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青海天蓝一期石墨化车间资产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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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HA2026ZL000114 | 监测编号 | GR2026HA1000614 |
| 出租底价 | 3458.5 万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6-0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6-15 |
| 项目概述 | 青海天蓝一期石墨化车间资产招租 | ||
| 项目视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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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vr |
| 详细说明 | 本次租赁项目包含:1.拟出租资产:土地、房屋建(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租期为10年;2. 拟拆除处置资产:一期石墨化车间闲置、淘汰设备及辅助固定资产,含废旧输送、闲置设备等;3. 拟拆除自用资产:为一期石墨化车间炉窑资产,核心为窑炉工程炉窑内衬耐火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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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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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21236791535395 | 所在地区 | 青海省/海东市 |
| 出租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资 | 是 | ||
| 注册地(地址)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陈炯明 | 联系人名称 | 赵晓阳 | 联系人手机 | 15037105698 | 本次拟转让产(股)份数量 |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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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100 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承租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与青海天蓝签订合同后,该笔保证金自动转为安全抵押金、租赁押金(履约保证金)。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年支付; | |||
| 租金递增方式 | 意向方在确定为承租方(拆除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首年度租金的50%,后续租金按年支付;在拆除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资产拆除处置价款。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拆除方);只征集到 1 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采取场内协议方式进行交易,成交价格不低于挂牌底价。 (二)本次盘活处置资产范围及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均以实物踏勘为准,委托方需保留的资产不在本次处置范围。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委托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意向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拆除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交易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交易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承租方(拆除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标的资产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处置范围、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委托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委托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 (三)意向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拆除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青海天蓝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四)保证金: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足额缴纳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日期为准,该保证金同时兼具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租赁押金性质)。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拆除方)且与青海天蓝签订交易合同后,该笔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资产拆除完成且拆除方无违约情形的,该保证金转为租赁押金;若拆除方存在违约行为,青海天蓝有权按违约情形扣除相应金额,扣除后保证金余额不足 100 万元的,拆除方须在限期内补足。租赁期满且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若承租方违约,青海天蓝有权扣除相应违约金,不足部分承租方补足。 (五)资产拆除:拆除范围包含拟处置资产拆除,以及青海天蓝自用资产的拆除移交。中原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办理处置资产和租赁资产的移交手续,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移交后,交接资产的所有权以及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承租方(拆除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责任转移至承租方。拆除方须承担全部拆除费用,60日内完成拆除、清运及场地清理,其中青海天蓝自用的资产,按要求移交至青海天蓝指定地点。 (六)拆除条款:拆除单位施工方案需提前报青海天蓝备案,拆除过程中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所有安全、环保及属地政府沟通协调均由拆除方负责。拆除后场地清理达到青海天蓝验收标准。 (七)资产租赁:承租方须遵守出租方厂区统一管理规定,独立承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消防、环保、人员管理等全部责任。承租方须建成一条年产1.5万吨的预碳化生产线。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石墨化生产工艺应采用箱式炉工艺进行安全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 (八)税费承担:因资产拆除、处置、清运等行为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租金为不含税价格,因本次资产租赁行为所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全额承担。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委托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意向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拆除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招租采取'资产租赁+拆除处置'组合模式(其中挂牌价包含租金3,235.3万元+资产拆除价格223.2万元),通过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公开挂牌征求意向方;意向方必须同时报名资产租赁和资产拆除,同时作为承租方和拆除方,不得单独报名。承租方(拆除方)须同步完成一期石墨化车间炉窑资产拆除并移交青海天蓝自用。 (二)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委托方有权将本次处置资产再行挂牌,对承租方(拆除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委托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委托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委托方损失的,承租方(拆除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处置的价格低于本次价格的,承租方(拆除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之一后,单方撤回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挂牌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竞价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承租方(拆除方),但未按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委托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合法权益的。 (三)如有必要,委托方与承租方在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另行签订协议。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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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牌规则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数: 2次 ,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楠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3523010198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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