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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鑫方定-竞争性磋商-XFD2026-013-嘉禾路(南山路至石鼓山立交桥)人行道庭院灯增补工程-采购公告

公告-招标公告
福建
发布时间:2026-05-27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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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XFD2026-013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XFD2026-013
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厦门市市政工程中心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10号
联系电话:0592-5321410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厦门鑫方定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F16栋1108号1103-1室
总台电话:0592-6055835
采购项目名称:
嘉禾路(南山路至石鼓山立交桥)人行道庭院灯增补工程
来源:
社会委托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嘉禾路(南山路至石鼓山立交桥)人行道庭院灯增补工程1项,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人民币140万元
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磋商响应声明:详见声明函
(二)单位负责人授权书①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③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④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⑤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应为原件。
(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四)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鉴于部分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尚未完成编制,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1月1日至6月30日的,可提供上上年度(指上一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视同满足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
(五)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六)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七)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①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八)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九)信用记录查询: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①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②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④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⑤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十)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
①供应商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中小企业承接的工程,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提供本单位承接的工程,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承接的工程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的工程,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④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均为中小企业承接的工程,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
(十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十三)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分包,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十四)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十五)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的补充说明(信用承诺制):本项目的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即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承诺不实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06月05日下午17:30止的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逾期代理机构将不接受报名),邮寄购买的以款到我司账户的时间为准。
获取磋商文件及邮寄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F16栋1108号1103-1室本公司咨询台  邮编:361022。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或邮寄购买(汇款信息见其他),售后不退。
联系人及电话:陈小姐0592-6055835
传真:0592-6083629。
磋商文件售价:
人民币100元/套、邮寄费到付。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6年06月08日上午09:30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评审开始前;
递交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F16栋1108号1103-1室开标厅(地址: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F16栋1108号)
开启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F16栋1108号1103-1室评标室(地址: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F16栋1108号)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项目经办人:温先生 0592-6598555,张小姐 0592-6050629;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其他:
本项目设有控制价,具体金额以审核金额为准,控制价后期发补充公告通知,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
相关费用对应缴交账号如下:
购买磋商文件费用、保证金及缴交服务费请汇入此账号:
收款单位:厦门鑫方定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诚毅支行
账  号:35150110861100001368
报名及缴交其他等费用时,供应商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项目报名表详见公告附件,网上报名可自行下载填写。
相关附件: 供应商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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