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四部分 附件 – 商务部分:“投标人业绩经验” vs “资质文件中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汇总”: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经验”(附件三)与“资质文件”中要求的“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汇总”(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附件八第4条)是否需填写相同内容?两者是否存在差异?如不同,具体要求差异是什么?是否必须分别填写? 回复:“投标人业绩经验” vs “资质文件中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汇总”内容相同,投标人业绩经验以提供不少于2个报价人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前36个月)内代理案件标的额人民币3000万以上(含3000万)房地产开发类合同纠纷、合作开发类合同纠纷、投资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案件为准。
5. 第四部分 附件 – 商务部分:“资质文件 – 服务团队” vs 技术部分:“服务团队人员信息及配备安排”:“资质文件”中要求“提供服务团队简历”(附件八第3条)与“技术部分”中“服务团队人员信息及配备安排”是否需填写相同内容?两者是否存在差异?如不同,以哪一份为准? 回复:提供相同内容即可。
7.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资格审查要求) vs 第四部分附件八第4条(资质文件):招标文件前后对于“类似项目业绩”的数量要求不一致: ①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及招标公告第2.4条:“类似项目业绩”不少于2个。 ② 第四部分附件八第4条(资质文件):“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汇总表”中“类似项目业绩”不少于3个。 请问:以哪个数量要求为准?如按2个提交,是否会被认定为不满足资质文件要求而导致废标? 回复:原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现统一修订为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及招标公告第2.4条为准:“类似项目业绩”不少于2个为准,提供两个符合上述条件的业绩不会导致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