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四、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基本要求 |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存续有效的独立法人,具备相应技术服务能力; |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存续有效的独立法人或分支公司,具备相应技术服务能力; |
| 2 | 四、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基本要求 | 5.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为同一法人的,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关联公司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 5.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同一法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分支公司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
| 3 | 四、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二)特殊资质要求 | 合法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合法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总公司或分支公司均可)。 |
| 4 | 五、报名资料 (二)报价需提供资料 |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三证合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的相关资料(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三证合一”)、总公司授权的相关资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的相关资料(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