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宁夏朴卡酒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编号:G32026SH1000136-2转让价格(万元):3264.057标的所属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标的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5-27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6-03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无 受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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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负责人:孙轶先 联系电话:021-62657272-38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宁夏朴卡酒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6SH1000136-2
转让底价:3264.057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5-27
披露中
2026-05-28
披露结束
2026-06-03
所属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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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孙轶先021-62657272-384、13795246431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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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宁夏朴卡酒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国贸新天地5号楼独栋1612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家清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成立日期 | 2009-11-12 | 注册资本(万元) | 8,500.0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411006943142308|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酒制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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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752.960000 | 1544.640000 | 1540.44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2574.370000 | 447.390000 | 2126.980000|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 2026-03-31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407.390000 | 1193.520000 | 1188.41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355.670000 | 40.280000 | 3315.3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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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注意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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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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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为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需提供通过国有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的无条件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70%价款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价款划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实际到账为准),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79.2171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为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70%价款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价款划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报告和文件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6.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979.2171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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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