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街道城市智慧停车(二期)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第1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G2026(NH)WZ0044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桂城街道城市智慧停车(二期)设备采购项目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5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一)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二)更正原因:更正招标文件内容
(三)更正内容:
1. 原招标文件中的“
一、采购项目技术要求”中“
九、违约责任”:
“9.5在质量保修期内,若经采购人催告后,中标人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中对货物的维修、维护义务,采购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自行进行维修、维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且余下质保金采购人有权在全部货物质量保修期满后不退还。质保金不够支付的,采购人有权追讨中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现更正为:
“9.5在质量保修期内,若经采购人催告后,中标人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中对货物的维修、维护义务,采购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自行进行维修、维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中标人应于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采购人全额支付,且不得以费用过高等原因提出异议。逾期未支付的,采购人有权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滞纳金,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全额赔偿。”
2. 原招标文件中的“
二、采购项目商务要求”中第3点“付款方式”:
3
| 付款方式
| 1、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即:结算金额=实际采购清单数量×合同单价。累计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 2、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中标人将货物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交采购人正常运行使用,经双方共同最终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3、剩余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在中标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在全部质保期满后30天内支付。中标人须在全部质保期满后半年内申请退回全部质保金,逾期的,视为中标人放弃,采购人有权自行处理。 4、每次支付时,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5、中标人凭以下文件与采购人结算服务费: 5.1合同; 5.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3结算清单、验收报告(结算时提供,并加盖业主公章)。 5.4中标人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现更正为:
3
| 付款方式
| 1、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即:结算金额=实际采购清单数量×合同单价。累计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 2、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中标人将货物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交采购人正常运行使用,经双方共同最终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3、每次支付时,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4、中标人凭以下文件与采购人结算服务费: 4.1合同; 4.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3结算清单、验收报告(结算时提供,并加盖业主公章)。 4.4中标人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原招标文件中的“第五部分 合同书范本”中“合 同 书”:
“
十、付款方式
10.1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即:结算金额=实际采购清单数量×合同单价。累计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合同总金额。
10.2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交甲方正常运行使用,经双方共同最终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10.3剩余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在乙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在全部质保期满后30天内支付。乙方须在全部质保期满后半年内申请退回全部质保金,逾期的,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10.4每次支付时,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
10.5乙方凭以下文件与甲方结算服务费:
10.5.1合同;
10.5.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0.5.3结算清单、验收报告(结算时提供,并加盖业主公章)。
10.5.4乙方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更正为:
“
十、付款方式
10.1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即:结算金额=实际采购清单数量×合同单价。累计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合同总金额。
10.2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交甲方正常运行使用,经双方共同最终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10.3每次支付时,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
10.4乙方凭以下文件与甲方结算服务费:
10.4.1合同;
10.4.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0.4.3结算清单、验收报告(结算时提供,并加盖业主公章)。
10.4.4乙方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原招标文件中的“第五部分 合同书范本”中“合 同 书”:
“12.5在质量保修期内,若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中对货物的维修、维护义务,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自行进行维修、维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且余下质保金甲方有权在全部货物质量保修期满后不退还。质保金不够支付的,甲方有权追讨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现更正为:
“12.5在质量保修期内,若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中对货物的维修、维护义务,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自行进行维修、维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全额支付,且不得以费用过高等原因提出异议。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滞纳金,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内容不变。
(五)更正日期:2026年05月29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联系人:麦锐佳
联系电话:0757-86296556
(二)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城2期天安创新大厦1511室(佛山分公司)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757-81851689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