见标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4、标的公司股权变更需满足《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持有股本总额10%以上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1.详见公示附件《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2.本项目其他情况,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东方惠金文化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200号2幢402室|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东方惠金文化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32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2、本项目与转让方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另外三宗上海浦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8%股权项目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本项目同时须申请受让上述项目,本次交易单独申请其中任意一宗均为无效。四宗项目中的任意一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转让方有权追究意向受让方的违约责任。若产生竞价,则通过网络报价(一次报价)方式竞价,竞价底价为四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之和,竞价增值部分按四宗项目各自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以此确定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其所涉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7、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
(1)已充分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和其所属行业监管机构对投资本项目标的的相关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2)已充分知晓上海联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交易保证金交纳通知》不代表上海联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上海联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上海联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4)我方本次投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未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受让;
(5)已充分知晓标的企业章程关于股东、股权的相关规定,将自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报告。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同意按照该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和行使股东权利。
(6)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接受信托或委托方式举牌。6、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232.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项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