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事项名称 | 上庄联拓农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选取酿酒委托加工合作方 | ||||
| 项目编码 | 2026-HD/05-0001 | ||||
| 所属地区 | 北京市 / 海淀区 / 上庄镇 | ||||
| 经济事项内容 |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上庄联拓农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起方”),是海淀区上庄镇镇属企业,该公司属于北京市西郊农工商总公司旗下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承担着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科技化发展的重要使命,致力于打造:京西稻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平台、智慧农业技术应用示范区、农文旅融合发展样板、大城市郊区农业农村发展示范。 本次发起方拟选取酿酒委托加工方,依托海淀区上庄镇京西稻特产优势,公司业务聚焦于智能农业管理、农业科学研究及农副产品销售,并拥有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许可。 (二)相关手续 批复:本方案须通过上庄联拓农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北京市西郊农工商总公司总经理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合作方式和期限 (一)合作模式: 1.本项目由发起方提供加工材料用于选取酿酒加工机构,双方拟共同签订《酿酒委托代加工协议》,本次合作期限届满后,若发起方仍有意继续合作,在未违反本合同履约要求的情况下,同等条件下,发起方可考虑优先与合作方继续合作。 2.本项目加工合作方提供的具体范围如下:(1) 具备合法酒类生产资质;(2)提供浓香型原浆酒(基酒);(3)严格按照浓香型老五甑工艺生产标准提供。 发起方选取加工合作方的项目仅限于发起方的委托加工范围,且仅限于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事项,不包括发起方的其他项目,也不包括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为期壹年。 三、合作条件 (一)发起方提供京西稻作为主要酿酒原料;负责提供委托加工所需全部合法有效资质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授权文件等,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并按国家食品原料标准提供合格京西稻,承担原料运输费用及安全责任。 (二)加工合作方完成浓香型原浆酒(基酒)加工,严格按照浓香型老五甑工艺生产,质量标准:酒精度≥60%vol;卫生、理化、感官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GB/T 10781.1要求;全年平均出酒率≥30%(以60度原酒折算)。负责生产全过程质量管控与损耗控制,并为发起方有偿提供仓储服务,负责仓储期间安全管理。 (三)合作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服务转让、移交给第三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之规定。 | ||||
| 资金来源 | | ||||
| 资金落实情况 | |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1年 | 拟出让方式 | 合作 |
| 出让方式描述 | |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挂牌日期 | 2026-05-27 | 截止日期 | 2026-06-02 |
| 挂牌总金额(元) | 539,333.00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 交纳金额(元) | 50,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
| 其他 | | ||
| 北京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 开户行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 账号:0114020103000019183 行号:402100001192 备注: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北京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范监管。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北京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
| 公告价格(元) | 539,333.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加工费:50188元/吨(60度原酒折算),本次加工9.75吨。共计:489333元。此费用包括各项税费,含高粱原料、燃料、辅料(大曲、稻壳等)、人工、水电、维修、损耗、管理、检测费用。 2.合同签订后生产前,发起方支付当批次预估加工费的80%; 3.合作方完成原酒加工生产后5日内发起方应向合作方付清本批次剩余全部加工费尾款(加工费用按照60度原酒折算,以合作方实际加工数额为准)。 4. 储存费:发起方支付储存费, (1)20吨(含)以内:50000元/年; (2)超出20吨部分:10000元/吨/年。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二)加工合作方具备合法酒类生产资质,经营范围包括酒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以营业执照内容为依据)。 (三)合作方报名资格条件须得到发起方书面认可。 (四)本项目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的企业参加本项目报名受让。 |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一)合作方自主确定加工合作等方案,需提前提交发起方报备,并取得发起方的认可确认。 (二)交付地点:加工方仓库;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入库单/出库单为交付凭证。 (三)发起方提供的原料及加工完成的原酒所有权归发起方所有,合作方不得侵占、挪用、处分。 (四)合作方应自被确认为合作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发起方签订酿酒委托代加工协议,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酿酒委托代加工协议的,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归发起方所有。 (五)加工合作方不得私自留存、销售、泄露发起方加工信息、产品数据及商业秘密。 (六)加工地点:以合作方的提供的加工地点为准。 | ||||
| 联系人 | 见福先 | 联系电话 | 18611521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