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质要求 |
| 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3.分公司(分所)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总公司(总所)针对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书。 |
| 业绩要求 |
| 近3年内(2023年5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或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绩。 |
| 信誉要求 |
| 投标人在近1年(2025年5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合同中违约而被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合同被解除。 |
| 人 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项目负责人 | 1 | 1.具备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证书; 2.近3年内(2023年5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或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一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绩的项目负责人。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当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实施方案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业绩金额累计较高的优先。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质量要求、服务期限及项目负责人信息;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的相关规定。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对本项目提出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1)、(3)项规定的情形。 (14)投标人不存在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2)项规定的情形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活动情形。 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评审标准(暗标部分): (1)技术建议书(暗标)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2款的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总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报价清单中投标报价与投标函总报价大写金额一致。 (7)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1)、(3)项规定的情形。 (8)投标人不存在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2)项规定的情形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活动情形。 (9)投标人不存在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项规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或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的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2.1 | 分值 构成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实施方案(暗标):45分 主要人员: 10分 其他因素: 15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 标 价: 3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作算术平均(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 |
| 3.5.3 | 异常低价 | 本款修改为: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或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
| 3.6.1 |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核查 | 本款修改为: (1)投标人信用情况网页截图内容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含分公司)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不含分公司)的复核结果一致。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或所附截图与复核结果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按照投标人提供的验证方式对电子保函或电子保证保险进行验证。如投标人未提供电子保函或电子保证保险的验证方式,或根据提供的验证方式无法核实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 增加3.6.3 | 投标人其他异常投标情形 | 1.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 (1)、 (3)情形。 2.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 (2)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属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活动情形的,应否决其投标。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 2.2.4 (1) | 实施方案 (暗标) | 45分 | 总体工作思路及服务方案 | 10分 | 根据项目的服务需求做出深入分析,思路清晰,实施步骤明晰,服务方案完善可行,对实施过程有规范的管理。优得8~10分,较好得6~8分,一般得6分。 |
| 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特点的认识和理解 | 10分 | 对本项目特点的认识和理解,能把握其重点、难点并给出有效的处理方法。优得8~10分,较好得6~8分,一般得6分。 | |||
| 进度、计划安排及保证进度的承诺 | 10分 | 主要根据投标人具体的进度、计划安排时间及承诺等方面考虑。优得8~10分,较好得6~8分,一般得6分。 | |||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保密措施 | 10分 | 根据质量控制措施、准确度、工作时效高效、快捷及违约承诺方面考虑。优得8~10分,较好得6~8分,一般得6分。 | |||
| 服务承诺 | 5分 | 根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详细周全合理程度。优得4~5分,较好得3~4分,一般得3分。 | |||
| 2.2.4 (2) | 主要人员 | 10分 | 项目负责人 | 10分 | 项目负责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得6分。 |
| 项目负责人每增加一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业绩加2分,最多加4分。 | |||||
| 2.2.4 (3) | 评标价 | 3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2。 其中,F=30;E1=0.4;E2=0.2;评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评标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
| 2.2.4 (4) | 其他因素 | 15分 | 业绩 | 1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9分; |
| 每增加一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加3分,本项最多加6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