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国彤融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编号:G32026SH1000037转让价格(万元):0.0001标的所属行业:租赁业标的所在地区:上海浦东新区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5-28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6-26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
联系人:黄经理 联系电话:010-66579378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张成杰 联系电话:15321665960 负责人:许永亮 联系电话:010-51915336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国彤融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6SH1000037
转让底价:0.0001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5-28
披露中
2026-05-29
披露结束
2026-06-26
所属行业租赁业
所在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 受托机构 |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经理010-66579378|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张成杰15321665960|
| 项目负责人许永亮010-51915336、15101099778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国彤融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205室|
| 法定代表人 | 张弛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资)|
| 成立日期 | 2023-08-04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MACRQA8W5J|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100|
| 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26-02-28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同步公告的西安国彤融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捆绑转让。若形成竞价,竞价起始价为两宗项目转让底价之和,成交价格的溢价部分按照各项目挂牌金额占两宗项目挂牌总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2.本转让标的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实缴0.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实缴义务由受让方承担。3.审计数据、近期财务数据出自专审报告。4.其他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1287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与上海联交所同步公告的西安国彤融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应递交西安国彤融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项目的受让申请,否则意向受让方就本项目递交的受让申请无效。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的,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确定为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若保证金高于成交价格,超出部分(即保证金扣除全部价款)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最终受让方。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我方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在上海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股东名册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若因我方原因导致前述事项无法按时办理,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由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我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