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强金项全国工程立项情报平台
医疗
智慧城市
银行
物业
碳中和
政府采购
建筑
首页 /公告详情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南宁东站06号地块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414)

公告-招标公告
广西
发布时间:2026-06-01
内容详情
下文供建强金项用户参阅,如需查看更多内容或订阅项目信息,请
登录查看或 拨打咨询热线:400-000-2365
报名链接:https://ljs.gxcq.com.cn/#/projectPkg/70808d92d57c4dcaba8b9099b62f6c76.html

项目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南宁东站06号地块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6-414
挂牌价格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挂牌起始日期
2026年6月1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6年6月5日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东站06号地块,地块
(一)与地块
(二)分别招租,标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站南一支路以西、通达东路以南,地块参考面积总和约19939.4㎡,其中地块
(一)参考面积为9,992.3m²,地块
(二)参考面积为9,947.1m²。目前场地已平整,处于待开发状态,宗地外“六通”,宗地内已场地平整。宗地编号:450103004003GB00846,产权方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由南宁铁路枢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运营,场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权属清晰且无任何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司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产权异常状况。
    规划限制:设定容积率为≤7.5。
    经营范围:出租引进投资商,统一策划、运营及管理临时开发项目。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序号
标的名称
出租用途
参考面积(㎡)
挂牌价格(元/8年)
保证金(元)
现状
1
南宁东站06号地块
(一)
不产生噪音、污染的临时商业项目。
9,992.3
4,468,956.00
200,000.00
闲置
2
南宁东站06号地块
(二)
不产生噪音、污染的临时商业项目。
9,947.1
4,448,736.00
200,000.00
闲置
备注及其他情况说明: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租期:8年。免租期为6个月。租赁期内第1-3年租金不变,第4年起逐年递增3%。
3、查看标的的
联系人:庞工,
联系电话:0771-2778028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南宁铁路枢纽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B座5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邱士正
注册资本
壹亿圆整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工程建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28MA5QK7DF33
经营规模
小型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南宁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南宁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青秀区南宁东站06地块出租方案的批复
批准文号
南宁轨道发〔2026〕107号
批准日期
2026年4月13日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价格说明
8年租金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1.两块场地的履约保证金均分为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和经营期履约保证金,建设期间履约保证金为¥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建设期结束后无息退还;经营期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少于3个月租金。
2.其他约定以最终签署的租赁合同为准。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按每期结算,首期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租金须于每期最后一个月20日前足额缴纳下一期租金给出租方。
租赁期限
8年(含6个月免租期)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服务费标准详见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须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3)依法纳税、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轨道集团及其子公司无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及其他经济纠纷。
(4)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无不良征信记录。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竞租人征信信用良好。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9)承租方报名时须提交项目建设投资概念方案,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报名资格,且后续非因报建主管部门要求不得擅自调整。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及其他组织: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3.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承诺书(承诺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承诺依法纳税、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出租方无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及其他经济纠纷;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征信信用良好;承诺自行解决地块报建手续);
6.项目建设投资概念方案;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3.身份证明文件;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承诺书(承诺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承诺依法纳税、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商标侵权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出租方无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及其他经济纠纷;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征信信用良好;承诺自行解决地块报建手续);
6.项目建设投资概念方案;
7.个人征信报告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须加盖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3.意向承租方所提交的材料须经过出租方审核通过后可视为报名有效。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均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期8年(含免租期6个月),免租期用于承租方完成勘察、设计、报建、水电报装、清理地上附着物等一系列工作。
3.场地出租用途为开展不产生噪音、污染的临时商业项目,以上任一标的不得分割出租,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废水、固定垃圾的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承租方要砍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砍伐手续。
5.因政府收储、征收原因提前收回土地的,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回收地块,出租方无需承担承租方的任何损失赔偿。
6.在租赁期前五年内,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提前收回该租赁地块而与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双方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承租方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仅包括设施设备及建筑的成本)进行鉴定,并经双方确认后由出租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出租方在本项目已收取到的总租金金额),同时出租方应无息退回承租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及预付的未履行租期的租金,除此之外出租方无须对承租方的其他损失(如可得利益损失等)进行赔偿。在租赁期第六年起,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互不追究各自责任,且双方无须进行任何的补偿和赔偿。若此时承租方已将租赁资源转租给次承租人的,由承租方与次承租人沟通协商完成解决解除租赁合同相关事宜。
7. 租金逾期支付及履约保证金的提取的相关约定:
(1)在租赁期间,承租方逾期超过20日未付清应付租金,或拖欠租金累计超过40日的,或承租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而承租方未妥善处理等的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租赁土地,不退回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及预付的未履行租期的租金。
(2)承租方到该租期开始之日仍未足额缴纳租金的,或承租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而承租方未妥善处理等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租方产生费用的,出租方有权提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取后,如承租方未在出租方发出扣款通知之日15天之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至原数额的,承租方每日应按未补足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15日承租方仍未补足的,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余下的履约保证金及承租方预付的未履行租期的租金出租方不予退回。
(3)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提前退租的,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租赁期满后,在承租方无违约或无需赔偿行为,无拖欠租金、水电费等款项并结清所有费用,且租赁资源按出租方要求交还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4)因承租方违约等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损失。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的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拖欠的租金、违约金、租赁资源空置损失、重新招商的中介/广告费用、土地恢复原状的费用、承租方欠缴的其他费用以及出租方为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支出。
8. 租赁合同变更或终止的相关约定:
(1)双方如需变更本合同内容,须另行订立书面协议方为有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合同期未满,承租方如退租须经得出租方同意,并在结清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3)如遇到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承租方在租赁资源上新建(及改建、扩建)的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如需),无论临时或永久,在租赁期内以及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其所有权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对租赁资源上新建(及改建、扩建)的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下简称添附物)的处理出租方有选择权: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将添附物及其完整权属随同租赁土地在合同解除当日一并移交。在此情况下,承租方应确保添附物无权属纠纷,并配合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的,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转让等处置。
(5)若出租方选择接收而承租方逾期移交,处置期间视为租赁期延续,承租方需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且出租方处置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若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的,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后30日内搬出并腾空租赁资源,且将租赁资源保持土地平整、无黄土裸露交还给出租方。若承租方逾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出租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该租赁资源,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聘请人员搬运的费用、恢复地表的费用、清洁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还应赔偿由此导致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可得利益损失、租赁资源空置损失、诉讼费、聘请律师的费用、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
(7)若在上述期限内承租方仍有物品、固定附着物或装置遗留或弃置于租赁资源内,则同样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该等留存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在以短信、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承租方后强制将租赁资源收回,进行处置。出租方无需就该处置或任何其它处理方法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毁向承租方或任何其他方负责,且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赔偿任何因承租方违反本款约定而需出租方清除前述留存物品的开支及费用。
9. 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提前退租的(含免租期内提前退租),履约保证金无需退还,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免租期内退租的,违约金按履约保证金×3计算;非免租期内退租的,违约金按退租当年的月平均租金×3计算。
9.1 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租赁期不满8年时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承租方已享受的免租期应按实际履行租期占约定总租期的比例进行折算,未满部分对应的免租期租金应当退还出租方。计算公式为:补缴租金 =(首年租金总额÷12)× 实际已享受免租期月数×(1-已实际支付租金的租期月数÷96)其中,96个月为8年总租期对应的月数。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不足部分承租方应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另行支付。
10. 承租方需自行解决地块报批报建手续:
(1)承租方负责全部报批报建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出租方仅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予以配合。
(2)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交完整的报批报建方案(含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供出租方审核备案,该报批报建方案须符合法定规划和安全要求。
(3)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报批报建的全过程,要求承租方及时提供各项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4)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报批报建手续未能完成或违法建设,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罚款、强制拆除费用、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
11.合同履行期间,如承租方中途退租的,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退租,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等。
12.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交纳截止时间
2026年6月5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113 0010 1390 0137 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租赁合同(范本)
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3.标的状况确认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谯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837325、19377187701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附件:竞租申请与承诺书.pdf 附件:标的状况确认书.docx 附件:承诺书(模板).docx

建强金项全国工程立项情报平台
联系方式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00-2365
服务时间:08:30 ~ 21:00
微信公众号:建强金项
Copyright© www.coopa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8013967号-7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32890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48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