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条款号 | 原文 | 现文 |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 1 | 3.4.1 | ?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提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承诺》(格式见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对于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承诺》,但若投标人存在3.4.4条款所列情形,投标人应在发现存在3.4.4条款所列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交人民币 5 万元投标保证金。若未按要求补交投标保证金的将暂停其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直至完成补交手续为止。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缴纳时间在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注: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本项目采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适用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 注:1.信用状况良好、没有失信记录的投标人可采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投标人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格式七提供《信用承诺书》,且在投标截止时,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网站的公开信用报告没有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行政处罚失信信息,且投标过程中没有出现违约失信行为的记录(以上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交易系统比对结果为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均符合相关要求。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人,视为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在免收投标保证金或采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的同时,应约定投标人存在3.4.4条款所列情形的后续处理措施。 3.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 (1)不满足采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的条件,提供虚假承诺采用该模式的行为; (2)免于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存在3.4.4条款所列情形,且未按招标人要求补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将投标人的违约失信行为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在“信用广东”网站记录该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违约失信行为。 | ?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提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承诺》(格式见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对于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承诺》,但若投标人存在3.4.4条款所列情形,投标人应在发现存在3.4.4条款所列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交人民币 5 万元投标保证金。若未按要求补交投标保证金的将暂停其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直至完成补交手续为止。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缴纳时间在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注: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本项目采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适用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 注:1.信用状况良好、没有失信记录的投标人可采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投标人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格式七提供《信用承诺书》,且在投标截止时,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网站的公开信用报告没有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行政处罚失信信息,且投标过程中没有出现违约失信行为的记录(以上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交易系统比对结果为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均符合相关要求。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人,视为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在免收投标保证金或采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的同时,应约定投标人存在3.4.4条款所列情形的后续处理措施。 3.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 (1)不满足采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模式的条件,提供虚假承诺采用该模式的行为; (2)免于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存在3.4.4条款所列情形,且未按招标人要求补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将投标人的违约失信行为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在“信用广东”网站记录该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违约失信行为。 |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 | |||
| 2 | 3.4 投标保证金3.4.5 | 3.4.5对于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承诺》,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3.4.4条款所列情形,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要求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3.4.1项所述金额补交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交投标保证金。若未按要求补交投标保证金的将暂停其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直至完成补交手续为止。 | 3.4.5对于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承诺》,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3.4.4条款所列情形,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要求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3.4.1项所述金额补交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交投标保证金。若未按要求补交投标保证金的将暂停其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直至完成补交手续为止。 |
| 3 | 其他详尽修改详见附件1。 | ||