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A3206120307000428 | 项目名称 | 川姜花苑(R2024-007)项目 |
| 标段编号 | A3206120307000428003001 | 标段名称 | 川姜花苑(R2024-007)项目10kV供配电工程 |
| 工程类型 | 施工 |
| 初步评审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 投标函 签字盖章 | 投标函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的要求。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负责人资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考核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 |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1.4.2项规定。 | |
| 其他禁止性情形 | 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按规定格式填写 |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如有授权) | 按规定格式填写 |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 资质等级 | 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承装(修、试)三级及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 重要提醒: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5〕44号)要求,2025年7月1日起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系统为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请各投标人及时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系统自行下载。 2025年7月1日之前取得承装、承修、承试三级资质的单位应及时按照(国能发资质〔2025〕44号)文件要求换领新证。 | |
业绩要求 | 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2023年5月1日以来承担过一项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10KV及以上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且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1800万元及以上),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注: (1)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至少建设单位(或供电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盖章。 (2)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3)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 (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 (2)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 (3)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4)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在投标申请单位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机电工程专业),并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特别提醒: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 | 投标企业与拟派项目负责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投标企业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由企业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上人员较多时,请在相应人员名单上予以标注) | |
|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 | 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格式为准 | |
|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 | |
|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 | |
| 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 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2)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如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还须提供办理银行保函的费用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到出具保函的银行账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全部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 |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投标报价 | 无下列情形之一: (1)低于成本; (2)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3)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的规定。 | |
| 承诺书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承诺书。 | |
| 其他 | 无第三章“评标办法”4.无效标条款所列情形。 | |
| 详细评审 | |||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以投标报价为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100分 |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一、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 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 从以下方法 一、方法二中随机抽取一种。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评标基准价=A×K,K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 Q2=1-Q1,Q1取值范围为:65%、70%、75%、80%、85%; K1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 Q1、K1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为: 98% 。 二、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结束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审或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 ||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评审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100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偏高1%扣 0.9分,每偏低1%扣 0.6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