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2026HCACA60052
项目名称: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理发用房招租
立即投标
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理发用房招租公告
| 项目名称
| 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理发用房招租
| 项目编号
| 2026HCACA60052
| 委托方
| 安徽科技工程大学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5月27日16:00始至2026年6月1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6月17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6年6月17日17:00止。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理发用房
| 第1层
| 框架结构
| 约27
| 3
| 2.7
| 0.5
| 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1501号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学生创业楼一层北侧理发用房。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大证、未分割),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目租赁期限共3年,租期内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租期届满前90日,委托方根据租赁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且租赁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续签下一年度房屋租赁合同。
4.标的房屋未清空,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所有权属于原承租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6年8月22日,若本项目成交人非原承租人,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原承租人搬离、资产交付等事项,自原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7日内将标的房屋清空完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移交给承租人。具体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根据委托方对校园配套经营业态规划要求,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仅限经营经营理发店(美发美甲)。
2.承租人使用此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委托方的检查和监督,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下一期租金须提前3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5日,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6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意向承租人未被合肥市、蚌埠市、滁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3.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非委托方在职教职工。
4.截至竞价当日,意向承租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备注:第2、3、4点由意向承租人在项目登记环节线上审核材料中承诺,格式须按本公告附件3《承诺函》提供。
|
三、承租条件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该房屋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承租人利用房屋外墙、屋顶设置广告、招牌等,须将方案报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方有权拒绝与学校教学环境、校园景观不相匹配的广告、招牌的设置。
7.租赁期内及承租人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卫生等工作由承租人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卫生等致委托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期内,承租人保证租赁用房整洁,不得占用房屋外空间堆放材料,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环境。
9.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学生数减少等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承租人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11.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2.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3.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面向校内师生和校内客户办理预收费会员卡。对校内师生普通理发(洗剪吹)收费每人每次不得高于15元。
14.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经营业务单项价目表。营业期间,须公示并按该价目表执行,经营收费不得高于价目表价格。
15.若承租人未按本项目公告约定的承租条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开展经营活动,委托方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关系,终止合同,收回标的房屋,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承担承租人装修的任何补偿。
16.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委托方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18.承租人逾期20日未支付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除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外,承租人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违约金等款项,否则,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予以赔偿。
19.租赁期内,委托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承租人,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承租人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委托方,且应向委托方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20.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租人应予以补齐。
2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以下情形除外:
(1)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3)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竞价结果确定当天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最高报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如果未涉及以上情形,则确定为承租人;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租人,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价人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招租。
4.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项目登记
|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hy.ahggzyjy.com/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tspbidder),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3.线上审核附件:本项目采用线上审核方式,意向方在项目登记时须上传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3《承诺函》)扫描件,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须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
4.意向承租人填写信息并上传承诺函材料后,点击“提交审核”。报名信息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方可进行交易保证金查询。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 账号:76700188017303870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550-6732600,13505559222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安徽科技工程大学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东华路9号
电话:0550-6732600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1501号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学生创业楼一层北侧理发用房,面积约27平方米,框架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仅为理发美发美甲,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最长3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本年度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租年度期满90天前甲方根据师生投诉等情况对乙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且在双方均同意的基础上续签新一年度合同。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5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租金,并在之后的租赁年度开始时间提前30日付清后12个月租金。甲方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凤阳县支行】;账号:【12230001040004756】;户名:【安徽科技学院】)。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前《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停车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乙方因擅自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的房屋,导致房屋损毁、灭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维修赔偿责任;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甲方概不负责。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成交,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违约金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合同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合同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利用房屋外墙、屋顶设置广告、招牌等,须将方案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拒绝与学校教学环境、校园景观不相匹配的广告、招牌的设置。
3.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卫生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卫生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使用此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检查和监督,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内,乙方保证理发用房整洁,不得占用店外空间堆放材料,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环境。
6.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学生数减少等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
7.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面向校内师生和校内客户办理预收费会员卡。对校内师生普通理发(包括洗剪吹)收费每人每次不得高于15元。
9.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经营业务单项价目表。营业期间,须公示并按该价目表执行,经营收费不得高于价目表价格。
10.若乙方未按本项目公告约定的承租条件及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开展经营活动,甲方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关系,终止合同,收回标的房屋,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承担乙方装修的任何补偿。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12.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13.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六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应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一份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附件3:承诺函.docx
附件3:承诺函.docx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 本网站任何信息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用于商业用途,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