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企业名称 | 惠东县海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惠东县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东海村东山海 |
| 法定代表人 | 颜阔秋 |
| 成立日期 | 2024-03-26 |
| 注册资本 | 3201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水产苗种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休闲观光活动;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土地使用权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旅游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23MADFJQ4X49 |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大)会决议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职工人数 | 0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广东省鳇鲸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5 |
| 惠东县环大亚湾新区建设有限公司 | 5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5年度审计报告 |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6129.068372 | 136.016 | 5993.052372 |
| 审计机构 | 惠州惠正青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 备注 | 以上数据来自惠州惠正青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惠东县海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2025)青华专审字第065号),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25年5月31日。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5年12月财务报表 | ||
| 报表类型 | 年报 |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0 | -67.4 | -67.4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11142.91 | 4661.32 | 6481.59 |
| 备注 |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惠东县环大亚湾新区建设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惠东县平山街道松柏路二楼202(万事达酒店侧)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23324962249K |
| 持有产权比例 | 5% |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5%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大)会决议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区县)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省) | 广东省 |
| 监管机构属地(市) | 惠州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惠东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惠东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
| 批准日期 | 2026-05-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原则同意县环大亚湾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惠东县海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股权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惠东国资函〔2026〕2号 |
| 交易条件 |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转让底价(万元) | 315.20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流程),受让申请手续的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交易条件,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 2.本项目交易资金(保证金、诚意金或交易价款)的交纳仅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资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8110901012901892054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形的:若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用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成交价。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形的: (1)若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在其《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为最终报价。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2)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的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用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人及最高报价。转让方以该最高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高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高报价人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约定支付服务费。受让方须将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2)受让方须承诺对于标的企业股权状况、资产现状、与之相关的或有关风险与责任及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内容已完全知悉并愿意按照现状进行交易,受让方、标的企业均不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本次项目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按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署,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4)受让方应积极协助并配合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必要的股权交割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所有相关法律文件。 (5)受让方承诺,在其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继续承继并促使标的企业履行在评估基准日前已存在的、以及过渡期内产生的一切合法合规的合同、协议及各项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对员工、债权人及合作伙伴的承诺)。受让方保证不因股权变更而单方面变更或损害上述义务的履行。 (6)受让方应对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获知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所有商业秘密、财务数据、技术信息等非公开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保密期限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而终止。除非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或事先获得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受让方承诺其参与本次交易及后续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行为,将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并积极配合相关的审计、检查与监督工作。 8.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知悉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认可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否则视为违约。 信息披露公告、受让申请文件、竞价文件、竞价结果通知文件、交易合同等材料均是交易成交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式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1.6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照本公告和《产权受让须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在未违反相关规定及约定前提下,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在网络竞价环节中(动态报价除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进行有效报价的; (2)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公告和交易各方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 备注:G32026GD0000094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于2024年将注册资本由1万元增至3201万元,股东广东鳇鲸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3040万元,持有95%的股权,于2025年1月25日已实缴。 转让方惠东县环大亚湾新区建设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61万元,持有5%的股权。其中:原认缴注册资本1万元已于2024年8月19日缴足。转让方将标的企业未增资前的全部股东权益估价107.5万元转为实缴出资。其余 52.50万元在2025年1月22日已实缴。故标的企业账面实收资本为3093.5万元,实收资本为3201万元。 2.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标的企业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瑕疵进行调查,理解、接受和同意转让方有关情况的披露,并同意承担一切受让风险。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其他详见惠州惠正青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惠东县海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2025)青华专审字第065号)、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惠东县环大亚湾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惠东县海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资评报字[2025]第ZP07054号)以及广东臻和治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惠东县环大亚湾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拟转让惠东县海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股权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正式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梁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38830207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广州市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www.csuaee.com.cn;https://www.gduaee.com |
| 项目编号 | G32026GD0000094 | ||
|---|---|---|---|
| 项目名称 | 惠东县海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股权 | ||
| 标的编号 | G32026GD0000094 | ||
| 标的名称 | 惠东县海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股权 | ||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C01-91440000MA4WHBU150-20260528-0818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